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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关宜春市2023年度公务员考试

宜春发布 2023-04-23

根据《江西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江西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及调剂有关事项公告》《江西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调剂入围名单及资格审查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将宜春市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现场资格审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审查的对象


报考了2023年度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宜春市直机关及所辖县(市、区)、乡镇职位(不含省直驻宜单位职位),已入围面试(含调剂入围)的考生。


二、资格审查地点


宜阳学校初中部体育馆(文军楼)(宜春市袁州区卢洲北路695号,市海关旁边)。


三、资格审查时间安排


4月11日(星期二)8:40-17:40


当日,我们将按安排完成所有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因现场资格审查人数较多,请考生合理安排资格审查时间,错峰审核,并自觉遵守现场管理秩序。


四、资格审查地点的交通方式


市内乘2路、7路(内线)、7路(外线)、22路、27路、115路(延伸)、506路公交车可到。


五、资格审查内容及审核方式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考生报名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要求资格条件。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诚信报考。


入围面试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现场资格审查,逾期未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并按规定进行递补。


六、资格审查需要提供的材料


现场资格审查时请按以下顺序提供证件和资料,交现场工作人员审核。具体包括:


1.《江西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表》一份;

2.《笔试准考证》一份;

3.有效期内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本人毕业证(或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在线打印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链接地址:https://www.chsi.com.cn/);

国家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如资格审查时还未取得毕业证,须提供加盖所在学校公章的《应届毕业生报名推荐表》;

以国(境)外学历报考的,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s://www.cscse.edu.cn/)点击“服务大厅”栏目,查询学历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5.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件的原件和1份复印件;

6.考生近期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1张(照片不要修图,不能着制服装照,照片背面请提前注明本人姓名)。


七、定向招录岗位需提供的资格审查材料


1. 报考定向招录“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大学生退役士兵或我省基层项目服务期满人员(含在外省基层项目服务期满的江西籍人员”职位的人员,分别提供如下资料:

(1)属于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报考人员:须同时提供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和退役证;

大学生退役士兵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役5年后退役的人员(含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学业的人员)。

(2)属于大学生“村官”项目的报考人员:应提供县级以上组织部门出具的“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证明;

(3)属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的报考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监制、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属于“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报考人员:须提供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和复印件;

(5)属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报考人员:须提供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以及服务地项目办出具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2. 报考定向招录“乡镇(场、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的,应提供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出具的连续在编在岗证明,证明报考人员在本县(区)乡镇(场、街道)事业单位正式连续在编在岗5年以上(连续在编在岗是指报考人员从2018年1月11日前至2023年1月10日连续在编在岗),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具体详见附件2);

3. 报考限制“中国共产党党员”职位的,应提供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基层党组织开具的党员身份证明(具体详见附件3);

4. 招考职位要求具有工作经历或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应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

5. 其他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说明详见附件1。


八、其他有关事项


1. 考生要认真阅读资格审查有关事项公告,对照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提前准备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 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携《审查情况记录单》及面试准考证到盖章处,由工作人员盖章确认,完成后离开资格审查点;

3. 为提高现场资格审查效率,资格审查现场按照职位所在宜春市直单位和职位所在县(市、区)设置了若干审查处,请考生到所报考职位对应的审查处排队等候,资格审查时保持安静;

4. 本人无法到场参加现场资格审查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资格审查。受托人应主动说明与委托人的关系,应携带委托书(具体详见附件4)、受托人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含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需按要求提供的资格审查相关资料;

5.此次招录公务员各阶段的工作安排与要求,将在“五星党建”(微信公众号)发布,请考生及时关注,密切配合。


联系(咨询)电话:0795-3199856(工作日上班时间)



中共宜春市委组织部2023年4月8日

附件1:




江西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诚信报考问题


本次公务员考录实行诚信报考制度。网上报名时,由报考人员在诚信报考承诺书上签名承诺,公务员主管部门不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全过程。


诚信报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报考人员了解并遵守我省和报考所在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如实报告健康状况、病史、旅居史等情况,配合做好疫情防控;2.报考人员了解职位报考要求,真实准确填写个人信息,选报符合条件的职位,并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3.报考人员应选择本人工作(学习)或报考职位所在的设区市作为参加笔试的考区;4.如因弄虚作假、提供信息不准确或不符合职位报考条件等,导致影响考录或被取消考录资格的,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关于学历学位问题


报考人员应在2023年1月10日前取得国家承认并符合职位要求的学历(或对应的学位),含全日制统招、自学考试、函授、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方式,职位表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2023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如能在2023年8月31日(应届博士毕业生可放宽到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可按毕业时的学历(或学位)报考。


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生,可视同大专学历报考;技师学院全日制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可视同本科学历报考。此类考生仅限报考设区市及以下专业不限的职位。


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三、关于专业问题


1.报考专业要求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必须与职位要求相符,专业以所获毕业证或学位证的专业名称为准,学位种类不能作为报考专业的依据。专业分类按照《江西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条件设置指导目录》执行。


若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为相近专业或者目录中没有的专业,需在报名前咨询招录机关及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参照主要课程、研究方向、学习内容和职位专业需求等综合判断,经同意后方可报考。


