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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生于1984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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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李兴奎感觉到空气已经不再那么紧张了,他开始蠢蠢欲动,准备出门做点事情。
他可能有当过医生的长辈,知道治病救人也是一门营生,但他对医药一窍不通,没人会信他让他看病,就近发财肯定不行。一不做二不休,他找了几个同乡,凑了点钱置办了行头和药材,出了趟远门。
从贵州到山东,一路上靠着自己一番话术,李兴奎带着这一批“江湖游医”获利不少。每次“看病”,李兴奎都会神侃一番,用上几个中医的名词,然后装模做样号脉看舌苔,最后拿出自制的“灵丹妙药”。每次“看病”,李兴奎收的“诊金”在20元以上,靠的就是三寸不烂之舌。
40年过去了,李兴奎是否真的会治病,今天已经不得而知。只知道在山东烟台福山县,李兴奎就骗了1800多元。这笔钱现在看来不足挂齿,但在1979年,正团级干部的月工资只有55元。
李兴奎的志向还不仅仅在于赚钱,年届四十的他,因为穷一直没有找到老婆。福山是他的福地,不仅大赚一笔,还在西北关大队顺利地“骗到”了一个19岁的大姑娘。怎么骗的,这里就不展开了。
不过,李兴奎的快意人生没能持续多久。1980年,国务院开始整顿制售伪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这个小人物的故事,被记载在卫生部、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药政管理禁止制售伪劣药品的报告》上。至于他的结局,不知道,必定不会很好。

01
对医药行业来说,上世纪七十年代就是这样一个魔幻的年代。卫生部的报告中,除了点名李兴奎之外,还列举了很多触目惊心的案例:
河南省许昌县灵井公社有四十九个制药单位,如戏剧社、砖瓦厂、建筑队、兽医站等都办起了“药厂”制售“展筋散”(内含马钱子、川乌等剧毒药),患者反映服此药后不但疾病未除,而且出现不少毒付反应,有的丧失了生命;
河北省有些游医药贩,倒卖复方樟脑酊,仅隆化县疙疸营、汤头沟、中关、存瑞、城镇等五个公社的十三个大队就有一百三十三人贩卖吸扎该药,吸扎成瘾的四十二人,身体受损不能劳动的十七人,肢体致残的九人,长期扎注造成中毒死亡的五人;
广西柳州市张义民等人持假证明到青海,卖给西宁医药公司二万八千九百一十七对假蛤蚧,骗取暴利一万多元;
湖北孝感县周巷公社社员袁爱莲因患胃病,从药贩处买了两包药,服后来不及抢救致死;
桂林市漓江饭店附近和阳朔等游览地区均发现有高价出售假冬虫草的药贩,对外影响很坏;
……
除了这些以外,各省发现的生产伪劣药品案例则更多。药品、药材发霉那都是小事,用假冒药材做药也不在少数,罂粟等麻醉药品滥用在各地都有发现。
那是一个缺乏监管的年代,尽管1978年,卫生部颁布了《药政管理条例》,但地方的落实依然很慢,而且很不到位。
1979年,钱信忠再次得到了启用。这位红军时期的军医、1965年的卫生部部长,在经历十年浩劫后,又回到了原来的岗位上。共和国历史上,他书写了“两次担任卫生部部长”的记录。复任伊始千头万绪,但钱信忠感觉到,药的问题再不重视,整个医疗体系都会出大问题。
卫生部的报告引发了高层的重视。1980年9月17日,国务院果断出手,强调“加强药政管理,禁止制售伪劣药品”,同时交给卫生部一项任务:制定“药政法”。
钱信忠把这件事情放在了卫生部工作的第一位,1981年5月,《药政法(草案)》拟定完成,先后经历十余稿的修改、两轮征求意见,终于在1984年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进行了最后的改动:将法律的名称改为了《药品管理法》。


 02
“假药”这两个字,是在1984版《药品管理法》中第一次出现的。此前的《药政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假药”的提法,强调的是药品质量“伪劣”以及销售过程的“投机倒把”,《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说:
卫生、医药主管部门要狠抓医药战线上的阶级斗争,批判资本主义,批判修正主义,严格取缔伪劣药品。对阶级敌人利用药品投机倒把、骗人牟利、危害人民健康等犯罪活动,各级公安、工商管理部门要坚决予以打击。
1984版的《药品管理法》中,对“假药”的定义实际上就是“伪劣药品”,包括:
药品所含成份的外称与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另外还有“按假药处理”的情形: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
三、变质不能药用的。

四、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这一定义一直沿用了17年,直到2001年,《药品管理法》大修之时,才在“按假药处理”的情节上,加上了“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这一条。
事实上,经查阅九十年代到新世纪初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例,几乎没看到有走私药品的。当年的走私品种多为高价值的奢侈品,如汽车、钻石、名表、文物等;以及成品油、植物油等工业用大宗商品。2001年将假药的定义放宽,很可能是为了堵上从国外进口伪劣药品的漏洞。
但后来在实践中,主管部门显然觉得“假药”这个大帽子很好用。在常人的理解中,“假药”等于伪劣药品。将通过走私渠道进口的正规药品定义为“假药”,打击起来更顺理成章,这是药品主管部门的小算盘。
这个条款直接导致了后来的十几年间,私自将国外药品带进来成为了严重的犯罪行为。一些特殊病症的患者需要国外上市的新特药品,但国家药监局自郑筱萸事件后,新药审批速度大幅减缓。国外的新药进不来,这些患者只有冒险吃走私药这一条路。
2018年《我不是药神》,将“自购海外药品治病犯法”这件事上升为全民讨论的话题。
2019年8月26日,在2001版实行18年后,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终于获通过。这次修订中,最为引发关注的一条就是“对于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这次对假劣药的范围进行修改,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从假药里面拿出来单独规定,回应了老百姓的关切。但不等于降低了处罚力度,而是从严设定了法律责任。违反第124条规定,构成生产、进口、销售假劣药品的,仍然按生产、进口、销售假劣药进行处罚。
生于1984,只能是一种无奈。好歹在2019,事情有了点转机。
来源:拇指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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