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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 7省(市)公开中央环保督察移交问题问责情况

2018-03-31 宜春发布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二批7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6年11月至12月对北京、上海、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甘肃等7省(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17年4月完成督察反馈,同步移交91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地方进一步核实情况,严肃问责。


对此,7省(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均责成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对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全面开展核查,严格立案审查,依法依纪审理,查清事实,厘清责任,扎实开展问责工作,并报经省(市)党委、政府研究批准,最终形成问责意见。为发挥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回应社会关切,经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协调,7省(市)于3月29日统一对外公开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经汇总7省(市)问责结果,主要情况如下:


(一)从问责人数情况看,7省(市)共问责1048人,其中省部级干部3人(甘肃祁连山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厅级干部159人(正厅级干部56人),处级干部464人(正处级干部246人)。分省(市)情况是:北京市问责98人,其中厅级干部17人,处级干部47人;上海市问责71人,其中厅级干部8人,处级干部24人;湖北省问责221人,其中厅级干部26人,处级干部113人;广东省问责207人,其中厅级干部21人,处级干部83人;重庆市问责79人,其中厅级干部28人,处级干部19人;陕西省问责154人,其中厅级干部26人,处级干部74人;甘肃省问责218人,其中省部级干部3人(正省级干部1人),厅级干部33人,处级干部104人。7省(市)在问责过程中,注重追究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尤其突出了领导责任。


(二)从具体问责情形看,7省(市)被问责人员中,诫勉211人,党纪政务处分777人,组织处理49人(次),通报问责22人,移送司法机关10人,组织审查1人,其他处理10人。被问责的省部级、厅级干部中,诫勉41人,党纪处分70人,政务处分29人,组织处理20人(次),其他处理2人。总体看,7省(市)在问责工作中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坚持严肃问责、权责一致、终身追责原则,为不断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从问责人员分布看,7省(市)被问责人员中,地方党委36人,地方政府209人,地方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644人,国有企业107人,其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人员52人。在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中,环保135人,水利90人,国土70人,林业66人,农业62人,工信50人,城管49人,住建39人,质监21人,发改21人,安监14人,国资委8人,交通8人,公安4人,旅游3人,市场监管等部门56人。被问责人员基本涵盖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方面,体现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


从移交问题分析,涉及环境保护工作部署推进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等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占比约40%;涉及违规决策、违法审批等乱作为问题占比约30%;涉及不担当、不碰硬,甚至推诿扯皮,导致失职失责问题占比约25%,其他有关问题占比约5%。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安排,严格责任追究是环境保护督察的内在要求。北京等7省(市)党委、政府在通报督察问责情况时均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引以为鉴,举一反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要求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层层压实责任,抓实各项工作,以看得见的成效兑现承诺,取信于民。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对督察整改工作加强调度,对存在问题的地区不定期开展机动式、点穴式督察,始终保持督察压力,压实整改责任,不达目的绝不松手。


以下是7省(市)问责详细情况

北京

2016年11月29日至2016年12月29日,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北京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4月12日将督察发现的11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市,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蔡奇、市长陈吉宁明确提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好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作为增强“四个意识”的重要体现、践行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契机,作为推动首都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超大型城市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对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依纪依法严肃处置到位。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2个党组织、98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局级干部17人,处级干部47人,科级及以下干部34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64人,谈话诫勉问责27人,通报问责7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北京市水污染治理工作滞后,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污泥处置工作不到位,高安屯餐厨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去向不明问题。北京城市排水集团负责33条黑臭水体的截污工程,截至2016年底,仍有25条段尚未完工,水污染治理工作严重滞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在永定河河道内建设污泥处置设施和生活区;对高碑店污水处理厂存在管理疏漏,致使高安屯餐厨垃圾处理厂产生的餐厨渗滤液被偷排到高碑店污水处理厂。对北京城市排水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林雪梅谈话诫勉问责;给予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郑江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集团副总经理张荣兵党内警告处分;对集团水环境发展公司通惠河流域公司经理张志渊(时任高碑店污水处理厂厂长)、集团科技研发中心主任王佳伟(时任高碑店污水处理厂副厂长)等5人谈话诫勉问责。

昌平区水务局作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河道管理的主责部门,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污水直排入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速度滞后、分散污水处理设施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昌平区环保局作为水体污染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的主责部门,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企业污水直排或不达标排放等问题。对区政协副主席洪起国(时任区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北京农业职业学院纪委书记牟少华(时任区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通报问责;给予区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文旭、区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云等4人行政警告处分。

朝阳区水务局在北运河水系水环境治理工作中,针对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不达标问题,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对朝阳区水务局党组给予通报问责。北京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中心、朝阳区市政市容委对高安屯餐厨垃圾渗滤液处理问题监管不到位。给予区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中心主任皮猛、北京奥林匹克公园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书记、副主任康志华(时任朝阳区市政市容委主任)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区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中心副主任苗桂清、区市政市容委副主任苑拓、环卫设施科科长郝跃鹏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区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中心业务科科长王建成、业务科副科长彭旭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问题突出。延庆区政府及规划国土、住建、水务、环保等部门监管不力,导致白河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规建有天池宾馆项目,二级保护区内违规建设山里乐活酒店项目。给予副区长刘瑞成、区政协副主席刘明利(时任副区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区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常迎六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区环保局副局长梁月霞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区环保局监察队队长左树强行政降级处分;给予永宁镇副镇长贺迎春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时任永宁镇规划管理与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张冰山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区水务局副处级干部刘兴仕(时任区水务局党组副书记)、白河堡水库管理处负责人王迎喜记过处分;对区城管执法局党组通报问责,对区城管执法局调研员赵世忠(时任党组书记)谈话诫勉问责,给予延庆镇城管执法队教导员乔荆京(时任区城管执法监察局指挥中心主任)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延庆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轶非,副调研员朱文华,市政交通科科长孙元凯(时任规划分局执法队队长),执法队监察队负责人孔祥平(时任国土分局执法队队长)等4人谈话诫勉问责。 

密云区农委未完成密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规模以上养殖企业的清理任务。给予区农委副主任姚海龙、区农委产业发展科科长梁跃党内警告处分。

怀柔区国土、环保等部门对前安岭铁矿违规改扩建问题监管不力,给予怀柔国土分局副局长要启明,区园林绿化局副局长、森林公安处处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建国,区环保局调研员姚怀峰、副调研员汤清峰,琉璃庙镇副镇长靳福海、王辉等13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桥梓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吕久玉(时任汤河口森林公安派出所负责人)等3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北京市原国土资源局违规为北京哲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延期采矿证问题。原市国土资源局违反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为北京哲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怀柔前安岭铁矿延续采矿权。给予市规划国土委副巡视员周旭峰(时任市国土资源局副巡视员)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市规划国土委副巡视员陈一昕(时任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开发处处长)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散煤销售环节煤质监管工作不到位问题。2016年3月以来,市质监局和市工商局互相推诿,未按照相关要求推进煤质监管工作,给全市散煤污染防治带来影响。给予市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言楷,市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副处长黄光明、市工商局工会主席孔江(时任市工商局企业监督处处长)行政警告处分。

五、全市自备井置换工作进展缓慢问题。全市地下水压采工作进展缓慢,市水务局在制定《2015-2020年城区自备井置换工作方案》过程中,未进行调查研究,工作目标脱离实际;在置换工作进展缓慢、完成任务遇到困难时,擅自降低任务目标,致使实际完成情况与工作目标相差悬殊。给予市水务局原巡视员张萍(时任市水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处处长胡波(时任供水管理处处长)行政警告处分。

六、全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管理问题突出。列入计划的44个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中,截至2016年11月仍有12个未开工。市城市管理委对全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不力,导致餐厨垃圾处理能力不足,多数餐厨垃圾未纳入规范化收集处理体系。给予市城市管理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李如刚(时任市市政市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行政警告处分,对市世界园艺博览会事务协调局总经济师林晋文(时任市政市容委固废处处长)谈话诫勉问责。

密云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垃圾填埋场管理不到位,区环保局对发现的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数据超标问题没有进行及时有效处理,工作履职不力。对区环保局局长段起良通报问责,对区环保局副局长孙晓兰、兰天谈话诫勉问责,给予区环卫中心主任王怀龙警告处分,给予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张桂平(时任区环保局执法监察支队负责人)、区环保局执法监察支队主任科员张艳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区环保局环境监测站站长孙荣杰警告处分。

七、北京市外调电比例逐年下降问题。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要求“全市要提高外调电比例,到2017年外调电比例应达到70%左右”。但北京市本地发电量从2013年333.8亿千瓦时增加到2015年422.3亿千瓦时,实际外调电比例从2013年63.8%下降至2015年56.5%,外调电比例不升反降,给全市大气污染治理带来不利影响。市发改委相关部门未能正确履职,制定工作目标缺乏深入研究,工作推进不力。对市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洪继元(时任市发改委党组成员、委员)通报问责,对市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张玉梅(时任市发改委资环处处长)谈话诫勉问责。

