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何时算是进入当事人的“经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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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近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的过程中发现了一批没有生产许可证号的果冻,遂对该批果冻进行了扣押。但是在填写《扣押决定书》当事人的时候,我们遇到了问题。果冻是我辖区经营户正在过秤称量的过程中被我们发现,供货者和承运人就在现场,货品还未收讫。我辖区经营户辩称:货品尚未交付完毕,不能认定其存在“经营"行为,如以其为货主列为当事人,后期可能面临立案处罚的问题。
处理意见
关于将谁列为《扣押决定书》的当事人,关系到后期立案处罚的问题,应该慎重。我们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认定货品是否进入我辖区经营户的经营环节,有以下三种意见:
一、以我辖区内经营户为当事人予以扣押。因为货物虽未收讫,但是运输过程已经完结。货物虽未进入经营场所,但是已经处于我辖区经营户控制之下,认定已经进入我辖区经营户经营环节,应以其为当事人予以扣押。
二、以供货者为当事人予以扣押。因为货物没有验收完毕,供货者尚未丧失货品的所有权,货品尚未进入我辖区经营户经营环节,应以供货者为当事人对货品予以扣押。
三、因为确定当事人有困难,权宜行事,给承运人下达
《协助扣押通知书》,将货品暂予扣押。
评析
笔者以为,以上第二种意见点明了问题的实质。《扣押决定书》的当事人应是货品的所有权人。而是否进入我辖区经营户的“经营环节”,应以其是否取得货品所有权为依据。经营者只有取得货品所有权,才有转让其所有权的可能,货品才算进入了经营者的经营环节。私法上,以“买卖合意+货物交付”当作所有权转让的完整条件,而交付则是所有权转移的最后环节。在通红情况下,经营规范的企业会向供货者提供验收证明作为交付结束的标志,小型经营户也会有验收完成的意思表示。在货品尚未完全交付,我辖区经营户还存在验货可能的情况下,不宜将其列为《扣押决定书》的当事人。而供货者此时尚未丧失货品所有权,应以其为当事人将货品予以扣押。(作者系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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