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 黄思思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当前从中央到地方都对食品安全工作高度重视,每当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都会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从《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历次修订的过程来看,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正在空前增强。一些食品从业者无法适应当前高压形势下的生产经营模式,如履薄冰却还频频“踩雷”,只能无奈退出,剩下的众多从业者也往往在巨大的风险和微薄的利润中煎熬。笔者结合多年食品行业监管和执法经验,总结了以下几点法律痛点和防控措施,供参考。在收到监管部门送达的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大部分从业者是一脸茫然,面对随之而来的行政处罚也无所适从。除非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故意所为,当前的抽检不合格的原因集中在原料的带入和微生物项目超标上。针对原料带入,此痛点的根源在于许多企业索证索票不到位,导致问题无法溯源,造成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对此,《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和五十三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采购,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其中如果从业者是企业的,还应建立查验台账。实际上,进货查验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食品从业者保护自身的法宝。对于原料来源众多的复配性产品,从业者还需要再往前走一步,即在采购合同中约定抽检不合格的损失赔偿并对产品进行留样,发现问题后对留样进行检验,以便向上一级追溯,否则在众多供货者和不同批次的原料中大海捞针也是非常困难。针对微生物项目超标,其痛点在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GB 4789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标准》均明确微生物项目不得复检,这使得一份检验报告就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后续在技术层面很难找到救济途径;此外,微生物项目影响因素较多,原料带入、设备清洁度、加工过程、存储方式和人员流动均有可能,一旦排查不出问题,极易造成连续的抽检不合格。对此,企业应当建立ISO22000和HACCP体系,对照体系进行逐项排查;严密检视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卫生控制管理,尽力使生产环境和生产设备保持封闭,对物料、人员的出入口均严格把控;具备条件的,应当在生产环节的末端增加杀菌工艺,利用臭氧、紫外线等措施,对食品和包装进行灭菌处理,设置微生物管控的最后一道关口。企业的出厂检验也不可走过场,切忌擅自缩短自检过程中微生物的培养时间,以期获得准确的数据,尽早发现问题,把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上海浦东新区某企业用红豆杉泡酒,厦门某超市销售的卤料中添加了当归,福建某公司在其生产的枇杷膏中添加了川贝,以上在食品中添加的红豆杉、当归、川贝均被认定为是违法添加,生产经营者或受到了罚款,或遭遇消费者索赔。此痛点的根源在于,中国地大物博,食品原料浩如烟海,很多看似在民间有食用习惯的物质,用于生产经营时却被认定是违法添加。对此,从业者应当将卫生部门发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予以备存,其中明确可添加于普通食品的仅限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的物质,其他的一般被认定是药品或者是非食品原料,禁止添加在普通食品中,而不在名单中的、存疑的物质,应当咨询监管部门,获得认可后方可使用。关于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一方面是原料中可能带入,对策在第一节中已说明,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理清原料中的添加剂成分,完善供货方的合同约定,进行留样管理;另一方面是某些企业对添加剂的管理粗枝大叶,缺少对添加剂库存、使用操作规范、“四专”制度的把控,建厂时购买的分析天平闲置不用,添加时纯粹凭感觉操作,稍有不慎即涉入雷池。对此,食品行业从业者首先应当研习《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明确生产经营食品的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以及用量,其次,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建立管理制度,由专人管理、专人领用、专人使用、专柜存放,添加过程中应当遵守操作规程,使用计量器具,依据标准酌量添加。杭州某炒货店,因在包装袋上印有“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被处罚款20万元;北京某公司在网站上销售杂粮粉,声称具有降血压、通便等功效,被处罚款200万元。按照传统朴素的理解,广告宣传只要实事求是,即不构成违法,但食品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在广告宣传上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其中《广告法》第九条明确,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此类绝对化用语的弊病在于,任何产品的优劣都是相对的,具有地域或者时间阶段的局限,使用这样的绝对化用语,违背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此外,《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还明确,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该处要点在于,中国有以食代药的民间传统,某些食品客观上是会对身体起到一些辅助的功效,但这些食品未进入药用渠道,所称功效未通过临床等法定手段得以验证,是否存在副作用,食品从业者的“自说自话”易误导消费者,因此即便功效真实存在,仍然于法不容。食品从业者所售的食品只要是直接面对消费者,多少都曾遭遇投诉举报,一旦有了投诉举报,从业者就要面对两件事情,一是消费者的索赔,二是监管部门的查处,时间短则几天,长则数年,牵扯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往往还得不到好的结果。对此,从业者除了苦炼内功,提升产品品质,做到合法合规经营,尽量减少投诉举报数量外,还需要就投诉举报的处理讲究方式方法。首先,关于职业举报人是否属于一般消费者,是否有权投诉、举报和起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当前的主流观点是,职业举报人只要是真实购买了商品,不是通过夹带问题商品进行敲诈勒索,原则上投诉、举报和起诉不受其身份的限制。其原理是中国的法律主要规制的是人的行为,而非人的身份,职业举报人也并非一个法定的概念,他们和普通公民一样享有买卖商品的基本权利。其次,受到投诉举报后,除了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外,是否要满足购买者的要求,对其进行赔偿。对此,有的从业者选择赔偿来息事宁人,有的选择一概不赔任由事态发展,其实两种选择均不足取。从业者首先应当研判投诉举报的定性:如果是标签问题,需判断是否属于标签瑕疵;如果是广告宣传的问题,需判断是否构成虚假,是否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如果是违法添加问题,需判断添加物是否有可添加的依据;如果是食品流通环节,需考量上家是否可追溯;此外,还需结合产品数量,事件影响程度等进行综合研判,并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最后决定处理方案,切不可简单地一刀切,以失去大事化小的机会。
作者简介:黄思思,同济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硕士,东南大学电子工程学士,曾就职于政府部门并担任公职律师,长期从事食品企业的监管和执法,2019年4月加入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涵盖食品药品、知识产权、公司风险防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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