八、中国石化北京燕山分公司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燕山石化VOCs排放量约占全市固定污染源排放量60%,部分治理设施至今未正常运行,未缴纳排污费。房山区环保局对燕山石化征收VOCs排污费工作不重视、不及时,市环保局对房山区环保局未按时征收燕山石化VOCs排污费问题监督不到位,导致VOCs排污费征收工作没有按时完成。对市环保局副局长姚辉、市环保局污染源管理处处长仲崇磊(时任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总队队长)、房山区环保局时任局长顾金锁谈话诫勉问责。

九、重型柴油车等移动源污染管控不到位等问题。顺义区环保局履行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不到位,全区2014年、2015年PM2.5浓度下降幅度均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2016年降幅明显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对顺义区副区长吴耀新立案审查(与其他违纪问题并案处理);给予区人大城建环保办公室主任洪全(时任区环保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区环保局副局长张晓第通报问责。

大兴区推进环境整治工作不力,对区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冯波(时任区环保局局长)谈话诫勉问责,给予区经信委副主任张秀萍、产业发展科科员马耀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区经信委产业发展科科长刘立永行政警告处分。

海淀区环保局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问题监管不到位,对区环保局局长仲良喜、区环保局副局长刘金、区环保局副局长王宏谈话诫勉问责,给予区环境监察支队原队长王志刚、区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管理站站长李世奇党内警告处分。

丰台区查处外埠超标重型柴油车不力,对区环保局副局长战军通报问责,对区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管理站党支部书记刘四建、副站长李旭伦谈话诫勉问责,给予区机动车排放管理站站长孙俊宇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区机动车排放管理站夜查组组长陈世清行政记过处分。

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对机动车检测监管不力,对市环保局督查中心副主任王树权(时任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副主任)通报问责。针对北京市公共服务车辆新能源替代进展缓慢的问题,对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副局长李公科(时任出租车管理处处长)谈话诫勉问责。市城市管理委环境卫生管理处、垃圾渣土管理处作为管理建筑垃圾和建设运行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管理系统的主责部门,履职不力,对市城市管理委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周学胜、老干部活动站站长王坦(时任垃圾渣土管理处处长)谈话诫勉问责。

以上典型问题,教训深刻,发人深省。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抓紧抓实抓好。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坚决扛起主体责任,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提高城市发展规划水平,加快疏解非首都功能,切实解决“大城市病”带来的环境问题,以首善标准提升城市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不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动真碰硬,铁面追责,通过问责一批突出问题,查处一批违纪干部,通报一批典型案件,激发担当精神,督促履职尽责,坚定不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建设美丽中国、创造人民美好生产生活环境而不懈努力。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9日


上海

2016年11月28日至12月28日,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对上海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17年4月12日将涉及12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的问责清单移交我市,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明确要求,要以抓好中央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整改作为增强“四个意识”的重要体现,着力补齐生态环境短板,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满意度,进一步增强上海的吸引力、创造力和竞争力,为加快推进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五个中心”建设,加快推进卓越的全球城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打下坚实基础。本市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的上海市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问责专项组,负责问责工作的推进与协调。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71名责任人问责。其中局级干部8人,处级干部24人,科级及以下干部39人;党纪政纪处分42人,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29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上海市水务部门对超标纳管企业执法不严、处罚不到位以及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的问题。2013年至2016年间,市水务局处罚的422家严重超标纳管企业中,有375家罚款数额低于5万元的法定最低处罚标准;奉贤区严重超标纳管企业罚款数额低于5万元的比例接近90%;金山、嘉定等区也存在类似问题。2015年至2016年,市水务部门未执行2015年1月1日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未实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措施。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市水务局巡视员沈依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总队长丁曜记大过处分并免职处理,给予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支队长张晓忠记过处分。

二、部分垃圾渗滤液长期超标纳管排放或直排环境的问题。老港垃圾填埋场由于渗滤液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工作滞后,每天产生的6000吨渗滤液长期超标排入污水管网。嘉定区垃圾残渣填埋场渗滤液偷排直排。上海城投瀛洲生活垃圾处置有限公司崇明填埋场渗滤液偷排直排。市绿化市容局对相关填埋场提标改造工作监督督促不力,导致部分填埋场渗滤液长期超标排放。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市绿化市容局副局长唐家富予以诫勉谈话,给予市绿化市容局环卫管理处处长徐志平记过处分。

三、嘉定区安亭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违规作业,污染严重的问题。上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运行的嘉定区安亭生活垃圾处理厂渗滤液超标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经监测化学需氧量超标64.2倍。嘉定区政府未依法处置安亭生活垃圾处理厂环境违法行为,未按合同要求追究运营企业处理垃圾不到位的责任,并长期安排运营企业超负荷处理垃圾。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嘉定区副区长蔡潇飞予以诫勉谈话;给予上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嘉定环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环公司)董事长张玲洁记过处分,给予嘉环公司总经理杨军记大过处分,给予嘉环公司副总经理郑荣平记大过处分。

四、安亭镇违法违规转移处置生活垃圾的问题。2016年1月至12月,嘉定区安亭镇黄渡环卫所违规将生活垃圾中转站委托无资质的上海康家有害生物防制有限公司管理,并允许该公司违规将垃圾运至外省处置,共转运生活垃圾约1.5万吨。嘉定区绿化市容局、安亭镇政府发现安亭镇黄渡环卫所违规行为后,未予以及时制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其他问责事项,给予嘉定区绿化市容局党委委员、副调研员汤煜敏记过处分;给予安亭镇副镇长黄月珠警告处分,给予安亭镇卫生办主任李庭聪记过处分,给予原黄渡环卫所所长王济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嘉定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所长朱建军警告处分,给予嘉定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环卫管理科科长王勇警告处分。

五、违规核发排水许可证的问题。市水务部门对油墨、淀粉、纺织染整等工业企业核发排水许可证时,未执行国家要求的行业标准,以化学需氧量浓度不高于500毫克/升的纳管标准,向68家相关企业违规核发排水许可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其他问责事项,给予市水务局副局长朱石清警告处分,给予市水务局行政审批中心副主任肖震记过处分,给予市水务局行政审批中心供水预审科科长马颖(时任排水预审科科长)记过处分;对金山区水务局副局长张永予以诫勉谈话,给予金山区水务局排水管理所副所长曹维权记过处分;对奉贤区水务局副局长徐春光予以诫勉谈话,给予奉贤区水务局排水管理所副所长陈才英记过处分;对嘉定区水务局副局长卢雯予以诫勉谈话,给予嘉定区水务局副局长高建中(时任区水务局给排水管理所党支部书记)记过处分;对松江工业区党委副书记刘学信(时任区水务局副局长)予以诫勉谈话,对松江区水务局副局长张锦忠予以诫勉谈话,给予松江区水务局供排水管理所支部书记朱红梅(时任区水务局给排水管理科科长)记过处分,给予松江区水务局副局长沈晨辉(时任区水务局给排水管理科科长)记过处分;对青浦区水务局副局长朱宏进予以诫勉谈话,给予青浦区水务局排水管理所所长邹斌记过处分;对浦东新区政协经济与科技委员会专职副主任杨永荻(时任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副局长)予以诫勉谈话,给予浦东新区排水管理所副所长姜富民记过处分,给予浦东新区排水管理所南汇分所所长潘志刚记过处分。

六、杨浦区绿化市容局委托无资质个人处置生活垃圾的问题。杨浦区绿化市容局在结算报表中将4万余吨生活垃圾登记为“分类垃圾”等名目逃避检查,与无运输处置资质的个人口头约定,由其承运处理生活垃圾,部分垃圾被非法跨省倾倒。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杨浦区副区长王桢予以诫勉谈话,对杨浦区绿化市容局副局长戴幼贞予以诫勉谈话,给予杨浦区绿化市容局环卫科科长高其福免职处理,给予杨浦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春财降职。

七、光明食品有限公司在大丰飞地的养殖项目存在环境违法问题。2013年至2016年间,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大丰飞地的8个养殖项目中,有5个项目未批先建、2个批小建大、1个未验先投,其中海北畜牧场、黄海畜牧场和丰海二场3个生猪养殖项目位于江苏盐城有关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均无环评手续,生猪存栏量超过11万头。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张汉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上海农场场长柳玉标降级处分;给予上海农场副场长邹广彬记过处分;对上海牛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奶集团)总经理助理奚志明、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唐新仁(时任牛奶集团副总经理)分别予以诫勉谈话;给予上海农场种猪站站长杨成虎、东裕养殖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宝磊警告处分;对东裕养殖公司副总经理王中全予以诫勉谈话;对上海农场原种场场长孙贤、海北畜牧场长张旭、黄海畜牧场长王顺林、资产部项目经办人郑春来分别予以诫勉谈话;给予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爱森公司(以下简称爱森公司)副总经理毕波警告处分;给予爱森公司养殖副总经理张建国警告处分;对爱森公司资产经理助理盛秋青予以诫勉谈话;对牛奶集团久伟市政公司总经理任沛予以诫勉谈话;对牛奶集团奶牛事业三部总经理陈亮予以诫勉谈话。

