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食品违法5万元罚款难题的解决之道
笔者读了食药法苑公号刊发的《食品违法5万元罚款难题的解决之道》一文,发现原文作者给出的“对付”方法,目前来说,在有些案件中依法适用是可以的,这也是行政执法领域的一个“传统手法”。此前,2016年11月29日,国家食药监总局以“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文下发的《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使用的,也就是这个办法。在最新版《食品安全法》才生效施行尚不足十四个月,修订无望的前提下,如此应付,也是无可奈何之举,可以理解。
但我们也没法不正视《食品安全法》立法质量低劣带来的系列问题。
首先,食品安全监管,并非食药监行政部门一家。要“施恩从宽”,也不能仅仅只有这一家,而是,其他的农业部门、质量监督、工商、卫生计生……大家需要统一量罚尺度。因此,与其每个部委都发个“通知”,就不如干脆国务院发文一并提出变通裁量的指导意见。
其次,大量案例指望《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解套”,殊为不妥。
1.具体在某个行政执法领域,需要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案例,理当属于少数情况特殊者,假如弄成了通例,也就是在该领域实质上废止了《食品安全法》的某一个或者某一部分法条,涉嫌侵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
2.通例式地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其实也涉嫌违法。最新版《食品安全法》号称是“史上最严”,动辄痛罚,这也是当初社会津津乐道、大唱赞歌的亮点之处。因此,通例式地经由《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阻却食品安全法有关“最严”罚则的实施,就是对《食品安全法》的违背。
综上,解铃还需系铃人,《食品安全法》本身质量欠缺弄出来的难题,有的可以通过正在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做些弥补,有些,如这个罚则设计失当问题,只能实事求是地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立即启动修订程序。(本文作者系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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