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餐具抽检不合格,如何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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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抽检不合格,如何定性处理?
---不能断章取义的消毒餐(饮)具
刘军
案由:2018年10月31日,本局委托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对某学校食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18年11月19日,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SHF18070109-142的检验报告,抽检样品不锈钢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纳计)为0.021,大肠菌群/50cm检出,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如何定性处理?
一是餐具是食品相关产品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安法)第150条第6款“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其中有餐具,明确指向为“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安法》第2条第1款第3项“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故《食安法》明确餐具为食品相关产品。
二是食品相关产品不合格对应条款。《食安法》第34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是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安全标准。《食安法》“第26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1.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消毒餐(饮)具……”
四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检验项目分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共检验游离性余氯、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四项,如果余氯量超标,可能会加重水中酚和其他有机物产生的异味,还有可能生成氯仿等有致突变,致畸及致癌作用的有机氯代物。餐具中检出大肠菌群,表示餐具受到人和温血动物的粪使污染。沙门氏菌是一种食用后极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细菌,特别是气温升高时,这种细菌繁殖迅速。在烹调过程中不注意卫生,或者食用了被污染的食物(含有沙门氏菌的食物通常没有异味)都是引起感染的主要途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即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肥皂等洗涤剂的主要成分,其主要成分十二烷基磺酸钠,是一种低毒物质非食用的合成化学物质,如果餐具清洗消毒流程控制不当,会造成洗涤剂在餐具上的残留,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以上四项内容解释来自百度。 因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检验要求是产品控制过程的技术要求,非产品自身。
适用条款分析
一是适用《食安法》第125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从表面上见餐具是食品相关产品,抽检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指向本条款,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P332页解读为第125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这是为了落实新法确立的进货查验制度,对应本法第50条、第55条等规定。”《食安法》第125条是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应该是指向食品相关产品自身。
二是适用《食安法》第126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P338页,“本类违法行为主要针对的是:(1)新法第33条第1款第5项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2)新法第56条规定,……”明确指向生产经营过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综上个人认为:当事人经营使用不锈钢餐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行为,是不锈钢餐盘使用过程中经营管理控制问题,消毒餐(饮)具非餐(饮)具,加入消毒两字的定语,语义就变了,不是不锈钢餐盘本身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消毒餐(饮)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之规定。(作者系合肥新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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