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要引以为鉴,举一反三,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要坚持国际大都市发展定位、市民环境需求、超大城市实际,进一步清醒认识生态环境仍然是影响上海发展的一个突出短板,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坚定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坚决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以更大力度、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不断提升城市软实力和竞争力,为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美好生产生活环境作出应有贡献。


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9日


湖北

2016年11月26日至12月26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4月14日将督察发现的18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由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的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案件查办组,抽调专业人员组成18个调查组,迅速组织开展调查问责工作。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221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26人,处级干部113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82人;给予党纪处分97人次(其中撤职3人),政纪处分101人次(其中行政降级以上10人),组织处理36人次(其中免职9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8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违规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问题。2013年9月至2016年10月,省质监系统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违规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554余台,部分市州环保局违规通过环评批复,加重了我省大气污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质监局原巡视员黄国庆(时任省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省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专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省质监局原副巡视员秦建英(时任黄冈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程辉(时任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职;同时,还分别给予黄焱军、吴明益、陈乐一、何永斌、周秋英等9人党政纪处分。

二、湖泊围栏围网养殖和珍珠养殖取缔拆除工作滞后问题。省农业厅违反《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将斧头湖109个围网围栏养殖证延期;未按照《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积极开展清理整治珍珠养殖专项执法,造成全省湖泊围栏围网养殖和珍珠养殖取缔拆除工作严重滞后。鄂州市、黄石市阳新县等地相关部门未及时将珍珠养殖工作纳入渔政执法范围,珍珠养殖取缔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人大常委、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戴贵洲(时任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焦泰文(时任省农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省水产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汉中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鄂州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彭正权(时任鄂州市水产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阳新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徐德世党内严重警告、调整工作岗位处分处理(与问题十合并处理);对武穴市水产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鲁志等2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还分别给予李明辉、王先国等14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三、武汉市水污染治理突出问题。武汉市未如期完成污水处理建设项目,未能实现主城区排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导致生活污水直排问题突出;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养殖污染、农业生产排污等问题;陈家冲等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改扩建项目建设滞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武汉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左绍斌(时任武汉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与问题四合并处理);给予襄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詹德昊(时任武汉市水务局副局长兼市湖泊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行政记过处分(与问题四合并处理);给予时任武汉市城管委副主任米新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与问题五合并处理);给予武汉市城管委调研员李宏清(时任武汉市城管委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处处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与问题五合并处理)。同时,还分别给予张斐、黄化、黄哲、刘长安、夏福志等13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四、武汉市违规填湖占湖突出问题。武汉市违反《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放宽湖泊保护标准,在编制及批准实施湖泊“三线一路”规划时未严格落实蓝线保护范围,造成汤逊湖、官莲湖、硃山湖等应予保护的部分水域被划出保护范围,造成填湖占湖合法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武汉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张光清党内警告处分(与问题三、五合并处理);对武汉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忠(时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予以诫勉;给予江夏区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徐旭东(时任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主任,大桥新区汤逊湖“湖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洪山区园林局党委书记、局长施庆军(时任洪山区洪山街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洪山街汤逊湖“湖长”)党内警告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肖少华、雷寿文、赵扬、肖诗民等12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五、武汉市大量建筑垃圾违规处置问题。武汉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迟缓,导致2013年至2016年该市5510万立方米的建筑垃圾未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置,导致城市防洪防涝能力下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省商务厅党组书记、厅长秦军(时任武汉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予以诫勉;给予武汉市政协副主席干小明(时任武汉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江岸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万必良(时任江岸区谌家矶街党工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陈典学等10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六、违规大量上马磷化工项目问题。省经信委及荆门市经信委在审核新瑞丰公司产能置换方案时使用虚假的产能指标,未督促该公司真正淘汰替代的生产线。宜昌市经信委超越权限,采取变通形式,分别为兴发公司和大江公司项目出具情况说明,违规认定两个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致使环保部门批准通过环评验收,发改部门违规备案,导致行业产能严重过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欧阳万坤(时任省经信委党组书记、主任)党内警告处分(与问题十八合并处理);给予省经信委党组成员、省无委办主任王化平(时任省经信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行政记大过处分(与问题十八合并处理);给予荆门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宁官松(时任荆门市经信委党组书记、主任)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宜化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王大真(时任宜昌市经信委党组书记、主任)党内警告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邓忠明、黄启华等7人政纪处分。

七、宜昌市宜化集团5家分公司环境违法多发问题。宜昌市对国有控股的宜化集团公司危害环境问题重视不够,处置不坚决,措施不得力。猇亭区未按要求按期完成辖区内污水管网接入主管网配套工程建设,导致辖区内宜化股份公司等企业工业废水不能及时接入污水处理厂,部分工业废水排入长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宜昌市委常委、秘书长刘建新(时任宜昌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宜昌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王仁俊(时任宜昌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宜昌市夷陵区委书记王玺玮(时任宜昌市猇亭区委副书记、区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宜化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蒋远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刘彦才等9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八、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养殖突出问题。荆州市未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洪湖市、监利县拆除洪湖非法围网,未及时制止、纠正洪湖保护区管理局以收费代替执法行为。洪湖市、监利县对拆除洪湖非法围网工作部署不力,进度缓慢。洪湖保护区管理局对拆除洪湖非法围网工作落实不力,执法不力;违规收取非法围网养殖费330万元;洪湖市渔政局、监利县水产局违规办理保护区内养殖证制止不力。荆州市对上述问题督促整改不力,致使非法围网长期存在,严重影响洪湖水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荆州市沙市区委副书记、区长黄勇(时任洪湖市委副书记、市长)行政记过处分(与问题十三合并处理);给予荆州市文明办副主任冯锦刚(时任洪湖保护区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职;对监利县水产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王道先等5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徐炎宏、毛向云、唐忠红等7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九、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开发建设突出问题。黄冈市、黄梅县及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未做好龙感湖自然保护区相关工作,导致保护区内围网养殖、大唐风电项目、医药小区等违法开发建设问题突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委员孙璜清(时任黄冈市委副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黄冈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厅级干部王浩鸣(时任黄冈市副市长)行政记过处分;对黄梅县委书记马艳舟(时任黄梅县县长兼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予以诫勉;给予黄梅县政协主席张鹏程(时任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喻长友、朱建国、叶国庆、许正清等11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十、黄石市网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水质恶化严重问题。阳新县对网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未开展取缔投肥养殖整治工作,对网湖湿地生态补偿资金未落实到位,违规两次延长网湖承包过渡期;相关职能部门互相推诿、履职不力、监管缺位,导致网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13个主要湖泊均被外包用于投肥养殖,水质逐渐恶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黄石市交通运输局正县级干部童金波(时任阳新县委书记、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黄石市西塞山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朱宏伟(时任阳新县县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阳新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石教法(时任阳新县林业局局长、网湖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王建华、罗应中、郑治发等15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十一、长湖沙洋县片区污染突出问题。沙洋县未按期完成长湖围网围栏养殖拆除工作;未按期完成11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对后港镇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不力,企业废水长期直排长湖,导致长湖水体污染严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沙洋县委书记揭建平进行问责;给予荆门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谢继先(时任沙洋县委副书记、县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沙洋县长湖湿地保护区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张良洪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吴建国、杨宏银等5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十二、东荆河潜江段水环境污染严重问题。潜江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力,导致东荆河流域175家规模养殖场中160家未配备环保设施、166家未通过环评,部分畜禽养殖场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东荆河;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湖北莱克现代农业公司长期违法排污行为;未按期完成华中家具产业园等污水处理厂建设。省畜牧兽医局对规模养殖场动态管理和不定期抽查不力,未能发现潜江市上报备案的规模养殖场大部分没有配备环保设施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省畜牧兽医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陈红颂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畜牧兽医局调研员汪明阳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仙桃市政协办公室主任科员王宏(时任潜江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张新全等5人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十三、四湖总干渠荆州段水质恶化问题。荆州市未及时解决新建城区配套污水管网建设资金、协调等具体问题,新建城区配套污水管网建设严重滞后;全市367家治污设施未达标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四湖总干渠水质。监利县推进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项目行动迟缓,未如期完成建设任务,造成城区日均1.3万吨污水直接排放;9座乡镇污水处理厂至今未正常运行;辖区内152家治污设施未达标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四湖总干渠水质。江陵县对普济、熊河2家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及配套管网建设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对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管不力,造成219.09万元的财政专项资金闲置,导致配套管网建设滞后,污水收集率仅为30%;对辖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监管不力,违规为18家治污设施未达标养殖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为6家办理环评手续。洪湖市对辖区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不到位,采用雨污合流配套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保障不力,导致乡镇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对辖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监管不力,违规为20家治污设施未达标养殖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为11家办理环评手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职级干部万卫东(时任荆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与问题八合并处理);给予荆州市政协秘书长张少华(时任荆州市住建委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荆州市水产局局长黄服亮(时任荆州畜牧兽医局局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荆州市住建委调研员朱俊(时任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监利县委书记黄镇(时任监利县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荆州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万玲玲(时任江陵县县长)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胡志东、赵吉俊等18人党政纪处分。

