医疗风险管理:开设养生馆提供保健服务,非法从事针灸等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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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供述
其在x市x街道经营一家养生馆。事发当日晚,其在养生馆里给高某扎针灸针调理治疗时,x街道卫生所工作人员到养生馆检查的,工作人员拍了照片,并给其做了材料,告诉其扎针灸针是非法行医行为。
其没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其经营的养生馆也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之前因为给人扎针灸针被法院判过非法行医罪,判刑后,其于2012年、2014年又分别被x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过两次。这次其被卫生所查获了,知道要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其给社区民警沈渊打电话,表达了想投案自首的想法,当时还没有移交公安,后来被公安机关通知过去谈话的。
二.辩护意见
1、被告人陈某甲不属非法行医,被告人开设的是养生馆,提供的是保健服务,并不是一家诊疗机构;被告人取得了劳动与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一级针灸师证书、按摩师、康复理疗师等执业证书。多年来被告人一直对中医学有特殊认识,潜心钻研中医基本理疗,目前国家也正在积极鼓励相关专业人员在该领域学习和发展;
2、在第一次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时,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侦查的时候,当地群众以及被告人的服务对象,也自发为被告人请愿求情,希望公安机关网开一面,对被告人不予处罚,被告人多年来从事的服务也未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相反有一定积极方面;
3、从2014年起,被告人已经决定不给服务对象进行针灸,在两年后,因为其邻居兼朋友高某的一再恳求下,被告人才为其进行针灸,其目的也是为了帮朋友疏通筋骨,调理气血,增强其自理能力,被告人也从未将自己定位成医生角色,其行为并不是诊疗行为;
4、即使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根据办案机关民警的情况说明,也可以看出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介入侦查之前就已经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供述了自己的事情经过,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自首。
三.证人证言
其丈夫高某因脑部动脉瘤血管破裂做了开颅手术,还在恢复阶段,病情恢复有好处,就找陈某甲帮其丈夫高某做针灸治疗的。其陪同高某到陈某甲的养生馆内进行针灸治疗4次,最后一次,陈某甲在养生馆内给高某做针灸治疗时被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检查发现了。这4次针灸治疗,都是陈某甲用机器给高某做理疗,用针灸针扎高某身上的穴位,说的每次给50元左右,但还没给钱。
四.庭审意见
1、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从事诊疗活动,构成非法行医罪。关于被告人陈某甲的主体资格:其虽有按摩师、推拿针灸师、康复理疗师、中医养生美容师等资格证书,但只能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应工种的执业技能,性质属技术工人,仅可从事一般按摩服务,且其按摩店的经营范围亦是一般按摩。若被告人要从事医疗活动,需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关于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故被告人所实施的侵入性的针灸行为应属诊疗活动。
3、关于自首的认定:被告人虽给公安人员打过电话,但其没有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在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口头传唤到案,故不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虽未自愿认罪,但辩解均属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故仍可认定为坦白。被告人陈某甲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五.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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