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所使用劣药,被罚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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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9年10月)显示, 《罗联乡吴村村卫生所使用劣药案》长市监行罚字(2019)349号和长市监行罚字(2019)348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第三项款的规定。
长市监行罚字(2019)349号
经查明,当事人罗联乡吴村村卫生所将已经超过有效期的陆瓶复方酮康唑软膏(上海宝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612077,生产日期:2016年12月24日,有效期至2018年11月)等1个批次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置于药房内待使用。据该卫生所的乡村医师陈炜口述,至案发,尚未销售出上述药品,没有违法所得。现场扣押的药品合计货值为30元。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第三项款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6006乙级B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扣押药品:陆瓶复方酮康唑软膏(上海宝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612077,生产日期:2016年12月24日,有效期至2018年11月)等1个批次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2.处以罚款60元。
经查明,当事人罗联乡马台村卫生所将所已经超过有效期的壹瓶复方地巴唑氢氯噻嗪胶囊(福州辰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61112)、壹瓶尼群地平片(天津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5052)、壹瓶呋塞米片(江苏亚邦爱普森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1704066)、壹瓶维生素B6片 (北京中新制药厂生产,批号:120201)等4个批次药品置于该卫生所的药柜内待使用。据该卫生所的法定代表人陈家乐口述,至案发,尚未销售出上述药品,没有违法所得。现场扣押的药品合计货值为20元。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第三项款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6006乙级B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扣押药品:壹瓶复方地巴唑氢氯噻嗪胶囊(福州辰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61112)、壹瓶尼群地平片(天津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5052)、壹瓶呋塞米片(江苏亚邦爱普森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1704066)、壹瓶维生素B6片 (北京中新制药厂生产,批号:120201)
2.处以罚款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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