十四、仙桃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严重污染地下水问题。仙桃市对新、老垃圾填埋场长期存在渗滤液污染问题重视不够,安排部署不及时、整治工作滞后,导致周边水体和区域地下水污染严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潜江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统战部长、总工会主席董方平(时任仙桃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予以诫勉(与问题十五合并处理);给予仙桃市住建委主任刘行兵(时任仙桃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仙桃市城管设施建设维护中心原副主任赵顺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夏可群等3人党政纪处分。

十五、仙桃市4个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问题。仙桃市对城南、仙下河等4个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不到位,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进展缓慢,污水收集管网等配套设施不完善,导致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严重不足,大量生活污水直排通顺河,部分河段污染严重,辖区内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长期未得到解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仙桃市委副书记李启斌(时任仙桃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予以诫勉;给予仙桃市城投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陈长生(时任仙桃市城投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武汉金宇综合保税发展有限公司党群办主任王仁盛(时任仙桃市污水处理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昌杰峰等3人党政纪处分。

十六、孝感市孝南区碧泉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问题。孝南区推进碧泉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不力,建设进度严重滞后;违规调整污水管网设计,导致原设计收水范围内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直排府河;违规决策采用“雨污合流”管网设计方案,将排污主管网接入排涝泵站集水池,导致雨量过大时大量污水通过泵站直排府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孝感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杨军安(时任孝南区区长、区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孝感市政府办正县级干部刘刚(时任孝南区委副书记、区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孝感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高宏发(时任孝南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孝南区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沈灼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和免职处理。同时,还分别给予戴少平等4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十七、新洲区重发展轻保护、环境管理突出问题。新洲区推进柴泊湖环湖截污工程建设滞后,造成柴泊湖水质恶化;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意国科弘大科技(武汉)公司“二氧化硅气凝胶项目”开工建设;违规将涨渡湖水面承包给武汉市亮点水产品养殖公司,未制止纠正该公司养殖中投放饵料、肥料,导致涨渡湖水质不达标;未按时完成曲背湖周边的畜禽养殖关停、转迁,导致曲背湖上游及周边畜禽养殖粪水未经处理直排曲背湖;在张港闸、南濠闸、被絮围泵站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收集生活污水,导致污水直排举水河;未及时推进邾城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解决其出水总磷超标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武汉市委常委、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书记、汉南区委书记胡亚波(时任新洲区委书记)予以诫勉;给予武汉市委委员、市交通委员会主任余世平(时任新洲区委副书记、区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新洲区委常委高潮(时任新洲区政府副区长、阳逻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阳逻开发区党工委书记职务;给予新洲区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区防汛办主任张新平(时任辛冲街办事处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同时,还分别给予周耕、吕文洲、余春伦、宋海林、周天喜等10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十八、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弄虚作假问题。省经信委违规为湖北金胜兰公司260万吨炼铁产能制定产能置换方案,重复使用明达公司76万重量箱玻璃产能、宜昌福龙公司30万吨炼钢产能指标,导致我省违反国家工信部规定新增平板玻璃、钢铁过剩产能。省发改委受理金胜兰公司项目备案登记时,对产能置换指标审核把关不严,在省经信委未对260万吨炼铁产能制定置换方案的情况下,擅自同意为项目补办备案登记手续。沙洋县未按上级要求积极推进玻璃生产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导致全县玻璃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滞后,增加875万重量箱玻璃产能的环境排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经信委重化产业处处长艾金群行政记大过处分(与问题六合并处理);给予省发改委工业处处长邹春华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沙洋县政协副主席姚在斌(时任沙洋县副县长、县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组长)党内警告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李应春、欧钢虹等12人党政纪处分。

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对上述中央环保督察移交问题的严肃问责和公开通报,充分彰显了省委、省政府坚定抓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坚决打赢环境保护攻坚战的决心和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措施和完善制度,层层压实环境保护责任,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努力开辟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新境界。

要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的关系,坚定不移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坚韧不拔抓好生态修复,坚持不懈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

要坚决扛牢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协调各方力量推动政策落实;敢于较真碰硬,对重点难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问题,不回避、不遮掩,敢担当、善作为,力戒走形式、搞花架子;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健全体现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要求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要坚决履行监管责任。各级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做到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进一步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严把关键环节,强化源头管控,加大执法力度,完善联动机制,形成全方位、全要素的生态环境立体监管网络,严肃查处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对突出环境问题不能以罚代管、以处代治,要出重拳、下猛药,铁腕整治。

要坚决落实监督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决维护纪律权威,坚决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问责、终身追责制度落到实处;各级司法机关要严肃追究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坚决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绿色发展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提供良好的法纪环境。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9日


广东

 20161128日至1228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423日将督察发现的16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从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认真抓好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时任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现任省委书记李希先后作出多次批示,要求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省委副书记、省长马兴瑞担任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多次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和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具体研究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主任施克辉对问责工作直接指挥部署,从省纪委派驻纪检组和地级市纪检监察机关共抽调200人,分成19个核查组,进驻相关地市和单位全面开展核查工作。分管环保工作副省长许瑞生对有关问责事项给予具体指导。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核查组进行了广泛深入、认真细致地核查,先后对1363人开展谈话,制作谈话笔录1476份,查阅项目资料2000多份,到现场取证625次,调取证据材料19878份,形成了33份共30余万字的核查报告,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根据核查事实和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共对207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21人,处级干部83人,科级及以下干部10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52人(厅级14人、处级及以下干部138人),诫勉55人(厅级7人、处级及以下干部48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练江水质长期重度污染问题。2010年以来,广东省制定了《练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2015年广佛跨界河流、茅洲河、练江和小东江污染整治目标和任务》《2016年练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任务》等一系列涉及练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和目标任务,但汕头市、揭阳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力,在练江污染治理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导致治理计划连年落空,两市综合整治方案明确应于2015年底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污泥处置中心、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填埋场无害化改造工程等多项治污重点工程未按期建成,流域内大量纺织印染企业无序布局,非法排污,每天约62万吨生活污水直排环境,约3600吨生活垃圾未得到妥善处置,致使练江污染持续加重,发黑发臭,成为目前全省污染最重的河流之一。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政协第十一届广东省委员会常委、外事侨务委员会副主任陈茂辉(时任汕头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进行诫勉,给予时任汕头市副市长徐凯党内警告处分,对省农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东(时任揭阳市委副书记、市长)进行诫勉,给予揭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定雄(时任揭阳市副市长)行政警告处分,对揭阳市政协副主席、揭西县委书记陈群峰(时任揭阳普宁市委副书记、市长)进行诫勉,对汕头市潮阳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李绪明(时任汕头市潮阳区副区长)、汕头市海洋渔业局局长周昭勇(时任汕头市潮南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汕头市潮南区副区长刘燕飞、汕头市潮阳区政协副主席、区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郑耿容进行诫勉,对揭阳市政协常委许汉焕(时任揭阳市住建局局长)、揭阳市公路局党组书记、局长刘玉荣(时任揭阳普宁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进行诫勉。对其他10名科级及以下干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诫勉处理。

二、石马河东莞段水质恶化严重问题。东莞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镇政府对石马河流域污染整治重视不够,截污次支管网建设不到位,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提标改造工程推进不力,畜禽养殖场清理不彻底,致使石马河水质污染严重。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发改委副主任吴道闻(时任东莞市副市长,与茅洲河水质污染严重问题合并处理)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东莞市水务局原局长张国平(与茅洲河水质污染严重问题合并处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东莞市水务投资集团董事长邓伟斌(时任东莞市水务局副局长、水务投资集团董事长,与茅洲河水质污染严重问题合并处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东莞市水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倪佳翔(与茅洲河水质污染严重问题合并处理)进行诫勉,给予东莞市塘厦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黎雪琴行政记过处分。

