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赠品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能向商家索赔吗?

陈建军 食药法苑 2020-12-07

食药法苑

点击关注我!

各种法规资料尽在法苑QQ群593933140

....


赠品发生质量问题,商家违法吗?

先看一个案例。

超市搞促销活动,消费满300元送一箱牛奶。王小姐满购后满心欢喜地捧箱牛奶回去,回家后打开一看,牛奶过期了!王小姐觉得不合理,回头找商家讨说法,却被商家以赠品一律不退不换为由拒绝赔偿。问题来了,消费者发现赠品存在质量问题,能向商家索赔吗?

商家的逻辑是,赠品是附带性质的,赠品流转到消费者手上并没有“过机”(打票纳税),即不实际参与到销售活动中,赠品是游离于销售商品之外的,故其不需要对赠品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

事实是这样吗?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现行《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对赠品作明确要求,但最高法于2013年12月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法院不支持商家对其质量不合格赠品免责。

同样的,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也作明确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以上两款条文都说得明确,商家必须为赠送的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负责,不能对消费者造成利益损害,所以上述案例的王小姐完全可以合法向该超市提出赔偿诉求。笔者认为,商家所谓的赠品都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无偿赠与,消费者必须要以完成目标商品的销售为前提下才等得到“赠品”,所以两者是“捆绑”的,不能单独割裂分开。甚至,有时候赠品还带诱饵性质,消费者很可能冲着赠品的优惠而促成他对其他商品的购买,两者同样具有不可分割性。既然赠品和目标商品视同一体,那赠品质量出问题了,商家自然也要为其“买单”了。其实在生活中观察对比,会发现目标商品价格有时候明显倚高,其实精明的商家早把“赠品”的价值暗地里分摊在当中,玩的不过是真促销假优惠的把戏罢了。

再看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消保法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支持消费者买到产品合格、质量过关的商品,对于赠品的质量也作同样的要求,所以对那些打着赠品的幌子企图用不合格商品以次充优蒙混过关的,市场监督执法者必须予以严格执法,坚决捍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管局    陈建军

相关链接 ↓↓

▶  怠于履行食品监管职责,市场监管局被检察院公诉了!

▶  一起食品案件中有两个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  酒店墙上20个字,被市场监管局罚款1万元

▶  食用农产品加上包装后还是食用农产品吗?法院这样说

我知道你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