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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这个地方公务员补贴标准涨了……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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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湖北日报》消息,5月5日,黄冈市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关爱乡村干部的实施意见(试行)》,对乡村干部选优配强、教育培训、选拔任用、上下交流、待遇保障、减负松绑等9条措施提出统一量化指标,明确乡镇公务员收入高于城区10%以上,乡镇公务员岗位工作补贴标准提高到1000元/月以上很多基层干部称赞“含情又含金”。



《意见》明确:

  • 待遇保障上,把乡镇公务员津贴补贴、奖金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逐步统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乡镇公务员岗位工作补贴标准提高到1000元/月以上,确保乡镇公务员收入高于县(市、区)部门同职级干部10%—20%

    严格按副乡镇长工资水平确定村主职干部工作报酬,村副职干部工作报酬一般不低于主职干部的70%;

  • 选拔任用上,把遴选、选调基层干部作为市、县机关补充人员主渠道,市直机关每年通过遴选方式补充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当年人员补充计划的50%;

  • 减负松绑上,县市区对乡镇(街道)一年只组织一次综合性考核,对乡村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减少50%以上。

更多内容,请看全文:

中共黄冈市委  黄冈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激励关爱乡村干部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完善对乡村干部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的工作机制,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关爱基层干部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9〕5号)精神,结合黄冈实际,现就进一步激励关爱乡村干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充实乡村工作力量。

坚持县乡编制分级管理、专编专用,鼓励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编制,严禁占用或变相占用乡镇(街道)编制。县级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街道)之间统筹调配编制资源。

理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县(市、区)部门设在乡镇(街道)的工作机构,除中央和省有明确规定外,均实行属地管理,接受乡镇(街道)集中统一领导;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工作考核和主要负责同志任免要听取乡镇(街道)党(工)委意见。

加大空编严重、人员紧缺单位招考力度,及时按编制员额补充人员。适当放宽艰苦边远乡镇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条件。坚持每年拿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计划一定比例的职位,定向招录(聘)本县(市、区)优秀村(社区)干部和大学生村官、到村任职挂职大学生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其中事业单位招聘比例应不低于20%。

加大从大学生、退役军人中培养村(社区)后备干部力度,县(市、区)以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后备干部提前参与村级工作,确保每村(社区)常态储备2名以上后备干部。

严格控制借调乡村干部,确因重要工作或干部培养需要,须经县级组织部门严格审批,且同一时期内从同一乡镇(街道)借调人员不得超过2名,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二、不断提高乡村干部能力素质。

加大直接培训力度,分层分类大规模轮训乡村干部。市级每年度抓好乡镇(街道)党政主职全员培训、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示范培训,力争每届任期内把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轮训一遍;县级每年度对乡镇其他科级干部、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村党组织书记进行一次轮训;乡镇(街道)要抓好其他村(社区)干部的集中培训,确保每年学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

加大点训调训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党的建设、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社会治理等专题培训,提高乡村干部专业能力。

加大实践锻炼力度,每年选派30名左右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到发达地区或者省级以上党校学习培训,选派30名左右优秀乡镇(街道)干部到市级及以上机关挂职锻炼。

市县要保障乡村干部学习培训经费。


三、加大从乡村一线选拔干部力度。

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具有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工作经历的应不少于60%,县(市、区)部门班子成员中具有乡镇(街道)工作经历的应不低于50%。

选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的,一般应有2年以上乡镇(街道)领导工作经历或3年以上乡镇(街道)工作经历。

坚持每2-3年从全市“二十强”“十快”乡镇(街道)、“十佳乡镇(街道)党(工)委”和其他优秀乡镇(街道)领导班子中,选拔30名左右党政正职进入县(市、区)或市直部门领导班子;从乡镇(街道)选拔20名左右优秀年轻党政正职担任市直部门内设机构正职,作为县(市、区)或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重点培养。对在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岗位上任职时间较长、实绩突出,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直接选拔担任县(市、区)或市直部门正职。

坚持每2-3年从乡镇(街道)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中,为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选拔1名领导班子成员。

实行乡镇(街道)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单独分组、单独评审,适当提高乡镇(街道)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额和岗位比例,工作满20年、取得职称资格的,可不受职数限制,直接聘任相应岗位。

四、着力畅通乡镇干部交流渠道。

大力推进市县机关和乡镇干部双向交流任职,每两年集中选派30名左右有发展潜力的市直机关优秀年轻干部到乡镇(街道)挂职任职,重点跟踪培养。

遴选、选调基层干部作为市、县机关补充人员主渠道,市直机关每年通过遴选方式补充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当年人员补充计划的50%。