三、茅洲河水质污染严重问题。深圳市、东莞市政府对茅洲河流域污染整治工作落实不力,多项重点整治工程进展滞后,生活污水直排茅洲河。深圳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茅洲河治污工作统筹部署、执法不力,工作机制未理顺,污水管网规划不全,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宝安区、光明新区工作推进不力,部分工程项目进展缓慢。东莞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工作不力,管网建设缺口100多公里。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深圳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杨耕(时任深圳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深圳市三防办主任兼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钟伟民(与广东省污水管网建设问题突出合并处理)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深圳市人居环境委规划处处长杨军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时任深圳市宝安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廖少权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深圳市宝安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朱桂明(时任深圳市宝安区环保水务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对1名科级干部予以政纪处分。

四、新兴江新兴县段水质逐年恶化问题。新兴县人民政府对新兴江流域污染整治工作部署落实不力,境内养殖场及散养户绝大部分仅配套简易治污设施,大量养殖废水及生活污水直排,导致新兴江(新兴县段)水质恶化明显。新兴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对辖区内禽畜养殖污染整治不到位,统筹协调综合整治工作力度不够,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不力。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云浮市新兴县委书记唐谊(时任云浮市新兴县长)进行诫勉,给予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何炳友党内警告处分。对其他7名科级及以下干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诫勉处理。

五、枫江潮州段水质持续恶化问题。潮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第一污水处理厂污水主管网、第二污水处理厂治污项目建设滞后,长期利用三利溪收纳、输送污水,导致三利溪又黑又臭,群众反映强烈,枫江(潮州段)水环境质量持续恶化。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时任潮州市副市长许典辉进行诫勉,给予潮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黄方亮(时任潮州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潮州市供排水管理中心主任陈传浩党内警告处分,对潮州市饶平县委副书记、县长陈跃庆(时任潮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进行诫勉,给予潮州市潮安区副区长成思钿党内警告处分。对1名科级干部予以政纪处分。

六、广东省污水管网建设问题突出。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对污水管网建设重视不够、谋划不足、推进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十二五”期间,全省共完成污水管网建设10294公里,仅完成目标任务的73%,18个地级市未按时完成污水管网建设目标任务,其中广州市仅完成目标任务的30%,深圳市仅完成目标任务的61%。污水管网建设滞后,影响南粤水更清计划的河流整治成效,城市黑臭水体多达243段,影响城市环境。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深圳市政协党组成员王芃(时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代建项目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杜挺(时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行政警告处分,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处长郭建华进行诫勉,给予时任广州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丁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吴学伟(时任广州市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广州市水务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冯明谦(时任广州市水务局排水管理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原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梁胜国开除党籍处分(与其他违纪问题合并处理),对广州市增城区副区长江慧雄进行诫勉,对深圳市发改委党组成员、副巡视员艾传荣(时任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城市发展处处长)进行诫勉,对深圳市发改委城市发展处处长肖卫群进行诫勉,对深圳市北部水源管理处副主任汪劲松(时任深圳市排水管理处副处长,兼任市水务局管网办主任)进行诫勉。

七、中山市城市污水管网和部分污水处理厂建设问题突出。中山市政府对城市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设施重视不足,治污设施未发挥应有作用,规划落实执行不力,水环境未得到改善。城市污水管网重建轻管、建设缺乏系统性科学性,中心城区生活污水直排,造成河涌污染,火炬开发区未完成支管和支管到户的建设任务,生活污水通过原有管道直排,造成河涌污染,火炬开发区决策失误、仓促启动临海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造成政府财政资金浪费。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中山市政协副主席贺振章(时任中山市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中山市政府副秘书长陆德华(时任中山市住建局局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中山市发改局原副局长陈秀贤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管委会调研员张容彬(时任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住建局局长冯国强(时任中山市住建局副局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中山市民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谢世华(时任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行政记过处分。

八、违规侵占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问题。湛江市麻章区政府、麻章区海洋与渔业局违规发放《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海域使用权证书》,存在非法占用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三合窝渔港项目非法占用海域问题,将面积为25公顷的乾塘镇三合保护小区全部围堰包围,破坏红树林赖以生存的潮汐环境。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湛江市麻章区市政园林局副局长蔡仁全(时任湛江市麻章区副区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湛江市坡头区副区长郑土英行政记过处分,对省渔政总队湛江支队支队长张付喜进行诫勉,对原省渔政总队湛江支队支队长、政委庞宏明进行诫勉。对其他10名科级及以下干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九、韶关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规开发旅游、采石等生态破坏问题。广东省林业厅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未对保护区进行有力、有效的监管,违规批准位于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旅游规划,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履职尽责不力,未切实做好自然保护区的监管工作,韶关市乳源县国土局违规发放两张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采矿许可证》,对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不良社会影响。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林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孟帆行政记过处分(与省级自然保护区被占用、破坏问题合并处理),给予广东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主任何克军行政记过处分(与省级自然保护区被占用、破坏问题合并处理),给予广东省乳阳林业局党委书记、局长、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陈振明记过处分。对其他3名科级及以下干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诫勉处理。

十、省级自然保护区被占用、破坏问题。广东省林业厅及下属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办公室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监管不力,韶关乐昌市政府、河源市和平县政府、惠州市惠东县白盆珠镇政府、清远英德市政府、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违规审批或对违规项目清理整顿不力,致使广东乐昌杨东山十二度水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存在6个违法开采的采矿项目,广东和平黄石坳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被占用1.9公顷,广东揭东桑浦山—双坑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被占用1.66公顷,广东惠东莲花山白盆珠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被占用10.5公顷、缓冲区被占用4.5公顷、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被核减24.1公顷,英德国家森林公园林地被占用53.3公顷。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建文(时任清远市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广东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调研员黄少锋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韶关市国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锦华(时任韶关市国土局矿产资源管理科科长)行政警告处分,对韶关市人防办办事员李华伟(时任韶关乐昌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进行诫勉,对广东乐昌杨东山十二度水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主任梁荣华进行诫勉,给予时任河源市和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黄小平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河源市和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总工会主席陈奕铭(时任广东和平黄石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主任兼林业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惠州市林业局副调研员张应扬(时任惠州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市绿化委副主任)进行诫勉并作免职处理,对惠州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局长田裕东进行诫勉,给予广东惠东莲花山白盆珠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主任钟伟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惠州市惠东县政协常委朱慈佑(时任广东惠东莲花山白盆珠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主任)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与其他违纪问题合并处理),给予清远英德市副市长潘斌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清远英德市政协副主席巫定敬(时任清远英德市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清远英德市林业局局长陈淑燕(兼任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揭阳市揭东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敬双(时任揭阳市揭东区副区长)党内警告处分。对其他28名科级及以下干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诫勉处理。

十一、汕尾陆丰市和海丰县大量生活垃圾简易焚烧、污染突出问题。汕尾市未按照《广东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等文件要求,县县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导致陆丰市陆城垃圾处理厂和海丰县垃圾焚烧处理厂仍然在用,造成环境污染,上述两家垃圾处理厂自运行以来无污染治理设施,长期严重超标排放,废气长期未检测,环保等部门监管不力或未正确履职,汕尾市政府、汕尾市住建局审核把关不严,上报省住建厅关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整改情况的报告与实际整改情况不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汕尾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邹广(时任汕尾市副市长)进行诫勉,给予时任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陈辉南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汕尾新区管委会党组书记、主任钟文管(时任汕尾陆丰市副市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汕尾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副主任陈俊雷(时任汕尾陆丰市副市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汕尾市海丰县政府副处级干部施流德(时任汕尾市海丰县副县长)行政记过处分。对其他11名科级及以下干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诫勉处理。

十二、清远市广州花都(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环境突出问题。清新区政府、工业园管委会对工业园建设重视不够,未执行规划环评要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长期滞后,污染问题突出。已建设陶瓷窑炉生产线60条未按规定使用天然气、无证排污,且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超环评批复排放量,污水管网建设不完善、雨水口超标排污、禾云河纳污水体水质下降,未建设一般固废处置综合利用设施、应急池及未配套固废填埋场污染治理设施。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清远市清新区政协副主席禤建辉(时任清远市清新区副区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清远市广州花都(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党委副书记、主任周剑华行政记过处分。对1名科级干部予以政纪处分。

十三、汕头市澄海区莲花山矿区重金属治理工作滞后问题。汕头市澄海区莲花山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于2010年和2011年共获得财政补助资金和国家专项资金8124万元。澄海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整治工程重视不够、推进不力,未完成广东省下达莲花山矿区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致使矿区4号坝前蓄水区排水和山前库排污沟渗透液常年重金属超标直排外环境,对下游水质造成安全隐患。由于工程推进缓慢,财政部门收回1976.6万元专项资金,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未能发挥应有效用。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汕头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林锐武(时任汕头市澄海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莲花山钨矿尾矿库安全与莲矿环境整治工程指挥部总指挥)进行诫勉,对汕头市澄海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陈常春(时任汕头市澄海区常委、莲花山钨矿尾矿库安全与莲矿环境整治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进行诫勉。对其他5名科级及以下干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诫勉处理。

