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被告上法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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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
有人把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告上互联网法院
当然了,我们应该客观的看这一个事件
更多频次的沟通、
更多纬度的运用法律、
更直观的展示在全国面前……
也说明了大家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完善。
案件中的各方
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
互联网行政案件宣判啦!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杜前
作为审判长敲响法槌,公开宣判
原告胡某诉被告嘉兴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嘉兴市监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暨被告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合并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监局)行政复议决定案。
该案系一起典型的电商在网络经营活动中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无证销售婴儿奶粉的网络行政诉讼案件。该案事关食品安全民生福祉,反映出目前电子商务经营的具体业态,以及市场监管机关线上线下展开全面执法的情况。无论是对普通消费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还是市场监管机关执法人员而言,都具有现实警示教育意义。
案件的经过
2016年11月,嘉兴市市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淘宝网店的日常监测中发现,胡某个人注册的涉案网店公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有虚假嫌疑。经核实,证照系伪造。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网店的经营地址可能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遂赴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内设有办公室、仓库,有员工从事制单、配货、打包、发货等工作,还有中国邮政快递单和已经打包装箱并贴上快递单的包裹。执法人员当场扣押案涉物品,并根据现场员工江某的指认,对该经营场所的负责人胡某进行调查询问。在三次调查询问中,胡某前后陈述不一致,前两次均承认网店系其以本人身份信息注册,且承认案涉经营场所办公设备系其所有,现场员工江某等人系其招聘,现场查获的奶粉系其个人通过网店对外销售,但第三次调查询问中却称现场被扣押的奶粉并非其个人购买,而经常州某公司授意为调查经销商窜货问题购买,自己作为苏州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苏州B公司的股东,代表这两家苏州公司对外销售奶粉,并非其个人经营行为。在案涉经营场所工作的江某等人系公司员工。浙江省食品药品稽查局经调查确认,执法现场查获的70张快递单和27个快递包裹对应的奶粉系涉案网店对外销售的奶粉,与网店销售记录中的收件人信息和产品种类、数量等信息吻合。
另查明:2017年3月26日,嘉兴市监局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同年4月26日,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再次延长办案期限。同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告知胡某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同年7月12日,执法人员举行听证会。同年11月21日嘉兴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胡某。
案件的聚焦点
从调查形成的证据上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处罚对象即胡某本人,是否依据不足?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从执法人员调查形成的证据上看,已经形成证据锁链,提供虚假信息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主体应当认定为胡某,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主体正确;
其次,从对违法行为的具体量罚上看,胡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奶粉,但鉴于奶粉非假冒产品,且质量合格,没有发生影响他人身体健康的危害结果,酌情从轻处罚,按法定最低额处以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量罚适当;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因使用伪造行政机关颁发的证照,酌情从重处罚,按法定最高额处以3万元罚款,于法有据。
再次,从执法程序上看,嘉兴市监局办案期限超过法定期限,但未对胡某的权利和行政处罚结果产生实际影响,故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不必撤销,应当依法确认为程序轻微违法。
综上,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胡某要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于法无据,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看法官如何点评该案
关于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资质问题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入网食品经营者在网络平台开设店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应当在网上公示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市场监管机关通过网络巡查机制和消费者举报投诉平台,督促入网经营者在网店显著位置公示真实的证照,一旦发现公示虚假证照行为,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该案中,胡某在网店公示的虚假证照系经他人伪造后购买,案发当时《电子商务法》尚未实施,完善的网络平台监管机制尚未形成,而提供虚假证照行为与无证经营行为是紧密关联的,嘉兴市监局对两个违法行为一并查处、分别量罚、合并处罚,并无不当。
关于如何确定违法经营者身份的问题
在该案中胡某述称,网店经销奶粉所得资金转账给苏州B公司,由苏州B公司入账,但其本人与苏州B公司在执法调查中却拒绝提供公司的完整账簿,故胡某的陈述缺乏说服力。如果线下执法检查出现懈怠,违法行为往往是难以查清的。2019年1月1日起实行的《电子商务法》针对目前执法的薄弱环节,强调线下执法检查的重要性。经过线上和线下双重审查,即便购货渠道和购销货物的资金流向难以查清,也可以锁定经营者身份。
小编想说的真心话
无论贫穷还是富有,
无论是网络经营者还是网店大V,
只要在网络平台开设店铺经营食品就只有一个身份——入网食品经营者,
只要入网经营食品就必须遵守规矩。
违反了交规,可有懊恼,可有羞愧,
却绝不该有丝毫钻空子脱身的念头。
否则,看似是聪明过人,实则是耍赖,
自取其辱,不受推崇!!!
所以哪怕再是多此一举,
还是得把这如同呼吸一样平淡的道理重复一遍:
无论是谁,违反法律规定了,
就老老实实接受处罚吧,
因为法律赋予你权益的同时
也赋予你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今天在这里再说一遍这个案件,
不是嘚瑟我们执法能力多强,
我们的办案人员有多精干……
而是要为后来者鉴,
牢记这个事例,不是作为八卦谈资,
而是希望形成示范效应。
说到底耍小聪明钻小空子,破不了规则,
也办不成事。
规矩,一定有规矩的刚硬。
奉劝个别想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人不要以身试法,
少一些戾气、霸气,
多一些地气、民气和正气。
愿你守正如初,心有江河!
来源: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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