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告诫书
近期,随着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优化,相关防疫用品及药品市场需求进一步加大,部分药品(特别是连花清瘟颗粒、胶囊等)价格明显走高。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价格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精神和政策要求,现就规范防疫用品及药品市场价格行为公告如下。
一、各有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防疫用品及药品经营活动,确保药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储运合规、质量安全。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二、经营者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3、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4、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
5、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
6、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7、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8、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价格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四、县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医药用品经营及其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一旦发现存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将按照国家对食品药品“四个最严”要求,依据法律法规从重从严查处。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电话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五、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视为已公开告诫,市监局不再单独告诫。各防疫用品、药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严格遵守,同时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及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请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上述有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投诉举报和有关社会舆情,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相关商品市场平稳有序。
新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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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艾小庆
监制:敖清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