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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全体宜春市民的告知书

宜春发布
2024-10-23

关于规范我市法律服务市场告知书

广大市民:

近年来,全市法律服务市场出现冒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法律服务、牟取非法利益的事件,特别是一些法律咨询公司无证从事咨询之外的法律服务业务,虚假承诺,误导欺骗群众,一些公民代理违规额外收取费用,少数不明真相群众上当受骗,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声誉,扰乱全市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为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谨防非法服务中介和非法代理,防止市民上当受骗,特此告知如下:

一、注意区分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各类法律咨询公司

1.律师事务所是由江西省司法厅审批成立。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能够提供诉讼及非诉讼等各类法律服务业务。律师服务执业机构具有严格的法定设立条件,我市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均由江西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持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能够提供民事、行政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业务,不能代理刑事案件。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具有严格的法定设立条件,我市辖区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均由江西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持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

3.社会上各类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维权中心、律师经纪人委员会等主体一般属于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组织,仅持有《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有严格经营范围限制,可提供法律咨询,绝对禁止从事诉讼代理、辩护业务,严禁通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谋取经济利益,以及通过转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诉讼谋利。

二、注意区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公民代理

1.我市注册执业律师持有江西省司法厅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并盖有“江西省司法厅”公章,附有律师个人照片、所属执业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等信息。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可查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信息,选聘律师时可查询核实。

2.我市注册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有宜春市司法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并盖有“宜春市司法局”公章,附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照片、所属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号等信息。

3.公民代理是指当事人可以请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或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公民代理可以收取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等合法费用,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凡额外收取其他费用的行为,都属于非法公民代理,依据律师法将予以行政处罚。

三、维权的正当途径

当事人维权应选择正规渠道接受法律服务,避免合法利益受损。

1.当事人聘请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该选择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并与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而不是与个人签订,签订委托合同和缴费后,执业机构应出具正式票据。委托代理时,当事人有权查看律师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应当认真核对代理人身份,保障自身权益。法律服务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委托、不得私自收费。未取得相关执业证照,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属于违法行为;若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以诱导、欺骗方式骗取当事人财物的,则可能涉嫌诈骗犯罪。

2.到市、县(市、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法律问题。为满足广大群众的法律需求,可到市、县(市、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免费咨询各类法律业务,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可拨打“12348”热线获得免费的法律咨询。

广大市民朋友需要法律服务时,请大家仔细辨别、谨慎选择,凡名称格式非“XXXX律师事务所”“XXXX法律服务所”,不具有《执业许可证》的,只能从事法律咨询业务。“法律咨询公司”“法律服务公司”“法务公司”“法律经纪公司”“律师经纪人委员会”“维权中心”“XX律师平台”等机构均非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如有发现冒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非法执业者或无证经营者可以向市、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举报,如发现已上当受骗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可直接向各地公安部门报案。

四、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着眼未来、志存高远、恪守职业道德,不与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等开展任何形式的法律业务合作,不在上述机构办公,不有偿承接来自该类机构转介的任何案件,不向该类机构支付中介等费用,以实际行动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若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和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



宜春市司法局    宜春市律师协会
宜春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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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宜春市融媒体中心)

(来源:宜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

(编辑:肖苏阁;校对:刘敏;编审:匡昱宣;监制:熊妍华、黄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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