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参公人员何去何从?看这个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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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轮机构改革不涉及参公人员,参公人员究竟何去何从?
下面是地方政府相关回复,食药法苑在此推送,为参公人员更好地了解单位走向提供参考。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是2014年通过省公务员录用考试进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期,安阳、驻马店市纪委发布选调考试公告,报考人员写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这项规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有以下几点原因:
1.不合理。我们都是通过河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进入的,同一张试卷、同一个考场、同样的标准选拔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为什么权利不同。中央遴选和省级遴选都允许参公人员报考,为什么安阳、驻马店市纪委不允许?这个一刀切的公告也不符合中央的改革精神。
2.不合法。《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我们是经过法律授权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省考进入的参公人员和公务员也是可以正常流动的,现在选调考试时却把参公单位排除在外,不符合公务员法规定。
3.不合情。国家公务员考试、省公务员考试早就已经限制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报考,此次安阳、驻马店市纪委选调考试也不允许参公人员报考,参公人员的权利在哪,出路在哪
有几点诉求:
1.参公人员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应允许参加各种遴选和选调考试,特别是这次安阳、驻马店市纪委选调考试。
2.如果机构改革中涉及参公单位改革,不能一刀切,也应该给予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一个过渡期限,给予更多的出路,转为行政、转为事业、或者改革期间可以允许其报考国家和省级公务员考试,这样也能更多的减少改革的阻力。
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安阳市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的信任,您在人民网给省委书记的留言收悉。对您的建议,安阳市委高度重视,责成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调查,市纪委监委为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经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同意,确定了须具备“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担任科员职务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除外)”的职位条件。
欢迎您继续关注安阳市的工作,及时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您好! 您的留言已收悉,驻马店市对您留言反映的问题解释如下:
为深化完善我市监察体制改革和派驻机构全覆盖改革,解决市纪委监察委空编较多的问题,根据省纪委监察委有关部署要求,经市委和市编委会研究同意,11月22日,市纪委监察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发布公告,决定面向全国公开选调市纪委监察委机关和派驻机构工作人员31名和公开招聘市纪委监察委宣传教育基地管理岗位(事业)工作人员10名。此次公开选调的范围对象和资格条件,是由市纪委监察委公开选调和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纪委常委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的。关于未将参公单位作为选调范围,主要是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局关于在地方机构改革中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组厅字〔2018〕48号)要求,机构改革到位后,参公单位的性质需要重新认定,如果把参公单位纳入选调范围,将会对选调人员的转任形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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