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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延续构成无证经营

周士奇 食药法苑 2020-12-07

文/杭州市拱墅区公职律师  周士奇


食药法苑8月8号推送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继续经营如何定性?》一文,对于作者李向民提出的观点和理由,笔者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延续构成无证经营。理由如下:

   食安法出台后,有“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格的处罚和最严肃问责的要求”之说,可见立法本意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相比其他市场监管法律法规,食安法在监管、处罚、入刑、追责等条款的设计都是更严苛的。如食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明显重于市场监管其他法律法规的惩罚性赔偿条款。那么对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延续的处理也应该以更严苛的立法本意对待。既然工商管理领域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属于无照经营行为”,那么食品安全领域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延续同样也应该构成无证经营。这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被吊销、注销或者超过有效期限,以及行政许可被撤销、撤回,食品生产经营者继续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是一致的。

    综上,本案中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延续,应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进行处理更为妥当。

当然,在食品经营者未改变经营条件,因为疏忽而导致许可证到期未续的情况下,依据食安法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显得过于严苛,所以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行政指导,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前应及时作出提示,这样更符合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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