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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020年总局食品安全咨询答复合集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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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


①防疫期间私人经营的蔬菜店可以开门吗?

问:防新冠状病毒期间,私人经营蔬菜店铺可以开门,正常经营吗?经营人群:自己社区居民

答:您好,不涉及活禽等,证照齐全可以开业。如果您在湖北省或武汉市等地经营,建议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特殊时期的地方法规。

办公厅2020-02-07



定义食用农产品的标准是什么?

问:《食品安全法》中说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那在日常工作中,如何来鉴定一个食品是不是食用农产品呢?有没有什么正式的文件规定呢?或者是具体而详细的标准范本呢?

答:您好!关于“如何区分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有没有正式文件规定或者具体的标准”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食品安全法》第2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称为食用农产品,同时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该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7条明确了适用于该办法的食用农产品的界定范围,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感谢您对食品经营监管工作的支持!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2019-11-12


③果蔬农药残留

问:在产品经营过程中,经营企业需要提供果蔬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进行检测吗?如果需要,仪器需要定期检定或校准吗?

答:关于仪器是否需要检定,您可以查看该检测仪器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中,网址: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gfl/jls/201507/t20150701_443877.htm。更详细情况,您可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咨询。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2019-10-09


Q2

食品监督抽检 召回


①抽检超标

问:销售的豆芽被检测出氯苯氧乙酸钠超标,这种情况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明确,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及第一百一十条等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通过抽样检验的方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就具体执法处罚问题请咨询当地相关执法稽查部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2019-05-30


Q3

行业 地方 团体 企业标


①行业标准和监管法规

问:1.行业标准是自愿性标准,是企业可以选择或者不选择的,这样说对吗?2. 企业在选择了行业性标准以后,可以再自行决定执行或者不执行标准的要求吗?甚至违反标准的有些规定,进行虚假宣传和欺骗客户,这种情况应该由哪个政府部门负责监管?3. 形式检验是企业自主行为,这样说可以吗?它的含义是什么?是否要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答:《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标准创新管理2019-04-17



②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是否可以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问:《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那么,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是否可以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呢?

网上查到标准创新管理司答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对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是否可以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一问没有回答,现在好多标准都低于国家推荐标准如口罩有关指标低于GB/T32610要求,如何处理?

答:您关于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问题的留言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在有些情况下,推荐性标准的效力会发生转化,必须执行,如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则该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推荐性标准是政府推荐的基本要求,企业和社会团体要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提升自身和行业的市场竞争力,不能仅满足于推荐性标准的基本要求,而应积极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

标准创新管理司2020-03-04



③企业标准与国家推荐性标准的问题

问:在工作中遇到两个疑惑,想咨询一下:1、《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那么,是否允许企业在没有标准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呢?2、《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那么,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是否可以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呢?谢谢!

答:问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问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

标准创新管理司2020-01-13

企业标准使用

问:企业是否可以使用与本企业无任何关联的企业的企标

答:企业如使用与该企业无任何关联的企业的企业标准,需同企业标准制定方协商一致后使用,并公开其执行的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标准创新管理司2019-12-25


⑤原来发布的行业性标准是否现在都不具有强制性?

问:标准化法规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原来发布的强制性行业性标准是否现在不具有强制性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您所指的强制性行业标准,保证其强制力的法律、行政法规依然有效的,则该标准仍具有强制性。

标准创新管理司2020-03-17


企业标准与国家推荐性标准的问题

问:在工作中遇到两个疑惑,想咨询一下:1、《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那么,是否允许企业在没有标准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呢?2、《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那么,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是否可以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呢?谢谢!

答:问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问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

标准创新管理司2020-01-13


Q4

保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


①关于特医食品的咨询

问:总局关于调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2017年第139号),其中第二条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向我国境内出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以前的,可在我国境内销售至保质期结束。这句话该如何理解?201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怎么判定产品属于特医食品?是厂家声称是就算是吗?

答:2018年12月31日前生产,符合GB25596或GB29922尚未获得注册批准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可在我国境内销售至保质期结束。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求,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2019-03-01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备案及发布问题

问: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保健食品广告已经在公司登记注册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且通过后,能否跨省在其他省市进行发布,是否还需另到其他省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谢谢!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广告审查规章的要求,保健食品广告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后可以发布,异地发布广告时,不需要再办理备案手续。

广告监督管理司2020-03-06

来源:食安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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