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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使用的液化气瓶如何监管,市场监管职责有哪些?看总局怎么说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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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液化石油气气瓶事故频发,尤其餐饮场所使用的气瓶事故接二连三,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对于气瓶的安全监管,基层监察人员一直很迷惑,今天小编抄录了总局网站上对一些气瓶监管方面的留言回复,供大家参考!
01



经营场所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餐饮、理发等行业)使用是否属于我局监管范畴?因此类经营场所点多、面广、线长,监管方面存在困难。若此种行为属于我局监管范畴,我们该如何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监管,望请总局告知确切答复及其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回复

气瓶的使用单位为充装单位;饭店、修理部等经营户属于气体使用单位。


02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实施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中的第C3.4.2条款专用的充装台(线)和充装装置的配置:

(5)充装冷冻液化气体的装卸用管以及紧固件的材料,应当能够满足低温性能要求,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

2016年10月1日施行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1.9卸车连接装置要求:(1)压力容器与装卸管道和装卸软管使用可靠的连接方式。

两个条款中对装卸液化天然气装卸连接装置是否存在冲突,(TSG 07—2019)禁止使用软管充装;(TSG 21-2016)可以使用装卸软管。

请总局相关部门领导给予释义,液化天然气加气站的装卸工艺是否能使用装卸软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回复

气瓶的使用单位为充装单位;饭店、修理部等经营户属于气体使用单位。


03


1依据特种设备管理车用气瓶液化LPG气瓶 使用年限15年。安装在出租车上使用15年还是8年

2车用液化气LPG气瓶装在出租车上是否执行出租车报废气瓶也报废的政策吗.

3出租车已报废。液化气LPG气瓶没有报废是否可以经过检验再次可以安装在新出租车车上吗。请领导给与回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回复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4.2明确规定,所述气瓶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使用,并随出租车一同报废。



04

非法液化气经销点的报废液化气钢瓶应由谁来查扣?餐饮摊点所使用的报废液化气钢瓶由谁来查扣?是由住建部门还是市场监管部门来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回复

请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条进行处理;因各地分工不同,具体请向当地政府部门咨询。


05
某企业用液化石油气为原料生产丙烷等产品,经提纯后的废气扔按液化石油气销售,该企业没有取得液化石油气的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符合规定吗?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回复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六)(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部分)》的规定,工业丙烷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发证范围为由炼厂气经脱硫、分离而制得的工业丙烷产品。以液化石油气为原料生产丙烷等产品,不属于发证范围,且经提纯后的废气不能按照液化石油气进行销售。


06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8334-2011)4.1.3“对于判定不能继续使用的钢瓶以及使用期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任何类钢瓶,记录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目前按照《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06)设计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年限均为8年,但TSG_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对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允许在进行安全评定后延长使用期,且延长使用期不得超过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对于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应当予以报废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8334-2011)与TSG_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互矛盾,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国家标准,且是强制标准,请问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应当执行哪个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回复

《行政许可法》第十条本条规定了监督检查原则;《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依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规定执行。


07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都规定了禁止将气瓶内的气体直接向其他气瓶倒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瓶对瓶“倒装”液化石油气举报后,是否有职权对该行为进行查处?如应查处,其依据是什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回复

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08

总局领导您好!我是山东齐胜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目前有一套叔丁醇装置,生产所需的碳四原料全部管输并来源于齐鲁石化胜利炼油厂生产的液化石油气(非油气田生产的液化石油气),提供给我们碳四原料的胜利炼油厂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危险化学品石油部分液化石油气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我们的生产工艺是利用碳四原料中的异丁烯进行水合反应生成叔丁醇产品(异丁烯的转化率50%左右),其他组分不参与反应,反应剩余后的液化石油气主要组分仍是碳四,作为商品再经过管输全部销售给邻近的一家碳四深加工化工企业。在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部分)中的表1《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发证范围》中,液化石油气产品单元中产品品种商品丙丁烷混合物的发证范围是生产液化石油气的石化炼厂(油气田生产的液化石油气除外),工业丁烷的发证范围是由炼厂气经脱硫、分离而制得的工业丁烷产品,我公司工艺生产条件均不在以上范围之中,在新版《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六)(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部分)》文件中已取消非典型生产工艺的核查描述。所以我公司已取得液化石油气产品经营许可证,现是否需要办理并取得液化石油气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请领导给予确认回复,谢谢。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回复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部分)》(2018版)的规定,液化石油气产品单元中产品品种商品丙丁烷混合物的发证范围是生产液化石油气的石化炼厂(油气田生产的液化石油气除外),工业丁烷的发证范围是由炼厂气经脱硫、分离而制得的工业丁烷产品。留言所述你公司工艺生产条件如均不在以上发证范围之内,不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不能以液化石油气产品名义进行销售。

02


来源: 产品可靠性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法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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