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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被坑过吗?宜春市2019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公布!

宜春发布 2020-12-09



今天是第38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今年的主题是“凝聚你我力量”

一起来看看宜春市消保委2019年维权成果

据悉,2019年全市消保委(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539件,解决2484件,投诉解决率97.83%,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11.5万元。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偿的投诉11件,加倍赔偿金额25.6万元。支持消费者诉讼案件两起,均胜诉,分别为宝马物流事故车诉讼案,消费者获得6万元赔偿;某品牌实木地板大面积油漆开裂、起皮、质量不合格诉讼案,一、二审均判消费者胜诉。2019年,全市各级消协组织共接待消费者来访和咨询4208人次。


根据投诉性质分类,在所有投诉问题中, 质量、产品其他和虚假宣传问题仍是引发投诉的主要原因,占投诉总量的79%以上。

投诉的热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预付卡消费投诉显著增多,2018年全市投诉10多件,2019年达80多件,而且充卡金额越来越大,从原来的几千元发展到一次充卡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


2.汽车销售、维修投诉增多,2019年全市收到车辆销售、维修类投诉120多件;


3.家装行业投诉呈增多趋势这些行业投诉一般牵涉金额较大,均在万元以上;


4.网上购物投诉明显增多,且职业打假人多。




再来看看

宜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布的

宜春市2019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产品瑕疵造成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份,上高县消费者罗某某一套刚装修好的新房由于角阀断裂漏水导致客厅、卧室等大面积浸水,地板、家具被浸泡。在消费者罗某某和妻子与被约来查看现场的角阀销售商李某某一起排除室内积水过程中,由于地滑致罗某某妻子摔倒,造成左手腕骨和肱骨多处折断,花去医药费2.7万余元。为此消费者罗某某要求销售商李某某赔偿新房损失和其妻受伤费用8.5万元。销售商李某某觉得自己只是一个经销商,东西虽然是自己卖出去的,但自己并不是生产厂家,所以他认为应由厂家或者上级经销商承担这笔损失。消费者罗某某则不认同这种说法,双方各执一词。2019年3月18日,罗某某向上高县市监局镜山分局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分局调解人员通过调查核实,消费者罗某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在调解人员的安排下,投诉人消费者罗某某,经销商李某某及其上级经销商刘某某代表厂家和调解人员四方一起举行行政调解会。调解人员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的有关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 明确了各自责任。



在调解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达成了经销商、厂家一起赔偿6万元的和解协议。达成协议的当天,经销商李某某和刘某某把3万元现金交给罗某某,厂家代表也把3万元现金交给罗某某。罗某某接收后表示满意,并感谢调解人员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该案关健点是并非所有消费赔偿案件都适用《消法》。


本案开始有人主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作为赔偿的法律依据,来为罗某某妻子受伤划定赔偿责任,但实际罗某某妻子受伤是消费侵权发生后出现的意外事故,罗某某妻子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因而是纯粹的民事纠纷,而角阀断裂漏水使地板、家具损坏是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财产损失,属于侵权责任,因此,本案损害赔偿问题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不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作为赔偿的法律依据。

 





案例二


擅自变更约定,经营者担责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万载某粥楼开展周年庆活动,推出388元、688元、888元超级会员免费吃12个月项目,具体是要求会员转发该店的周年庆活动,然后店老板拉会员(消费者)进群,通过群里不定时发放红包,由会员自由抢红包,手气最佳即中了活动中的388元、688元、888元超级会员免费吃12个月的奖项。中奖者成为超级会员,在7天之内到店内办理超级会员,缴交398元会员费,就可在12个月内每个月享有其中奖金额的免费吃待遇(如中688元,就可每个月免费吃688元,可连续吃12个月)。但是商家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几次擅自设置消费门槛,指定消费菜品和就餐人数,经营者的行为让消费者感到不满,于是到万载县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万载县消协受理投诉后,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查明活动第一个月,经营者没设置什么条件,消费者可按获奖金额免费吃,但后来经营者不断在参加人数、指定菜品、消费金额上要求消费者达到一定条件,否则就不能享受其中奖金额免费吃的奖项。经万载县消协组织双方调解,消费者和商家对该纠纷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1.经营者退回12名消费者每人超级会员费398元,此会员费在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后统一退回给消费者。


2.解除双方有关超级会员约定。





案例评析

经营者因缺乏经验订立了对自己利益有重大损害的合同如何处理,是一个事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