生态环境保护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近年来,省委、省政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广东工作一系列重要讲话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生态环境建设,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狠抓环境保护和污染整治工作,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以上典型案例说明,一些地方和领导干部政治站位不高,发展理念有偏差,执行政策不坚决,监督管理不到位,他们受到严肃问责,教训极其深刻。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引以为鉴、举一反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下大力气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促进绿色发展的体制机制,提高绿色发展水平。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责任,紧盯生态环境重点领域、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以钉钉子精神一项一项抓落实、一件一件抓整改,务求实实在在的效果,不彻底解决绝不松手。各级环保、水利、国土、住建、农业等部门要履行好监管职责,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环境污染问题排查、检查、督察,严格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生态环境建设中失职失责和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持续释放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问责必从严的强烈信号。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9日


重庆

陕西

20161128日至1228日,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7411日向我省反馈了督察意见。

省委、省政府对督察反馈问题高度重视,扎实开展相关整改工作,并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追责工作有关要求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问责、终身追责”原则,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开展调查处理,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分析、精准问责,坚决让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受到惩戒。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决定对154名责任人(厅级干部26人,县处级干部74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54人)进行问责,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14人次,诫勉谈话36人,通报6人,有7人同时给予纪律处分和免职处理;对西咸新区管委会等10个单位问责,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切实整改。现将其中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西咸新区重开发、轻保护问题。近年来,西咸新区上马大量项目,但规划环评至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时仍未通过审查;基础治污设施建设滞后,未与新区建设相统筹,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环境监管缺失;2015年和2016年,全区PM10和PM2.5平均浓度高居全省首位;流经新区的沣河和泾河部分时段水质恶化明显。针对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和面临的环境保护严峻形势,西咸新区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王军(时任西咸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西咸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李肇娥(时任西咸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兼总规划师),西咸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西咸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徐军前(时任西咸新区能源金融贸易区管理办公室主任)进行诫勉谈话;给予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副局长雷明豪(时任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局长)行政记过处分;分别给予西咸新区党工委委员、沣东新城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柳政(时任沣东新城党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西咸新区城乡管理局局长陈建权(时任泾河新城管委会副主任),泾河新城规划建设文物局局长周康(时任泾河新城规划建设环保局局长),西咸新区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西咸新区能源金融贸易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魏少峰(时任西咸新区能源金融贸易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沣东新城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许凯警告处分。责令西咸新区管委会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西咸新区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违法建设沣东北污水处理厂问题。西咸新区在西安市西北郊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沣东北污水处理厂。西咸新区能源金融贸易区、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对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沣东北污水处理厂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西咸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西咸新区国际文化教育园园区管理办公室主任、西咸新区能源金融贸易区管理办公室主任张建军(时任西咸新区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西咸新区能源金融贸易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局长、西咸新区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部部长张永峰(时任西咸新区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部部长),西咸新区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军锋记过处分;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副局长雷明豪(时任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局长)与“西咸新区重开发、轻保护问题”合并处理。

三、渭南市违规出台阻碍环境执法“土政策”问题。渭南市政府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于2015年11月印发《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渭政发〔2015〕34号),明确规定每月在渭南市工业园区设立25天“宁静日”,阻碍环境执法。渭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向市政府提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政策建议。渭南市政府法制办审核规范性文件把关不严。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渭南市市长李明远进行通报;给予刘新兴(正厅级,时任渭南市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分别对渭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局长刘永奇、渭南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安延会进行诫勉谈话;分别给予渭南市文物旅游局局长刘忠生(时任渭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兼中小企业局局长)行政记过处分。另有1名科级干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责令渭南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陕西省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发问题。2014年4月至2016年7月,陕西省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近万亩湿地被开垦为耕地,并配套建设基础设施,严重破坏生态环境。2015年9月,韩城市将该保护区部分区域纳入黄河河道采砂规划,在保护区内违法设置6个采砂场,占用保护区内黄河河道22.2公里。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渭南市政协副主席杨炳拓(时任韩城市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分别对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燕崇楼(正厅级)、陕西水务集团韩城分公司执行董事程鹏飞(时任韩城市水务局局长)进行诫勉谈话;分别给予省政府研究室(省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建中(时任韩城市市长)、韩城市原副市长王云章行政警告处分;分别给予韩城市林业局原局长雷万虎、陕西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主任程铁锁行政记过处分。另有4名科级干部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行政警告等处分。责令省国土资源厅、韩城市政府分别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西安市户县(现更名为鄠邑区)、蓝田县违法违规审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问题。户县政府及县国土资源局、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项目准入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向企业发放采矿许可证,破坏秦岭生态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中共西安市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张永潮(时任户县县长)、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临潼分局局长赵建文(时任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行政记过处分;分别对鄠邑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张成群(时任户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朱博学(时任户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进行诫勉谈话;分别给予西安市文化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张西峰(时任蓝田县副县长)、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碑林分局副局长刘克林(时任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副局长程杰(时任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行政警告处分。另有3名科级干部分别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警告等处分。

六、渭北“旱腰带”区域违规采石问题。泾阳县兴辉等14家和淳化县黑云沟等6家采石矿山企业,非法偷采盗采矿产资源,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石料,对周边山体植被、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泾阳、淳化两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泾阳县委书记张渭(时任泾阳县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淳化县县长郭立志行政警告处分;分别给予长武县委常委、副县长张勇(时任泾阳县副县长),泾阳县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局长范永显,乾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刘旭(时任淳化县委常委、副县长),淳化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贠彦武行政记过处分;对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原科长邢西安进行诫勉谈话。另有15名科级干部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等处分和诫勉谈话、免职处理。责令泾阳、淳化县政府分别向咸阳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江村沟垃圾填埋场渗滤液长期污染唐家寨水库问题。西安市江村沟垃圾填埋场2015年11月以来,因垃圾渗滤液厂处理能力严重不足,每天约1800吨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排唐家寨水库,造成环境污染和风险隐患。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西安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卢凯(时任西安市副市长),西安市委常委聂仲秋(时任西安市副市长)进行通报;分别给予西安市政协副秘书长严石(时任西安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西安市政协常委田高社(时任西安市市容园林局党委书记、局长)、西安市信访局副局长张蔚(时任西安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法规与宣教处处长蒋涛(时任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西安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赵敏行政警告处分;分别对灞桥区区长苗志忠,莲湖区委常委、组织部长杨爱民(时任灞桥区副区长),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张炳淳,西安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周文汉进行诫勉谈话;给予西安市城市管理局固废处处长王军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另有2名科级干部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和诫勉谈话。

八、陕西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采砂采石问题。省水利厅2014年批复《汉江干流汉中平川段2015-2019年河道采砂规划》,违法在陕西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设置12处采砂场,占用保护区内汉江河道15.9公里。2013年以来,洋县、城固两县水利部门违规在实验区发放采砂许可证,洋县国土资源局违规给缓冲区内的安丰采石场续证,导致采石采砂行为屡禁不止。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省水利厅副厅长魏小抗、省水利厅水资源与河库调度中心负责人刘春茂(时任省水利厅江河水库管理处处长)、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王高强(时任省水利厅江河水库管理处调研员)、汉中市河道管理处副主任庞靖峰、汉中市审计局副局长马海波(时任城固县副县长)行政记过处分;分别对省水利厅副总工程师陈文军、汉中市水利局副局长兼防汛办主任李功元、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曹志安(时任洋县副县长)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汉中市水利局原局长王基刚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陕西佛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丁海华(时任陕西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行政警告处分。另有8名科级干部分别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警告等处分。责令省水利厅、汉中市政府分别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九、大气专项考核未按要求开展问题。2014年和2015年,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大气污染治理办公室未落实省政府关于对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开展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专项考核的要求,给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带来影响。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郝彦伟进行通报;对省大气污染治理办公室主任姚晓军进行诫勉谈话。责令省环境保护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十、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桥山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开采石油问题。陕西桥山自然保护区2009年12月设立以来,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及时退出原分别在保护区内开采的132口和81口油井。2013年以来,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和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又分别在保护区内新建石油勘探井70口和54口。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长东石油开发项目部经理梁冬、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长东石油开发项目部产能建设项目经理靳文奇、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公司黄陵勘探开发项目指挥部副指挥刘长春、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气勘探公司石油勘探开发部副经理李平(时任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气勘探公司富黄项目部经理)警告处分;分别对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袁海科(时任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公司安全环保质检部经理张家明,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气勘探公司石油勘探开发部经理王东辉,延安市林业局调研员田春民(时任延安市桥山林业局局长),延安市政府副秘书长贺忠乾(时任黄陵县委常委、副县长),黄陵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白建平(时任黄陵县副县长)进行诫勉谈话。另有8名科级干部和企业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和免职。

