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这个县公布一批不予处罚及减轻处罚清单!
行人横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
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保险费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
治理这些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
可否更加包容审慎?
宜丰县公布了
《宜丰县轻微违法行为不予
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事项清单》(第一批)
明确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裁量权责范围内不予处罚事项114项轻罚事项9条一起来看看详细清单吧
宜丰县医保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
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不罚3项)
符合以下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
1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 | 自行纠正或限期缴纳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
1 | 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 | 1.自行纠正或限期纠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2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数额 | 1.自行纠正或限期纠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宜丰县交警大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
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不罚6项)
符合以下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
1 |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 | 经查验有合格的驾驶证的 |
2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识或保险标识 | 经查验已年检的 |
3 | 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 后排乘车人员经教育后立即改正的 |
下列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
1 | 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 现场查处接受纠章 |
2 | 行人横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 | 现场查处接受纠章 |
3 | 行人不在人行道上行走 | 现场查处接受纠章 |
宜丰县税务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
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不罚1项)
符合以下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
1 |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 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宜丰县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不罚7项)
下列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 1.环评文件类型为环境影响登记表; 2.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 |
2 |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 | 1. 首次被发现; 2. 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 3.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的 |
3 |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 1.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 2.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日均值均未超 |
4 | 超标排放污染物 | 1. 污染物为常规污染物; 2. 超标污染物为单个因子; 3. 超标倍数≤0.1倍; 4.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 |
5 | 未设置或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 1.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 2.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01吨的,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 |
6 |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1. 首次被发现; 2. 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 |
7 |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 | 1. 首次被发现; 2.焊机不超过2台; 3.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 |
宜丰县卫健委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
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不罚3项、轻罚5项)
符合以下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
1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依法可以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
2 | 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依法可以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
3 | 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依法可以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
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
1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
2 |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
3 |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
4 |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
5 | 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
宜丰县文广新旅局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不罚3项)
符合以下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
1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有关文件,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2 | 旅行社未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 在限期内改正 |
3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宜丰县民政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
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不罚8项)
符合以下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
1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是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2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是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3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是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4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是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是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是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是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8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是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宜丰县农业农村局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不罚8项、轻罚2项)
符合以下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
1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2 |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3 |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4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5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6 |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7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补办限期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 |
8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
1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以及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1、当事人未建立或已建立了档案但不完善。检查后按规定建立或补充完善生产经营档案的。 2、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小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检查后积极消除不良影响并主动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
2 | 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当事人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了农药经营许可证未依法变更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检查后积极主动变更或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 |
宜丰县水利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
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不罚6项)
符合以下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
1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 | 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影响的 |
2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3 | 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 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 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补办手续 |
4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在限期内缴纳 |
5 | 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或者故意损坏计量设施,造成取水无法正常计量的 | 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者修复,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
6 | 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和水资源调度的 | 在规定时间内改正,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
宜丰县统计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
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轻罚2项)
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
1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2 |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宜丰县市监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
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不罚69项)
符合以下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
1 | 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1.首次被发现的 2.广告是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 |
2 | 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 |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 |
3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 |
4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 | 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 |
5 |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 | 1.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2.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但逾期未超过三个月 |
6 | 发布时未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的 | 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
7 |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
8 |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
9 |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 | 首次被发现的 |
10 |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 1. 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 并通过审核的; 2.经营范围不存在前置或后置行政审批, 在立案调查终结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 |
11 | 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 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
12 |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 | 没有及时登记购销记录,个别项目记录不全,但索证索票齐全、不影响追溯的 |
13 |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 | 首次被发现的 |
14 | 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 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 | 首次被发现的 |
15 | 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购销医疗器械 | 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 或者销售记录制度,但票据齐全、 不影响追溯的 |
16 |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 | 首次被发现的 |
17 |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 | 首次被发现的 |
18 |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 | 台帐未按要求存档备查的 |
19 | 经营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 1.采用开架柜台等自选方式售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在售商品众多,个别商品货签不对位的; 2.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行为(例如标价方式不规范、不醒目),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 3.可采取口头协商议价方式销售商品的菜市场、农贸市场、土产杂货店等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 |
20 | 误导消费者交易的 | 首次被发现的 |
21 | 未审验场内经营者经营证照的 | 掌握了经营者其他信息和联系方式的 |
22 | 经营者进入市场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未在经营场地明显处悬挂证照 | 首次被发现的 |
23 | 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24 |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25 | 提供方未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送备案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26 | 提供方未将变更后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送备案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27 | 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 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
28 | 公司未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 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
29 | 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30 | 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31 |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32 | 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33 |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34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35 |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36 |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37 |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38 | 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39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40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41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42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43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44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45 |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46 |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47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48 |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49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50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培训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51 | 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未保持着装清洁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52 | 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的标识缺少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或者声明内容不完整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53 |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54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55 |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56 |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57 |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58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检查、记录、报告义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59 |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及时登记购销记录,购销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60 | 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印制时发生失误,没有主观故意,且主动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61 | 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者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未按照规定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62 | 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63 |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64 | 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65 | 未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或者标注不清晰的,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66 | 价格变动时个别标价签未能及时调整到位 | 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
67 | 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公示不醒目 | 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
68 | 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69 | 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让执法有温度
让市民有感受
让企业有活力
提升营商环境
宜丰在行动!
(来源:宜丰县人民政府)
(编辑:陈小春; 编审:汪美媛; 监制:章芳)
小布想和你交朋友,微信号:zhangfang309
大家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