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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宜春严惩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道等交通违法行为
案例一:5月16日上午10时许,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在宜阳大道与府前路交叉路口,对一名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的男子开出了一张闯红灯的罚单,罚款20元。
案例二:5月16日,一名女子在宜春明月北路与宜阳大道交叉路口“一百购物”超市出来,因不愿走到路口等绿灯过马路,就“铤而走险”在机动车道内穿行。直属一大队执勤交警依法对该名女子处以10元的处罚。
5月16日当天
宜春交警直属一大队开出
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罚单11条
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罚单8条
……
从5月底开始
法律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编审:吴娓监制:章芳小布想和你交朋友,微信号:zhangfang309大家都在看 ➯宜春中心城区将新建一文化公园,期待您带来好创意…➯宜春一萌娃返校蒙圈...“二年级怎么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