十一、宝鸡市落后产能淘汰工作不到位问题。宝鸡市秦安锻造等7家企业均存在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应于2011年底前淘汰。但宝鸡市2013-2015年仍未将相关设备列入淘汰落后和去产能目标任务中,导致企业长期生产且未按要求进行淘汰,环境污染严重。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汉中市市长方红卫(时任宝鸡市委常委、副市长),宝鸡市太白山管委会党委副书记、常务副主任曹乃平(时任眉县副县长)进行诫勉谈话;对宝鸡市委常委、副市长王琳进行通报;给予陈仓区委书记苏国宝(时任陈仓区区长)党内警告处分;分别给予宝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局长毛跃利、陈仓区区长王万庆(时任陈仓区委副书记)、宝鸡市政协副秘书长陈平(时任陈仓区副区长)、民建宝鸡市委会主任委员张南(时任宝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宝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总会计师党建军行政警告处分。另有9名科级干部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行政警告等处分。

十二、违规审批关中地区电解铝及其自备电厂问题。2013年3月,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关于陕西美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铝镁合金项目备案的通知》超越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权限,与《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09〕3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不符。2015年7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企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未完全落实到位的情况下,违规联合下发《关于对电解铝行业在建违规项目备案文件确认的通知》,导致该项目继续违规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省发展改革委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蔡少林(正厅级),省发展改革委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文波(正厅级)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政府投资评审中心主任赵小华(时任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处处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总经济师羌薇进行诫勉谈话。

十三、汉中市落后产能淘汰工作不到位问题。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号炼铁高炉和4台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违规生产,2号炼铁高炉擅自扩容,躲避淘汰。汉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勉县县政府重视程度不够,未落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勉县县政府违反要求,未将汉钢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汉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吴宝华进行诫勉谈话;分别给予勉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包建全(时任勉县副县长),勉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明祥(时任勉县发展改革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另有1名科级干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十四、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扩建高炉、新增炼铁产能问题。陕西龙门钢铁有限公司一座1800立方米炼铁高炉、一台450平方米烧结机及配套生产设施在未获得相关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13年8月违法开工建设,2014年12月底建成投运,新增炼铁产能约150万吨/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有关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陕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丹力,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战略规划委主任宋世杰进行诫勉谈话;分别给予陕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杨世礼(时任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陕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杜东兴(时任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内警告和警告(行政)处分;省政府研究室(省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建中(时任韩城市市长)与“陕西省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发问题”合并处理。另有3名科级干部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行政警告处分和诫勉谈话。

对以上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涉及的有关干部进行严肃处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陕西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坚决履行好生态文明建设职责。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增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和政治任务,以更鲜明的态度、更坚定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从严从实、真抓实干,切实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要搞好统筹规划,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五新”战略任务,算大账、长远账、整体账、综合账,扎扎实实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要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强化“不要污染的GDP”导向,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夯实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紧盯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着力破解资源富集与生态脆弱的矛盾,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要加快形成全社会共抓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机制,积极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奋力谱写陕西追赶超越新篇章。

 

 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9日


甘肃

2016年11月30日至12月30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7年4月13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向我省反馈了督察意见,并将督察发现的11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我省,要求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于反馈次日即召开省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反馈问题的整改和问责工作,成立了由省委书记和省长任双组长的甘肃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明确提出问题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省纪委、省监察厅牵头成立了省环保督察问责工作组,在全力配合中央专项督查组核查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的同时,对中央环保督察移交的所有问题线索,采取分级核实、统一审核的方式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查清了事实,分清了责任,界定了责任人员。按照中央纪委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共对218名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处理。其中,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问责100人,包括省部级干部3人,厅级干部21人,处级干部44人,科级及以下干部32人,给予党纪处分39人,政纪处分31人,诫勉谈话16人,组织处理2人,移送司法机关2人,其他处理形式10人;其他9个问题线索问责118人,包括厅级干部12人,处级干部60人,科级及以下干部46人,给予党纪处分65人,政纪处分27人,诫勉谈话24人,组织处理1人,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1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局部生态破坏严重问题。2014年10月,国务院明确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界址后,省国土资源部门仍然在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审批和延续采探矿权共14宗,涉及保护区面积58平方公里。长期以来大规模探、采矿活动,已造成祁连山地区局部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地表塌陷;保护区内水电无序过度开发严重,现有42座水电站,不少水电站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对生态流量考虑不足,导致下游河段出现减水甚至断流现象,水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经调查认定,有关地方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力,未能贯彻“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违法违规开发矿产资源和建设水电项目,推动整改落实不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违法违规审批矿产资源项目,协调推进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恢复和环境整治工作不力,对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查处不力,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中央纪委决定,给予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杨子兴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委对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李荣灿(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担任副省长期间分管国土、环保工作)进行约谈,提出严肃批评,由甘肃省委在省委常委会议上通报,李荣灿在省委常委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由中央纪委对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罗笑虎(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担任副省长期间分管发改、国土工作)进行约谈,提出严肃批评,由甘肃省委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上通报,罗笑虎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给予省政协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石卫东(2013年4月至2016年11月任省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给予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李进军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省国土资源厅厅长蒲志强行政撤职处分;给予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郭玉虎(2013年4月至2016年12月任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副厅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张掖市委书记毛生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张掖市委副书记、市长黄泽元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县委书记李宏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天祝藏族自治县县委书记张发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按照中央纪委要求,省纪委还对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了问责处理,给予省环保厅党组书记、厅长王建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省发改委党组成员、省能源局局长孟开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郭鹤立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魏宝君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辉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高林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天祝藏族自治县县委副书记、县长王英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除上述人员外,省纪委、相关市州纪委还对负有责任的11名厅级、40名处级、31名科级及以下干部分别给予了党政纪处分。

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问题。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不降反升;燃煤小锅炉整治淘汰工作不到位,2014年以来仍违规新增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912台;全省仍有404台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未进行提标改造;商品煤管控不到位,平凉、庆阳两市商品煤抽检合格率仅为30%和66%;列入省政府2014年淘汰任务的白银佳隆新材料有限公司萃取生产线未拆除;甘肃中瑞铝业有限公司2014年违法开工建设年产50万吨电解铝项目;《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于当年9月才印发各市州,影响当年工作安排。以上问题反映出全省环保、质监、发改、工信等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组织推进、监督考核不力,有关市州政府工作落实不到位。根据省环保督察问责工作组调查认定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给予省质监局副局长张矛行政警告处分;对省工信委巡视员张富奎进行诫勉谈话;给予省发改委原副主任郑玉生党内警告处分;对平凉市原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杨军(综合考虑其在泾河、葫芦河污染及饮用水源地保护不力等方面应负的责任)进行诫勉谈话;对庆阳市原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白振海(综合考虑其在马莲河污染及饮用水源地保护不力等方面应负的责任)进行诫勉谈话;给予白银市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贾汝昌(综合考虑其在白银市重金属污染防治不力问题上应负的责任)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冶金协会副会长、省工信委原材料处原处长李俊海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局长严勇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工信委交通物流处处长李开明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省发改委产业协调处原处长杨天峰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省环保厅原污防处副处长冯国宁行政警告处分;对白银市工信委主任赵增国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酒泉市质监局局长张创业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平凉市质监局局长杨学文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天水市质监局局长王宏玮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定西市质监局局长高维东党内警告处分;对平凉市环保局局长张双鹤、定西市环保局局长黄强、临夏州环保局原局长韩玉林进行诫勉谈话;给予白银市环保局局长李正仓(综合考虑其在重金属治理项目推进缓慢问题应负的责任)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平凉市能源局原局长练生辉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庆阳市工信委副主任王金昌党内警告处分。

