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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中心城区“房票”来了!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2017-05-20 宜春发布

5月19日,宜春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动员大会召开,全面打响了中心城区棚改“攻坚战”。



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出台了《宜春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对列入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的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方式。


适用范围

该《意见》适用于宜春市中心城区(含袁州区城区、宜阳新区)范围内,符合城市棚户区改造条件,且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补偿政策
1

基本原则

  征收范围内的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方式。商铺和其他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

2

货币补偿

  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货币补偿价值。


  住宅按照房屋地段、土地性质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价值;商铺按照地段、土地性质、合法手续、经营收入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价值。

3

“房票”安置

  “房票”是征收人按照确定的主房补偿价值,给予住宅被征收人相应等价的凭证。


  ●按照先拿“房票”先兑换的原则,既可兑换住宅,又可等价值兑换非住宅。既可在备选安置房源中购房,也可在备选安置房源外购房。


  ●“房票”可以转让、挂失。“房票”转让和挂失必须到“房票”管理结算中心办理。


  ●“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如未在“房票”有效期内选购房屋的,仍可按照享受奖励政策的原则兑换现金。

4

产权调换

  商铺按照评估确定的补偿价值,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备选商铺中,实行等价置换。

5

奖励政策

  对选择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签约进度最高给予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评估价格30%的补偿奖励。

6

优惠政策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重新购置房屋,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所持“房票”的,对新购房屋契税给予奖励返还;购房成交价格超过的,只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在棚改中采取“房票”安置方式是首次在我市实施,就“房票”安置政策,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1、什么是“房票”?

  “房票”是政府印制发行的,由征收人按照确定的主房补偿价值,给予住宅被征收人相应等价的凭证。


  房票分为1平方米、2平方米、5平方米、10平方米、20平方米、50平方米、100平方米七种面额。


  “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


2、房屋被征收有何奖励?

  对选择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签约进度最高给予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评估价格30%的补偿奖励。


3、“房票”发行范围

  “房票”针对2017年以后,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袁州区城区、宜阳新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明月山风景名胜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目前暂不纳入。


4、“房票”兑换原则

  “房票”在备选房源库兑换安置房时,采取“房票”金额与兑换房源总价相近原则,最高不超过“房票”金额的30%(含30%),“房票”金额和不超过30%部分所缴纳的契税给予奖励返还;超过“房票”金额30%以上的部分,按照市场价购买和交纳契税。


  “房票”兑换中发生的现金找差或补差,由房票结算中心收付。


5、“房票”如何兑换?

  按照先拿“房票”先兑换的原则,既可允许兑换住宅,又可兑换非住宅。同时,允许在备选房源中购房,也可在备选房源外购房。


  “房票”实名持有人须在取得“房票”之日起至“房票”有效期内选购房屋。如未在“房票”有效期内选购房屋的,将按照享受奖励政策的原则兑换现金。


  “房票”兑换成商品房后,如有剩余“房票”,也可按照享受奖励政策的原则兑换现金。


6、哪些房屋会纳入房源备选库?

  首先,信誉不良的开发楼盘和现有商品房50套以下的尾盘不得纳入房源库。


  其次,开发企业在现有剩余楼盘中必须拿出50%的房源作为备选房源,同时今年内办理商品房预售的楼盘同样拿出50%的备选房源入库锁定。


7、房源价格如何控制?

  为保障持有“房票”被征收户的利益,开发商所提供的安置房源价格比市场价优惠3%以上,并且一年内不得涨价;库外的商品房销售价格也不得超过物价部门审批的价格,政府将严格控制上涨幅度,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


  此外,政府还将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调控,严厉打击开发商“捂盘”惜售、哄抬价格等行为,对违规的房地产企业进行媒体曝光,行政处罚,切实保障征迁户的合法利益。


8、“房票”如何结算?

  “房票”持有人选定房源并按相关程序签订正式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备案后,开发商持房屋兑换协议,按照规定时间到房票结算中心进行结算。


9、“房票”能否转让?

  房票允许转让,转让前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备案。“房票”持有人转让“房票”时,必须与“房票”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后,一同到房票管理结算中心办理“房票”转让实名登记备案手续。


  “房票”全部转让的,收回“房票”和征收协议。“房票”部分转让的,“房票”按转让数进行拆分,并在征收协议上备注。 


10、“房票”遗失了怎么办?

  “房票”如有遗失,实名登记持有人需持有效证件到房票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并对遗失“房票”进行公示,公示期一个月,公示期满后方可重新申领“房票”。


来源:宜春日报 记者黄龙

编审:欧阳新建、章芳

编辑:赖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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