进一步畅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乡镇公务员交流渠道,对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经市委组织部审批,可适当放宽调任资格条件。

大力推进乡镇干部交流轮岗,加大乡镇与乡镇之间、乡镇与县直部门之间干部交流力度,同一岗位任职满10年的应及时调整,同一乡镇任职满15年的一般应易地交流。

在艰苦边远乡镇工作时间较长、实绩突出的,可根据本人意愿有计划地交流到县直机关或离居住地较近乡镇(街道)工作;夫妻双方均在乡镇工作满10年及以上的,可申请通过调动一方工作等方式,解决“两地分居”问题。


五、稳步提高乡村干部待遇保障。

县(市、区)要合理划分乡镇(街道)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转移支付、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乡村正常运转和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把乡镇公务员津贴补贴、奖金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逐步统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乡镇公务员岗位工作补贴标准提高到1000元/月以上,确保乡镇公务员收入高于县(市、区)部门同职级干部10%—20%。

严格按副乡镇长工资水平确定村主职干部工作报酬,村副职干部工作报酬一般不低于主职干部的70%,实行县乡统筹,基本报酬按月发放。

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稳步提高社区干部工作报酬。

探索建立村干部集体经济发展奖励报酬制度,对集体经济经营性年收入5万元以上的,可按不高于新增部分10%发放奖励报酬。村集体经营性年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可按一定比例为现任村干部缴纳养老保险。

县(市、区)要结合实际,逐年适度提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正常离任的村主职干部补助标准。

乡村干部异地交流任职的,每月可报销1次家庭居住地和工作地之间的往返交通费,一年累计报销不超过12次。

六、加强乡村干部正向激励。

进一步健全完善乡村干部考核办法,强化考核导向作用。

乡镇(街道)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提高到20%,受中央和国家机关、市级及以上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和县(市、区)年度综合考核优胜的乡镇(街道),其党政正职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所在单位名额。

县(市、区)可设立一定的奖励资金,对年度综合考核优胜乡镇(街道)领导班子集体给予经济奖励。

对处理突发事件、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乡村干部,按规定及时奖励。

对在乡村一线工作累计满30年及以上的乡镇(街道)干部,予以记功嘉奖。

全市每2年选树一批优秀乡镇(街道)公务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大学生村官典型,及时总结宣传。

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乡村干部,由市县分级统筹至少安排一次休假疗养。


七、切实为乡村干部减负松绑。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深入开展作风建设专项整治,切实为基层减负。

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权力和责任清单,严禁假借“属地管理”之名将职责任务转嫁乡村基层,确需乡村参与配合的,严格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要求,足额提供相关工作经费。

县(市、区)对乡镇(街道)一年只组织一次综合性考核,对乡村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减少50%以上,大幅度精简文件和会议。

坚持科学、规范、精准、慎重问责,严格划分责任界限,防止问责简单泛化。

健全完善纠错容错机制,启动干部问责程序时,要同步开展容错调查核实,符合容错情形的,应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

加强受处分干部教育管理,对影响期满且表现优秀的,按照相关程序,大胆使用。

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干部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


八、不断改善乡村办公生活条件。

大力推进乡镇机关小食堂、小厕所等“五小”建设,加强危旧周转住房改造,完善文化体育等配套设施,营造舒适便利的办公生活环境。

积极推进乡镇人才公寓、公立幼儿园等建设,统筹解决好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宿、子女就学等问题。

探索实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坚持量力而行、实际实用,加强农村(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和使用。

全面落实公车改革政策,建立和落实乡镇干部下村工作交通、误餐补贴制度。

乡镇(街道)、村(社区)要为干部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或交通意外保险。

经常性组织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增强乡村干部归属感向心力。


九、注重关爱乡村干部身心健康。

坚持和落实谈心谈话、走访慰问等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至少与乡村干部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健全完善定期体检制度,适当提高体检标准,每年组织乡村干部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建立干部健康档案。

注重关爱乡村干部心理健康,定期举办心理健康讲座,加强心理疏导。

严格执行带薪年休假、加班补助等制度,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按规定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建立侵害乡村干部人身安全案件快速处置机制,为乡村干部大胆开展工作撑腰壮胆。

通过财政划拨、党费支持、社会捐助等方式,分别设立不低于1000万元、500万元的市县两级乡村干部关爱资金,对身患重大疾病、因公受伤、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乡村干部和因公殉职的乡村干部家庭,及时给予帮扶慰问。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我市以往相关制度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上位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试行中的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委。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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