所学专业与招考专业仅有“和”“与”“及”“及其”等连接词的不同,或多、少1个“学”字差别的,视为同一专业。例如:“会计”和“会计学”,“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与应用”“计算机及应用”,均可视为同一专业。


2.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问题报考人员可使用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以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的,需提供符合招考职位专业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2023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也可使用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在资格审核时应提供有效的应届毕业生材料,但2023年8月31日前(应届博士毕业生可放宽到2023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不予录用。
四、关于基层工作经历问题


1.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的界定

(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2)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3)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5)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8)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可以累加计算;基层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23年1月10日,工作满24个月即可算作工作经历满2年。


2.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的情形

(1)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经历,不论是否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均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2)工作之后取得全日制学历的,全日制学习时间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3)在省级以上机关借调、借用、跟班学习、帮助工作等半年以上的,相关经历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3.不计入服务基层项目服务年限的情形


(1)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有被借调到县级以上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的,其借调、借用、跟班学习、帮助工作等时间不计入服务年限;

(2)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就读全日制学历学位的,其就读时间不计入服务年限。


五、关于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问题

1.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定义

(1)通过全国统一的高考、高校专升本考试或研究生入学考试,在国内普通高等学校或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就读,且就读期间人事关系(个人人事档案、工资关系)和组织关系转入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并于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2)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批准录取,就读期间档案关系转入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于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以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3)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毕业的2.5年学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以报考“限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职位。


2.关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可以报考的职位

可以报考招考对象为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的职位,也可以报考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职位。


六、关于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报考问题


1.国内高校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报考问题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第二学士学位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2.尚未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在读人员报考问题

国(境)外学历学位的在读人员既不能以其尚未取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进行报考,也不能以其已取得的其他学历学位证书进行报考。截止2023年1月10日尚未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均视为在读人员。


七、关于户籍问题


本次招考面向全国符合条件人员进行。


部分县乡基层职位仅面向本县(县级市,含县改区)户籍或生源人员招考,具体要求以职位表为准。


本县户籍人员是指公告之日前为或曾为该县户籍的人员,本县生源是指在该县参加高考的人员。


八、关于中共预备党员报考问题


职位要求中共党员的,中共预备党员可以报考。


九、关于各项资格条件计算截止时间问题


各项资格条件的计算截止时间,除公告已明确或另有规定外,均为2023年1月10日。


十、关于公务员报考问题


在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不能报考。


十一、关于2023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报考问题


2023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不得报考。


十二、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2023届毕业生报考问题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2023届毕业生,统一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的考试,不参加本次全省四级联考。


十三、关于笔试科目问题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笔试,在考试内容上体现分级分类原则。具体考试科目如下:


省市综合管理类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省市综合卷)两科。


县乡综合管理类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县乡综合卷)两科。


行政执法类一般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行政执法卷)两科。


会计与审计类和财政金融类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财经管理》三科,申论试卷类别根据报考机关层级和类别确定。


公安机关综合管理和警务技术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行政执法类)两科。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行政执法类)和《公安专业》三科。


十四、关于体检标准


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人社部发〔2016〕14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人社部发〔2010〕82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和法检两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的,不合格。


报考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痕迹检验、刑事技术、监管场所医学类职位,司法行政部门狱医、心理矫正类职位的人员,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的,不合格。


十五、关于回避问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十六、关于违纪违规处理问题


1. 报考人员在招考报名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在报名环节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将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 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4)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5)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3. 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2)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3)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5)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7)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4. 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使用《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5)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5. 对答卷雷同的报考人员,将如何处理?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报考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形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6. 报考人员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情节较轻的,将终止录用程序;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7.《刑法》对于考试作弊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关于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的情形


考察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2)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3)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有关要求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7)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8)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9)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0)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附件2:




定向招录乡镇(场、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证明材料

(样稿)


关于XX同志工作年限的证明


XX同志,性别,民族,籍贯,身份证号码为XXXX。该同志于XXXX 年XX月经XX(进入方式:如公开招聘/军转安置/基层服务项目期满安置等)进入XX单位工作,现为XX单位XX职位。该同志从2018年1月11日前至2023年1月10日在XX县XX乡镇(或场、街道)事业单位连续在编在岗5年以上,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特此证明。



XX县(市、区)人社局(盖章)20XX年X月X日


注:本证明材料由县(市、区)人社局出具。
附件3:



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证明材料(样稿)


关于XX同志的党员身份的证明


XX同志,性别,民族,籍贯,身份证号码为XXXX。该同志于XXXX 年X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为中共正式(预备)党员。


特此证明。



所在党组织名称:

所在党组织地址:

所在党组织联系人:

所在党组织联系电话:



所在党组织(盖章)XX年X月X日


注:党员身份证明材料由党组织关系所在基层党组织开具。

附件4:



委托书



本人XXX,身份证号:XXXXXX。系入闱江西省宜春市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XX单位XX职位(职位代码:XXXXX)资格审查考生。因XX原因无法前往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特委托XXX(身份证号:XXXXXX)携带相关资料,代表本人参加此次资格审查。对于相关审查结论,本人接受认可。




                                  委托人:(本人手写签名并按指纹)                                      联系电话: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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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宜春日报社)

源:五星党建

(编辑:周莹;校对:欧阳娇兰;编审:谢芳芳;监制: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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