本案经营者营销策划严重失误,与消费者达成的消费合同对自己非常不利,实际履行会给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也可以一方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但在未协商变更或解除以及经营者行使变更或撤销权之前,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履行。




案例三


部门联动助力消费维权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3日,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政府热线转来彭女士等多个消费者投诉经营者梁某在铜鼓县三都镇销售的蚕丝被可能是假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工单。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工单后,铜鼓县市监局城东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得知该经营者在三都镇某一酒店对“觉博士”系列床上用品进行了一个星期的产品宣传,吸引当地老人购买,购买者人数较多。但经营者梁某是流动经营,铜鼓县市监局城东分局电话联系经销商梁某,得知当时他已经离开铜鼓县到达了湖南省。考虑到可能涉及的数额及人员较多,分局立即启动了部门联动机制,与三都镇派出所协作,要求经营者梁某到三都来接受消费者的投诉调解,并接受退货处理,化解消费群体纠纷,消除社会矛盾。


执法人员一方面动员经营者前来处理纠纷,一方面积极在辖区内发出通知,希望相关的消费者尽快到城东分局进行登记,以便作为集体投诉一次处理。


调查发现,经营者在三都大酒店销售的“觉博士”床上用品3件套被,共2套6件,夸大产品功效,吸引当地老人购买,当地许多老人买了后感觉上了当,怀疑产品有问题,质量不好,要求退货。城东分局执法人员对其购买的3件套被进行了实物查验,同时查阅了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代理商授权书》和产品检测报告,未发现产品质量问题。调查中发现消费者是觉得价格贵了,说是产品有瑕疵而要求退货。


被诉人梁某接到分局和派出所电话后,及时赶到城东分局接受消费纠纷调解,同时,三都派出所也派民警来到城东分局,共同处理消费纠纷。当天下午,经营者对6名消费者进行了退货,共计退款8400元,其余23名消费者同意作每人退款590元但不退货处理。同时,分局对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铜鼓县市监局城东分局在处理这起29人的集体投诉时,及时与三都派出所联合,劝说经营者从湖南来到铜鼓进行调解,从而使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两个单位的联动监督、协同执法,实现了快速维权。




案例四


支持起诉,消费者权益得保护


案情简介

消费者刘某于2017年9月在宜春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36.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宝马小轿车,当时双方约定为正品宝马新车。消费者刘某使用该车至2018年8月某天,车辆仪表显示右前大灯出了故障,消费者直接将车开到4S店去检测。4S店工作人员进入电脑系统查看记录告诉消费者这是一辆物流事故维修车,并给消费者出示了车辆检查说明。此时消费者才彻底明白自己在购车事宜中上当受骗了。于是先后向袁州区市监局和宜春市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

宜春市消保委于2018年10月受理投诉后,即展开调查取证。经调查,发现该物流事故维修车是原厂生产的新车交给物流公司运输,在运输过程中碰坏了前灯、保险杠等,损坏部分价值5.8万元,因而成为物流事故维修车。该车是宜春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过河南两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起卖给投诉人消费者刘某的,整个过程中三家公司均知道该车真实情况,但都未将真实情况告知投诉人消费者刘某。


宜春市消保委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七)项,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第五十五条,于2019年1月23日支持消费者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家汽车销售公司退车、三倍赔偿,并承担该案产生的诉讼费用。





处理结果

三家汽车销售公司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后,立即推举宜春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与消费者和解,最终,达成了三家公司用原厂原配配件更换该车的非正规配件,赔偿6万,消费者撤诉的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立即执行。





案例评析

一、该案在是否欺诈上,法官、律师、消保委工作人员的意见是一致的,这是一个明显的欺诈消费者的侵权纠纷案。但在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上,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是认为要按购车的三倍赔,即36.5万元的三倍赔109.5万元,另一种观点是按其物流事故损坏的部分(经营者隐瞒欺骗消费者的部分)来赔,为5.8×3=17.4万元。实际上,该案焦点是如何按《消法》第五十五条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来确定购买价款的问题。如按整车,该车是新车,发动机等主要部分都不存在问题,这样计算显然是过高的;而按出现物流事故损害后,需购买受损的正品车灯总成、保险杠的价格来认定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则是合适的。根据公平、公正和责任与过错相等的原则,第二种意是更合理合法。

二、和解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消费者自愿降低赔偿金额是允许的。






来源:甘雷 记者刘圆
编辑:夏侯婷
编审:汪美媛
监制:杨娟
小布想和你交朋友,微信号:zhangfang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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