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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后,这4个问题亟待解决

苏仁胜 卢勇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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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论坛网  原题为: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着力点。笔者从四川省宜宾市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到,高县积极整合行政执法资源,聚焦机构调整、职权界分和队伍建设,初步构建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但在具体工作推进过程中,制约改革的各类问题也不断涌现。现结合高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共性问题,提出深入推进县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对策建议。

高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现状


宜宾市高县共有行政执法队伍12支,人数为179人(其中行政编制9人,事业编制28人,参公编制119人,工勤编制23人)。涉及高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县交通运输局、高县农业农村局、高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高县水利局、高县应急局、高县卫生健康局、高县人社局等单位。高县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中积极探索,摸清了家底、弄清了事权、划清了边界、理清了思路。


摸清家底。经全面核查统计,截止2018年底,高县共有行政执法队伍12支,其中在编人员179人。执法人员编制身份复杂,占比66.5%的参公编制人员因身份问题划转困难。同时,在编在岗人员占在编人数的59.2%,在编不在岗人员占在编人数的40.8%。按照改革“编随事走、人随编走、财物随职能走”的原则,在编不在岗人员应回归编制岗位。但是在编人员中40.8%的不在岗人员,多数为所在行政机关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为了保障所在单位工作正常运行,事实上已经不能回归执法岗位。

弄清事权。按照四川省委编办工作要求,高县清理核实了《高县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清单》,拟划转高县11个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权力事项共1640项,占《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统计行政执法事项4523项(除环境保护)的36.26%,达到了四川省委编办综合执法事项集中度原则不低于30%的要求。


划清边界。高县经过多方深入调研,草拟了《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管理规定》(初稿),初步建立了部门间相互协作配合的机制,划清了与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边界,以确保行政执法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不推诿扯皮,防止执法错位、缺位、越位。


理清思路。2019年11月12日,宜宾市各区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齐聚高县,开展综合执法改革联合调研和工作交流,就综合行政执法权力事项、建立部门间执法协作机制和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等问题开展了深入研讨,理清了改革思路。

现行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4个问题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必将在整合执法资源、优化职能配置、加强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制约等方面取得成效,但在推进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苗头性、共同性的问题亟待解决。


缺乏有力法律法规支撑。综合执法机构具备法律法规授权是实行综合执法的大前提。目前,我国有关综合执法的依据散见于《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中部分授权性条款规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一系列通知和决定中,各地综合执法机构的管理模式、执法范围不尽相同,势必会影响综合执法职能的发挥,也削弱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缺乏自上而下的领导机制。目前,省市两级没有设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领导部门,区县也没有设置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机制不完善,以至于工作上缺少“上级”,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上反映问题和汇报工作没有“娘家”,工作得不到指点、问题得不到快速解决,对各区县综合执法局工作开展没有具体和明确的标准要求。

缺乏必要的执法工作力量。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编制来自自有编制调剂,局机关的行政编制普遍为6~10人(含领导职数3~4人),机关工作人员编制数量少,造成机关职能股室的设置数量受限制,对机关充分发挥职能有不良影响,也将导致没有足够的执法编制和人员到岗开展执法工作。


缺乏支撑执法的基础保障。各区县局均没有独立的办公场地,与其他部门共用办公楼。从2017年和2018年统计宜宾高县12支执法队伍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数量来看:2017年334件,2018年468件,近两年共802件。2018年案件数比2017年增长40.1%。从执法案件数量和可预期增长来看,目前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办公场地是不能满足执法工作需求。

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建议


健全法治体系。建议通过从国家层面制定一部全国性的综合执法领域法律法规,打破部门立法惯例,从更高层次明确综合执法的职责定位以及执法主体、权限范围、执法程序等,厘清综合执法机构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明确各层级政府的职责权限,坚决杜绝法外设权,实现综合执法工作有法可依。


健全领导体系。在省市级明确分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工作提调部门。由一名副省长和副市长具体分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建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市司法部门。在工作领导机制上形成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同时,尽快完成阶段性划转行政权力事项(四川省2019年要求划转30%),明确了执法事权才能明确人员编制及內设机构三定方案。


健全用编体系。建议参考辖区面积、经济总量和综合执法部门实际工作量,实现在各县(市、区)范围内动态调整人员编制,在行政编制的配备上应与执法案件数量对等。下设执法大队可考虑其级别设置为副科级单位。下设投诉举报信息中心事业单位,以接收划转执法队伍中的事业人员。


健全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安排新建或改建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大楼和专业附属建筑。如独立办公区、办案区、罚没物资存放区、装备保管区等等。从国家层面研究提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以确保行政执法长远发展需要和服务地方社会经济长远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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