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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一出事,就要问责食品监管人员?

令狐飞天 食药法苑 2020-12-07

食药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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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9月26日)晚上八点刚过,今日芜湖客户端发布了芜湖市、区两级纪监部门对幼儿园食品安全问题的问责名单,其中,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王尔仑同志(副调研员)、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副队长唐少春同志(主持工作)、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许章荣同志、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唐艳同志被立案调查。同时,被立案调查的还有教育部门的4位同志。


看到这份问责名单,许多基层食品监管人员一点也不觉得惊讶,因为在此次芜湖幼儿园过期食品事件爆发之初,很多人就不约而同地想到,追责迟早会来,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近年来,每逢发生舆情沸腾的食品安全事件,事毕之后,随之而来就是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人员的问责。

 

中央政策说得很好: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责。


因工作不到位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后严肃问责理所当然,且可起到以儆效尤之效,但更重要的是,应当用健全的机制和制度,堵住食品安全监管之漏洞。毕竟,民以食为天,食品监管部门不可能一日三餐、一天二十四小时都盯在老百姓的餐桌上……

道理大家都懂(具体看后文评论文章:凭什么一出事,就要问责食品监管人员?),下面看看近年来因学校食品安全事件被问责的一些案例,也许对大家是一种警示!

01

29名学生疑似食物中毒

食药监管所所长被处分

     2016年3月18日,陇南成县二中29名学生食用过期方便面后疑似食物中毒。4月28日,陇南成县县委宣传部通报了这起事件的调查处理结果。

    通报称,成县二中食堂附设食杂店为学生提供超过保质期食品是事故诱发的主因,被处以10万元罚款,责令学校食堂给予刷卡食用超保质期方便面的学生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成县纪检监察部门对成县二中校长佘应军、食品安全员校总务主任邓剑锋、成县小川镇食药监所所长蹇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02

83名小学生食物中毒

3名监管人员被以渎职罪起诉

2016年4月18日13时许,河北涞源县“喷喷香”小饭桌83名小学生在中午就餐后陆续出现面部青紫、腹痛、呕吐等食物中毒症状,被分别送往涞源县县医院、涞源县中医院进行救治,经鉴定确诊为亚硝酸盐中毒。

4月19日,涞源县检察院反渎局介入调查,于2016年8月3日对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有食品、餐饮监管职责的郭某某、马某某及仝某某立案侦查。

03

数十名小学生食物中毒

食药监人员被立案调查

         2016年12月9日,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一学校被爆有数十名学生食物中毒。疑似食物中毒情况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校现存的粮油、莴笋、卷心菜等食材和留样食品进行了检测检验。从检测结果看,排除了上述食材引起中毒的可能。后根据县公安机关现场调查和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临床诊断分析,确定疑似中毒的原因是由于食用发芽变质的土豆引起的。随后,光山县纪检监察机关正对县教体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立案调查。

04

 给学生发霉变食品

食药监局长被责令辞职 

         2018年5月29日晚,通城县鄂南外国语学校两名学生在领取营养餐时发现发霉面包,经网络传播扩散后,引发舆论高度关注。

        随后,该县纪委监委迅速组建调查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失职失责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追责问责9人。其中县食药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杨黎辉被责令引咎辞职;隽水镇食药监所所长黎逢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隽水镇食药监所综合组负责人邱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县食药监局党组向县委、县政府作书面检查。

05

小学营养餐变质

市场监管局局长被处分

      2018年9月3日,江西省万安县有家长举报多所小学配送的营养餐存在大量腐败变质的问题,孩子食用午餐后出现腹痛。截止9月5日18时,有12名学生在医院住院治疗。

       后经中共万安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负有直接管理和监管责任的万安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兼县营养办主任)康江平、万安县顺峰中心小学副校长熊明清、万安县顺峰中学副校长朱封明予以撤职;对万安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匡晓红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终止试用期;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万安县教育体育局局长郭青、万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赖仁辉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观    点


凭什么一出事,就要问责食品监管人员?


笔者发现一个有趣现象,当下舆情环境,只要一出现食品安全事件,就会有人在网络平台上喧嚣呐喊——严惩监管人员。而这些人当中,很多人压根就不知道事件的前因后果、具体事实情况。


不要一出现食品安全事件,就不分青红皂白的大喊追监管人员的责。


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即行政机关的职权由法律加以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追责亦应如此,只要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食品监管人员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并且有迹可循,此时若出现食品安全事件,该免责就应当免责,而不是为了迎合舆论和上级一味地问责。


对一个食品企业来说,法规制度对其要求已经做了很明确要求,监管人员只是督促其落实这些要求,并对其产品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监管。在监管部门的巡查中,食品企业依法依规做到了,但是监管人员离开后,企业是否自觉履行法规制度的要求,完全在于企业的自律性。难不成执法人员24小时蹲点在企业?如果真要这样的话,还需要考虑监管能力和条件,看看,辖区内有多少家食品企业,有多少监管人员?这对当前严重缺人的基层监管部门而言,实属困难。


此外,在一些地方,每年数次的专项整治,本来是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的监管举措,而到最后却成了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追责的重要依据。可是,现实问题是监管对象庞杂,犯罪形式多样而隐蔽,监管队伍十分有限,监管手段和技术落后;尤其是一些基层监管所,机构改革后仅仅一两个人在支撑,还要参加各种会议、填写各种报表、撰写各种信息以及配合当地政府承担一些非执法事务。如此,连巡查监管到点就难以确保,要及时能够发现问题、合法地处理更是奢谈。这些情况,还是请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追责时考虑一下。


就如上述通城县鄂南外国语学校追责事件,学校校长应当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教育部门应对学校食品安全负主体、主管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应负日常监管责任,但追责时,县食药监局局长被责令引咎辞职,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被工作约谈。如此问责,着实让人看不懂。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企业是生产经营主体,也是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因此,在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全过程,哪个环节发现问题就由哪个环节的生产经营者负第一责任,先行进行赔偿,自己的“孩子”自己抱,谁也不能推卸责任。这样,倒逼生产经营者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对上游供货、下游经销严格审查把关,形成层层追溯、相互监督的机制。


问责是和权力密不可分的,它的逻辑基础是“权责对等”原则,有权必有责,权责必相等。如果监管人员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后,即使出现食品安全事件,也不应对其追责,因为这有违“权责对等”原则,而且会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导致更多监管人员消极行政。


希望上级部门尽快出台尽职免责清单,统一追责免责标准,让积极作为、勇于担当的一线监管人员“流汗不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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