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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履职仍不到位,被检察机关起诉……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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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诉食药局不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

 

  对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公示和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管理制度不严格、行政机关对网络平台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行政机关不履职尽责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切实维护社会公益。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美团”“饿了么”“百度外卖”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辖区内多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未依法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信息以及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未及时更新等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滨州市滨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本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问题监管不到位,致使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诉前程序】

 

2018年6月8日,滨城区检察院向区食药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对相关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公示和更新相关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管。2018年7月18日,区食药局书面回复称:已对“美团”平台下达监督意见书,现已整改到位;“饿了么”平台上检察建议书中所列商家的许可证食品信息已全部公示;“百度”外卖平台现已不存在,已要求各店将信息从平台撤下。

 

收到回复后滨城区检察院及时跟进调查,发现检察建议书中所列部分商家仍未整改,区食药局仍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网络餐饮服务仍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过程】

 

2018年9月3日,滨城区检察院依法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1.确认区食药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2.判令区食药局继续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提起诉讼后,区食药局高度重视,分别向“美团”外卖总部、“饿了么”总部、“百度”外卖总部发出通知,要求对其授权的多家滨州第三方平台进行规范和约束,尽快整改。同时,向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普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案件线索移送函,对第三方平台存在的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情况,函告该局予以调查处理。2018年9月13日,区食药局对相关第三方平台涉及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年9月30日,区食药局对滨城区代理“美团”外卖、“饿了么”外卖网络订餐平台的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调,均合法有效。

鉴于区食药局在提起诉讼后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区检察院依法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区食药局对“美团”、“饿了么”、“百度外卖”三家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辖区内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公示和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2019年1月9日,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区食药局表示今后将加强网络餐馆服务第三方平台监管,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行政机关仍未履职尽责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虽然区食药局向相关平台下达了监督意见书,但并没有有效制止违法行为,也没有按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穷尽法定的行政监管手段。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造成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既包括具体的侵害事实,也包括存在的侵害危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相关解释,无论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还是行政公益诉讼,只要是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存在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危险的,也应认定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后,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依据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本案中,确认违法的判决,对行政机关履职具有警示意义,能够更好地促进相关行政机关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依法行政、全面履职、保护公益。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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