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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散布谣言的人受到了这样的惩罚……






某日,当你正刷着手机冲浪时

突然一个消息吸引了你的注意

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





正在沉思时

其他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

也开始吃这个“三无”瓜

躲在网络背后的“键盘侠”更是伺机行动

信口开河,添油加醋

盲目批判与讨论

虽然这一切看似不过是人们茶余饭后

就着瓜子的谈资

可是,“嘎嘣”一声

却不知嚼碎了谁的人生

这些打着他人旗号

贩卖“三无”瓜的“黑心商家”

和忙目跟风、网暴他人的键盘侠注意了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随意中伤、恶意造谣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下面,小小SU会从法律角度

带大家走进真实的谣言网暴乱象现场

快来和小小SU一起涨知识吧

恶意散布谣言

或将面临刑责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微博、头条、抖音等国内App及推特、脸书、ins等境外社交软件迅速走入大众的视野,它们的出现丰富了人们的网络生活,但同时也衍生出“网络谣言”这一怪胎。这些无中生有、肆意恶搞的网络谣言频频出现,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扰乱了公共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声誉,具有极大危害性。



案例一

一女子编造西安“封控区 管控区相继解封”被处以7日行拘

2022年1月10日,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发布一则警情通报。2022年1月9日,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查处一起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经查,张某(女,42岁)将外地市发布的“我市目前封控区、管控区相继解封,全市疫情形势总体可控”的信息落款编造更改为“西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在其居住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

该虚假信息在网络扩散后,对群众造成误导,对西安市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干扰。张某编造散布涉及疫情防控谣言信息,扰乱公共秩序,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张某处行政拘留七日。

在疫情形势仍较严峻的当下

我们应该众志成城共克时艰

一些人却以造谣的方式炒作博取观众眼球

这些做法是不可取的

不仅有可能引发社会恐慌

还可能触犯我国相关法律

情节严重者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甚至是刑事处罚





案例二

2020年7月7日,杭州一名未婚女子在小区取快递时被偷拍,并被编造“出轨快递小哥”的微信聊天内容在网上扩散传播,导致该女子收到大量的询问及谩骂信息,给其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两名造谣者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由于赔偿问题无果、造谣者道歉态度消极,受害女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获立案受理。后根据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两名嫌疑人以涉嫌诽谤刑事立案侦查。余杭区检察院审查认为,郎某、何某为寻求刺激、博取关注,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侵害谷某的人格权,导致谷某被公司劝退,随后多次求职被拒,使谷某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遭受严重贬损,且二被告人侵害对象选择随意,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引发大量低俗评论,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规定。

最终,法院以诽谤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新华每日电讯:“被造谣出轨快递小哥”立案,“瞎编文案”乱象当休矣|每日快评)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

一言一行需谨慎

不妄加揣测、编造他人的生活

给他人一份清白

给社会一片安定

也为自己减少麻烦

营造良好的网络氛围

人人有责

法律不是儿戏

以身试法则会引祸上身








网暴他人祸及自身

多种责任找上门


网络暴力不容小觑

言论自由要有度

侵犯人权必将遭受法律的惩戒


案例三

2016年11月3日,江某某女儿江某在日本留学期间,为保护其室友刘某,被刘某前男友陈某某残忍杀害。该事件在网上引起中日两国民众的极大关注和广泛评论。被告人谭某为博网民关注,不顾事实和法律,发表与江某案有关的系列文章及漫画,侮辱、诽谤自诉人江某某及死者江某。法院认为,谭某从2018年起通过网络对原本素不相识的江某及其母亲进行侮辱、诽谤,公然贬低、损害人格,破坏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因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光明日报:江歌案宣判,法律道德力量的具象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

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

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言论自由应有界限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网络语言暴力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小小SU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们应加强自我监督、自我约束

提高自身的道德自律意识及分辨能力

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

为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

合力营造清朗的网络之地

贡献出自己的那一份力量


那么如何辨别网络谣言呢?

1.要辨识信息,不权威不轻信:面对不确定的信息,没有经过认证的消息要警惕。


2.要交叉求证,相互矛盾不攻自破:对说法不统一的观点,要进行求证,不能轻信。


3.要警惕夹带私货,别有用心:发现图文无关、语法不通、逻辑混乱,还在行文中带货,推销、穿插广告的信息,不能轻信。



小小SU网络空间小贴士




1.理性上网不造谣

 

 通过正当、合理的途径去寻求解决办法,不能通过互联网策划制造网络事件,蓄意制造传播谣言。



2.识谣辟谣不信谣

 

 要辨识信息,查看信息来源是否权威,是否存在偷换概念、以偏概全、标题党、抓眼球等迹象,是否符合常识、符合科学原理,面对不确定的信息,没有经过认证的消息要警惕;访问“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科普中国网”等平台学习科普知识,查证谣言、举报谣言线索。


3.心有法度不传谣 


 戒除“宁信其有、不信其无,从众心理”。发言或转发前考虑是否有确凿根据,是否会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和后果。



4.必要时刻要举报


 面对恶意、无脑的网络造谣,愤怒回应只会使网络空间的乌烟瘴气愈演愈烈,大学生们要在必要时刻使用举报功能。情节严重时,也要善用法律武器来保卫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面对谣言与诽谤我们应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的发起者积极挽救网络谣言的轻信者奋勇争当辨识网络谣言的智慧者共同努力让网络这篇天空充满阳光
谣言止于智者相信每一个XISUer都是那个智者时间终会证明一切



用世上最动听的语言说爱你!

我们不会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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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共青团中央 学校共青团 辽宁大学法学院 西安发布文字:叶南希制图:田雨萌  郝露露  朱博奇  王慧雨排版:罗婷编辑:贾宇璇责编:杨淑荷 姬雪审核:郭斐

言论自由要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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