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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曝光!5起典型案例

宜春发布
2024-10-23

2024年以来,宜春市深入推进矿山领域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矿山企业八条硬措施落实任务细化清单等工作,进一步强化矿山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推动安全监管执法发力到位,打击惩治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现将其中5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案例一】丰城市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6月19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丰城市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100m中段、-140m中段、-180m中段采空区多处密闭不严,导致中段作业区域风速、风量不符合国家标准;-140m采场未按《江西徐山钨矿井下开采方案设计》P14页3.7.1要求布置局部通风,两头顺路天井空气质量不合格;2.-140m中段未与盲提升斜井联通,材料等无法下放;3.-140m中段1102采场底部矿柱顶板存在松石;4.-100m中段、-140m中段多处地点未使用矿安标志的电气开关箱;5.-100m中段602采场局扇风机接地不符合要求;6.-100中段602采场人行未按规程要求设置平台错开架设;7.-140m中段采场局部风机风筒多处破损;8.岗位责任制中无专业技术人员责任制;9.-180m中段沿脉掘进巷(压入式)局扇风筒出风口距作业面超规程要求。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按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52项第二档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对该企业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江西上高某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8月28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未见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培训佐证材料不规范,部分培训无培训人员签字及培训照片,6月份安全生产月员工考试试卷未批改;2.应急演练未及时总结,4月份汛期滑坡坍塌综合演练与6月份停产撤人演练佐证图片一样,存在造假行为;3.+155m平台存在一伞檐未及时处理;4.采场上山公路局部车挡高度不够;5.排土场排土作业时正下方存在有人员砍伐树木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按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52项第二档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对该企业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江西袁州某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 年 7 月 31 日,宜春市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宜春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隐患:露天采场各平台未按相关风险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志(按《露天开采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规定,缺:注意安全、当心坠落、当心滚石、当心车辆、当心触电等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36项第二档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对该公司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宜春上高某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7月4日,上高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矿山无反映矿山现状的通讯系统图,矿山水文地质图更新日期为2021年11月;2.+40m中段1号采场、2号准采场未在开拓系统图上进行更新;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采掘作业无探放水设计;3.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不完善,未明确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作业人员;2024年1月8-10日+40中段西边运输巷焊接压风管路动火作业,下井动火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携带人员管理系统定位卡;4.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为外单位人员兼任,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为兼职。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52项第二档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对该企业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宜丰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2月19日宜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矿山基建过程中未及时清理道路上方浮石,且在相邻矿山北侧边坡上方施工时挖机作业存在甩矿行为,并有浮石滚落至相邻矿区。执法人员2024年5月10日再次检查时发现:矿山基建过程中原来产生的浮石已经清理,但在白水洞高岭土矿北侧边坡上方又产生了新的浮石。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52项,处罚取第一档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对该企业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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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宜春市融媒体中心)

(来:宜春应急管理

编辑:周莹;校对:刘敏;编审:匡昱宣;监制:彭晓英、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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