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出手,罚款6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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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市监局”)查处的赤峰市巴林左旗餐饮行业垄断协议案处罚决定书,巴林左旗餐饮行业商会及4家涉案企业因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行为合计被罚65万元。[1]该案也是《反垄断法》实施十一年来,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公布的首起餐饮行业垄断案件。
序号 | 当事人 | 罚款金额/占上一年度销售额比例 |
1 | 巴林左旗餐饮行业商会 | 20万/(不适用) |
2 | 赤峰京都商贸有限公司京都酒店 | 21万/3% |
3 | 巴林左旗朱家餐厅 | 15万/3% |
4 | 巴林左旗乌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6万/3% |
5 | 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老好吃饺子馆 | 3万/3% |
合计 | 65万 |
内蒙古市监局查明,巴林左旗餐饮行业商会系由赤峰京都商贸有限公司京都酒店牵头成立。商会成立后,以降低会员单位的原材料采购成本,保障原材料质量安全为由,对啤酒、白酒、粮油、肉、调味料等部分餐饮服务用量较大商品实行“捆绑式招标采购”制度,并按采购商品类别分别拟定了以12个月为周期的由商会、会员单位、供货商共同签约的《巴林左旗餐饮行业商会会员单位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三方格式文本。
在《采购合同》中,包含有以下格式条款:
1. 合同期内,参与统一采购活动的会员单位不得从非中标单位以外的经营者中购买同类商品(不含《合同》约定除外商品);
2. 合同期内,中标单位不得以低于中标价格向非会员单位销售合同约定商品。
此外,商会还制定了扣罚保证金、设立举报奖、聘请专职监督员、会员除名等监督及处罚措施以确保该等条款的实施效果。其中,在2014年初至2017年上半年,先后有三家副会长单位因违反《采购合同》关于“不得从非中标单位以外的经营者中购买合同采购商品”的约定被除名。至本案调查时,4家涉案企业已按照《采购合同》的格式条款,完成了2018年度部分酒类、肉类、粮油、调料等商品的采购谈判和签约。
内蒙古市监局认为,由于本案核心会员投资经营的餐饮企业在同行业中规模较大、服务档次较高,其行为产生的限制竞争的效果更为明显,具体表现为:
1. 剥夺了消费者对不同品牌白酒及啤酒的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2. 剥夺了未中标企业与会员单位的交易权;
3. 增大了非会员餐饮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并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此外,内蒙古市监局还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不具有《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应予豁免情形。
内蒙古市监局认为,巴林左旗餐饮行业商会及4家涉案企业对主要原材料进行统一招标采购活动中实施的“参与统一采购活动的会员单位不得从非中标单位以外的经营者中购买同类商品,中标单位不得以低于中标价格向非会员单位销售合同约定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3条关于禁止达成 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定。
注释:
[1]参见: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1908/t20190820_306149.html。
来源:竞争法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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