三、部分河流污染较为严重问题。全省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滞后,一些城市生活污水直排问题突出。山丹河流域每天有4万余吨生活污水直排,2013年以来水质持续为劣Ⅴ类;马莲河沿线23个乡镇每天有4000余吨生活污水直排,沿线多家工业企业废水超标排放,近两年水质急剧恶化,已由2014年的Ⅳ类下降为2016年的劣Ⅴ类;泾河、葫芦河流域部分乡镇生活污水直排,葫芦河水质持续为劣Ⅴ类;祖厉河流域每天有2300余吨生活污水直排,薯香园农业科技公司等淀粉企业生产废水超标排放,化学需氧量浓度最高达1083毫克/升,祖厉河水质持续为劣Ⅴ类;《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于当年11月才印发各地各部门,直至督察进驻时,才与各市州签订目标责任书,导致2016年部分目标任务没有落实到位。以上问题反映出省住建、环保等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部署、组织推进、监督考核不力,有关市州政府工作落实不到位。根据省环保督察问责工作组调查认定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给予省住建厅副厅长蔡林峥行政警告处分;对平凉市原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杨军(综合考虑其在大气污染防治及饮用水源地保护不力等方面应负的责任)进行诫勉谈话;对庆阳市原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白振海(综合考虑其在大气污染防治及饮用水源地保护不力等方面应负的责任)进行诫勉谈话;给予省住建厅城建处处长邵斌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环保厅原污防处调研员刘迎伟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张掖市甘州区原区长张玉林党内警告处分;对张掖市住建局原局长周元圣进行诫勉谈话;对平凉市住建局局长岳东生、平凉市静宁县县长张兴荣进行诫勉谈话;对庆阳市环保局局长杨漪进行诫勉谈话;对定西市环保局局长黄强、定西市安定区区长祁永和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定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焦烈党内警告处分。

四、甘肃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非法采矿问题。2006年,小陇山升级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时,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盗采盗挖金矿已形成一定规模。近年来林业部门、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多次整治,但未彻底根治。截至2016年10月,保护区核心区有10处区域存在盗采盗挖金矿点,其中位于徽县境内的6处区域,2013年之后仍有新增的盗采矿点,造成部分山体剥落和地表植被破坏,累计堆存含氰化物堆浸废渣5000多立方米,环境隐患突出。经调查认定,省林业厅及所属的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小陇山保护区管理局贯彻执行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不力,履行管理、保护职责不到位,监管不严,执法不到位,未能有效制止非法采矿问题,失职失责,对小陇山保护区因盗采造成的环境破坏问题,省林业厅负有监管责任;徽县政府及徽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贯彻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环保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不力,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在清理整治小陇山非法采矿问题上失职失责,徽县政府负有主要责任,徽县林业局和徽县森林公安分局负有监管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小陇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党委委员、局长李建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小陇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富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建议由省林业厅党组按程序免去其副局长职务;给予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原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孙建中党内警告处分;对徽县县长王俊强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徽成两康战役纪念馆馆长刘保怀(2014年至今分管徽县林业工作)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徽县林业局局长崔仲文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徽县森林公安分局局长魏乾卫党内警告处分。

五、康县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延续探矿权问题。康县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位于陇南市,总面积10247公顷,主要保护野生大鲵。2015年7月,省国土资源厅在保护区内违规延续三河坝西金矿详查探矿权项目,涉及保护区核心区面积约1500亩。省国土资源部门违反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违规审批延续探矿权。根据省环保督察问责工作组调查认定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调研员孟启凯、黄宝生进行诫勉谈话;省国土资源厅时任厅长蒲志强、副厅长包自吉、调研员王蜀媛,均因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被中央专项督查组和省纪委调查问责,对以上人员不再追加问责。

六、白银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白银市白银公司是国内铜、铅、锌、金、银、硫等综合发展特大型联合企业,是规模化有色金属综合发展生产基地,也是向白银市东大沟排放重金属量最大的企业。其下属选矿公司环境管理粗放,2016年曾相继发生回水管道破裂、选矿矿浆泄漏等两起污染事故,对周边河道及土地造成严重污染。第三冶炼厂将调节池直接建在东大沟河道内,池内存有重金属底泥约600立方米,环境隐患十分突出。白银市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推进缓慢,2015年国家下达财政专项资金1.3亿元用于治理东大沟重金属污染和含铬土壤污染,资金到账一年有余,但由于工程建设招标滞后等原因,项目迟迟未开工。以上问题反映出白银公司环境管理粗放,对下属企业监督管理不力,导致下属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解决;白银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推进不力。根据省环保督察问责工作组调查认定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给予白银市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贾汝昌(综合考虑其在白银市大气污染防治不力问题上应负的责任)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白银公司副总经理席斌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白银市环保局局长李正仓党内警告处分;对白银市水务局局长张明玺进行诫勉谈话。

七、甘肃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已闭库尾矿库问题。甘肃稀土公司是国内稀土加工分离、稀土材料骨干企业。2016年4月,省环保厅发现该公司违法违规向已闭库的2号尾矿库倾倒水浸矿渣,对其进行挂牌督办。白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认真落实挂牌督办要求,不仅未立即责令企业关闭2号尾矿库,停止违法行为,反而要求企业办理继续使用的相关手续。2015年12月以来,白银市安监局在10余次现场检查中,均未指出该问题。截至督察时,已累计非法向2号尾矿库倾倒含汞、铅等重金属水浸矿渣3.6万吨,监测数据显示,废渣汞含量已达到危险废物的标准。以上问题反映出甘肃稀土公司违法违规使用已闭库尾矿库,造成区域环境风险问题突出;白银市、靖远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未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重金属污染防治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对环境安全隐患问题监督管理不力。根据省环保督察问责工作组调查认定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给予白银市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贾汝昌(综合考虑其在白银市大气污染防治不力问题上应负的责任)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白银市安监局局长王殿钢、白银市环保局局长李正仓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甘肃稀土公司副总经理张尚虎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靖远县安监局局长刘万恒党内警告处分;对靖远县环保局局长陈宇进行诫勉谈话;建议中国稀土行业协会给予甘肃稀土公司原董事长杨文浩党内警告处分。

八、陇南市涉重金属尾矿库整治不力问题。陇南市境内共有尾矿库142座,其中病库69座,涉及全市9个县区。2016年初,省长办公会和《甘肃省尾矿库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提出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病库治理的时限要求。陇南市委、市政府按照省上要求,制定了69座病库“一库一策”治理方案,市安监局牵头协调督促,各县区党委政府具体负责落实。截至中央环保督察进驻时,该市有33座尾矿库未完成治理任务;至2016年12月31日,仍有24座尾矿库未完成省上确定的治理目标。经调查认定,成县县委、县政府贯彻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重金属尾矿库治理决策部署、任务安排不力,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乏力,督促推进力度不足,致使2016年底仍有9座尾矿库没有完成治理任务,占全市整体未完成任务的37.5%;陇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贯彻省政府和陇南市委、市政府关于尾矿库治理部署不力,组织指导相关县区开展整治工作不扎实,督促检查工作不到位,协调解决具体问题不够,致使部分县区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尾矿库病库治理任务。根据省环保督察问责工作组调查认定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陇南市副市长、成县县委书记李祥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成县县长李鹏军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陇南市安监局原局长刘进海党内警告处分。

九、部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不力问题。截至中央环保督察时,全省还有18个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未建成隔离防护设施;有47个水源保护区存在道路穿越问题,其中21个位于水源一级保护区,环境隐患较大。庆阳市华池县鸭儿洼、柔远东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70口采油井尚未取缔;平凉市景家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3年以来陆续违法建设停车场、汽修店、餐饮等设施;泾川县王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有16家养殖场和7家采砂场未依法关闭,2016年当地有关部门还为上述采砂场换发了采砂许可证。上述问题反映出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不到位,清理整顿水源保护区内违规建设项目工作不力,导致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根据省环保督察问责工作组调查认定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庆阳市原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白振海(综合考虑其在庆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及马莲河污染问题上应负的责任)进行诫勉谈话;对平凉市原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杨军(综合考虑其在平凉市泾河、葫芦河污染及大气污染防治不力等方面应负的责任)进行诫勉谈话;对省水利厅水资源处处长刘宗平进行诫勉谈话;给予省水利厅水资源处原副处长展洋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省环保厅原污防处调研员刘迎伟行政警告处分;庆阳市委原常委、华池县原县委书记张万福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给予华池县政协主席、原副县长侯建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华池县环保局原局长任生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华池县环保局局长包世兴行政警告处分;对平凉市环保局局长张双鹤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平凉市崆峒区原副区长肖军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平凉市泾川县副县长赵小军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崆峒区水务局局长陈建星党内警告处分。除上述人员外,中央环保督察期间,平凉市纪委就此问题还对负有责任的11名人员分别给予了党政纪处分。

生态文明建设是党中央审时度势、顺应历史潮流、顺应人民群众意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做好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是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全省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时“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决心和力度,砥砺奋进,坚决彻底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各地、各部门要以这次环保问责通报为契机,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知耻而后勇,继续深挖问题根源,积极构建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下大力气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以钉钉子的精神一项一项抓落实,一件一件抓整改,不彻底解决绝不松手,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不辜负党中央、国务院和人民群众对甘肃省工作的期望,以实际行动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

 

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9日

来源:生态环境部

编审:辛冬妹、谢芳芳 

编辑:小蟹

小布想和你交朋友,微信号:zhangfang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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