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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公布!你中过招吗?
又是一年“3·15”
近日
宜春市消保委公布了
宜春2021年消费维权8大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一:影楼解除预付卡消费合同
【案情简介】
【案例点评】
出现类型情况时,虽然消费者有解除合同的请求权,但多数情况下因消费纠纷金额不大,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合同成本太高。因此提醒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卡消费过程中,要尽量以书面文字的形式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明确约定,以便在出现售后服务争议时厘清责任界限,避免产生纠纷。
案例二:烤肉店违规收取炭火费
【案情简介】
【案例点评】
按照消费惯例,所谓包厢费、开瓶费、餐具消毒费以及本案炭火费一类的费用,其实已经包含在餐费之中。经营者在没有明示的情况下收取上述费用,属于重复收费。案例三:游乐场强制变更充值卡使用
【案情简介】
【案例点评】
儿童游乐场重新装修后,经营者不仅成本有所增加,同时服务质量也有所上升,因此经营者要求变更之前充值卡的使用方式有一定的合理性。只不过经营者享有的是请求权而不是形成权,也就是说经营者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而不能采用通知的方式变更服务内容,更不能强迫消费者接受条件。案例四:交通事故原因无法查明,保险公司主张免赔不成立
【案情简介】
【案例点评】
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本案消费者易某和保险公司都负有举证责任。但消费者的举证,其举证责任限定在“其所能提供的”范围内。事故发生后,消费者易某没有破坏事故现场,且第一时间报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其作为赔偿请求人已经履行了力所能及的举证责任,而此时保险公司如若主张免赔,则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属于免赔范围的举证责任。案例五:商品房买卖“退一赔一”规定被废止
【案情简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案例点评】
为了配套民法典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其中新的司法解释最大的变化就是删除了原来关于“退一赔一”的规定。这就意味着,今后如果购房者遇到上述情况,主张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将不再有法律依据,也很难被法院支持。案例六:预约合同中定金条款的“陷阱”
【案情简介】
【案例点评】
本案的购房协议是预约合同。开发商往往利用消费者的犹豫心理劝导消费者签订预约合同,同时以定金的方式对消费者进行约束,导致相当一部分消费者事后为了不损失定金被迫购房。定金条款是实践条款,消费者即便签订了含有定金条款的预约合同,只要不实际交付定金,定金条款就不成立。因此建议消费者不要贪图“送礼品”一类的小便宜而当场支付定金,给自己创造一个购房“冷静期”。案例七:装修公司以合同条款规避责任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后认为,宜春某商务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装修工程,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对于田某主张的违约损失问题,虽然双方签订的《家装服务合同书》约定商务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但该条款与商务公司要求田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条款比轻得多,系商务公司规避责任与风险的格式条款,如果适用该约定赔偿对田某有失公平,故该条款对田某不发生效力,判决该商务公司向田某支付违约赔偿金8081元。
【案例点评】
本案中,田某与商务公司签订的《家装服务合同书》第十条系商务公司为规避责任与风险,提供的格式合同,符合上述法律条文之(二)规定的情形,故法院对商务公司提出的违约赔偿责任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3%”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案例八: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该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400元。
【案例点评】
一般而言,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是免责事由,应由主张存在不可抗力的当事人举证证实,且应严格进行审查。本案中,房产公司所主张的降雨天气较多,并不足以认定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宜春正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请规范停车、礼让行人、遛狗牵绳、规范经营、公共场所不吸烟......宜春因你更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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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宜春日报社)
(来源:记者李勇)
(编辑:王小卫;校对:袁芳;编审:章芳;监制:彭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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