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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公布!你中过招吗?

宜春发布 2022-06-14

又是一年“3·15”

近日

宜春市消保委公布了

宜春2021年消费维权8大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一:影楼解除预付卡消费合同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30日,消费者陈女士在丰城市孙渡街道三千套D区花儿朵朵儿童摄影店以微信形式充值8000元购买摄影套餐。因工作变动,陈女士于2021年6月2日前往该店协商退款,但商家以当初并未就套餐使用及退款责任划分等问题签订书面合约为由,不予退款。经丰城市市监局调解,最终双方就退款问题达成和解,由商家退还7800元给陈女士。


【案例点评】

出现类型情况时,虽然消费者有解除合同的请求权,但多数情况下因消费纠纷金额不大,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合同成本太高。因此提醒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卡消费过程中,要尽量以书面文字的形式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明确约定,以便在出现售后服务争议时厘清责任界限,避免产生纠纷。



案例二:烤肉店违规收取炭火费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消费者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反映在丰城市某烤肉店就餐时,商家向每人收取1.88元炭火费。接到投诉举报后,丰城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展开调查,经查,从2021年6月14日起,该烤肉店以菜品炭火费的名义向每位就餐人员收取1.88元,共收取29372元。


【案例点评】

按照消费惯例,所谓包厢费、开瓶费、餐具消毒费以及本案炭火费一类的费用,其实已经包含在餐费之中。经营者在没有明示的情况下收取上述费用,属于重复收费。



案例三:游乐场强制变更充值卡使用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消费者邱女士拨打投诉举报电话称其在万载县某儿童游乐场充值300元(可玩20次),但使用了6次后,该游乐场便以重新装修改造为由,拒绝邱女士使用之前充值卡,要求另外充值300元后才能继续使用。万载消协接投诉后,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该游乐场同意邱女士等老客户手中的充值卡能够继续使用。


【案例点评】

儿童游乐场重新装修后,经营者不仅成本有所增加,同时服务质量也有所上升,因此经营者要求变更之前充值卡的使用方式有一定的合理性。只不过经营者享有的是请求权而不是形成权,也就是说经营者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而不能采用通知的方式变更服务内容,更不能强迫消费者接受条件。



案例四:交通事故原因无法查明,保险公司主张免赔不成立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0日,消费者易某驾驶特斯拉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宜春经开区时,车子突然冒出一股白烟,车内气囊弹出,车辆轮毂外壳和侧裙护板飞出。事故发生后,消费者易某及时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由于事故原因无法查明,交警部门仅出具《事故证明》而未认定事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消费者易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无证据证实原告车辆受损的情形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故被告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案例点评】

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本案消费者易某和保险公司都负有举证责任。但消费者的举证,其举证责任限定在“其所能提供的”范围内。事故发生后,消费者易某没有破坏事故现场,且第一时间报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其作为赔偿请求人已经履行了力所能及的举证责任,而此时保险公司如若主张免赔,则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属于免赔范围的举证责任。



案例五:商品房买卖“退一赔一”规定被废止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消费者肖某购买了某开发商的电梯房。2016年7月,肖某为了解决电梯房没有杂物间以及停车位问题,向开发商缴纳了11万元定金,又购买了该电梯房一层的架空层。合同签订后,经肖某多次催促,开发商以楼上其他住户反对为由拒绝交付架空层。由于开发商拒绝调解,肖某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案例点评】

为了配套民法典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其中新的司法解释最大的变化就是删除了原来关于“退一赔一”的规定。这就意味着,今后如果购房者遇到上述情况,主张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将不再有法律依据,也很难被法院支持。


案例六:预约合同中定金条款的“陷阱”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8日,消费者黄某在宜春某楼盘购房时,因配偶征信有问题,因此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缴纳了2万元定金,签订了由开发商提供的订购协议。由于黄某还是无法取得银行按揭贷款,因而要求解除订购协议,退还2万元定金,被开发商拒绝。经市消保委调解,开发商同意有条件退回2万元定金,即协议约定的商品房在没有卖出去之前,定金暂不予返还。


【案例点评】

本案的购房协议是预约合同。开发商往往利用消费者的犹豫心理劝导消费者签订预约合同,同时以定金的方式对消费者进行约束,导致相当一部分消费者事后为了不损失定金被迫购房。定金条款是实践条款,消费者即便签订了含有定金条款的预约合同,只要不实际交付定金,定金条款就不成立。因此建议消费者不要贪图“送礼品”一类的小便宜而当场支付定金,给自己创造一个购房“冷静期”。


案例七:装修公司以合同条款规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田某与宜春某商务公司签订《家装服务合同书》,由商务公司为田某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该《家装服务合同书》第十条约定:“商务公司向田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期逾期违约金和质量赔偿金等)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3%”。装修过程中,因商务公司施工技术造成的质量问题频繁返工以及家装材料进场延误等原因,导致未达到装修交付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宜春某商务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装修工程,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对于田某主张的违约损失问题,虽然双方签订的《家装服务合同书》约定商务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但该条款与商务公司要求田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条款比轻得多,系商务公司规避责任与风险的格式条款,如果适用该约定赔偿对田某有失公平,故该条款对田某不发生效力,判决该商务公司向田某支付违约赔偿金8081元。


【案例点评】

本案中,田某与商务公司签订的《家装服务合同书》第十条系商务公司为规避责任与风险,提供的格式合同,符合上述法律条文之(二)规定的情形,故法院对商务公司提出的违约赔偿责任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3%”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案例八: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8日,陈某、周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9年5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该商品房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交房超过30日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房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至今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陈某、周某也未收房,诉至法院要求迟延交房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该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400元。


【案例点评】

一般而言,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是免责事由,应由主张存在不可抗力的当事人举证证实,且应严格进行审查。本案中,房产公司所主张的降雨天气较多,并不足以认定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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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宜春日报社)

(来源:记者李勇)

(编辑:王小卫;校对:袁芳;编审:章芳;监制:彭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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