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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拒执法!市场监管总局一天开出16个罚单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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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潍坊普云惠医药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拒绝、阻碍反垄断调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9〕20号

一、当事人情况

潍坊普云惠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168号1号楼。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99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卢国华。经营范围:销售: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冷藏冷冻药品除外)(以上范围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57797429473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本机关依法于2019523日对当事人涉嫌实施原料药垄断行为开展反垄断调查。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5月23日上午9时许,本机关执法人员进入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出具《调查通知书》,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强硬拒绝提供采购、销售葡萄糖酸钙等原料药的票证、单据、记录、会计账簿等资料,阻挠执法人员查阅公司电子数据、文件资料,拒绝在《调查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多次表示“不同意执法人员开展调查”“不同意提取证据材料”。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业务部人员通过微信告知相关人员拔除U盘并隐匿。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将打印出的记录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当众撕毁,执法人员警告其行为构成违法的情况下,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依然继续销毁证据材料。调查询问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谎称公司2017年底的采购合同以及与原料药生产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等材料,均因发生交通事故丢失,后经核实,上述资料被转移而未丢失。

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等记录的影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信息沟通记录等证据为证。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对原料药经销企业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是预防和制止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当事人对本机关依法开展的调查不予配合,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构成了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蔑视国家法律权威,暴力抗拒执法调查,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6月28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9〕21号

一、当事人情况

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庄检路517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9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武洲。经营范围:批发: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I、Ⅱ、Ⅲ类医疗器械产品(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定的项目范围经营)等。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52671601698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本机关依法于2019523日对当事人涉嫌实施原料药垄断行为开展反垄断调查。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5月23日上午9时许,本机关执法人员进入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出具《调查通知书》,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故意拖延,不配合调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谎称有关资料被水淹拒绝提供。同时,切断公司办公系统网络,删除电脑文件资料,导致无法登录办公电脑,执法人员无法查阅相关资料。

下午16时许,本机关执法人员进入当事人资料室进行调查取证时,发现了大量关键证据材料(包括购销合同、财务单、发货记录单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立即组织、指挥30余名公司员工及社会闲散人员暴力抢夺证据材料,不顾执法人员阻拦,将有关证据材料强行隐匿、转移。在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时,当事人相关人员对执法人员进行暴力阻挠,造成部分执法人员受伤,严重阻碍了调查工作。为逃避法律制裁,当事人将存储现场录像资料的硬盘拆除。同时,当事人组织身份不明人员20人左右,围堵执法人员所在会议室,并在楼下示威,威胁执法人员。

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等记录的影像资料、现场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为证。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对原料药经销企业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是预防和制止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当事人对本机关依法开展的调查不予配合,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构成了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蔑视国家法律权威,暴力抗拒执法调查,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6月28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9〕22号

一、当事人情况

武洲,男,住所:***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本机关依法于2019523日对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惠公司)涉嫌实施原料药垄断行为开展反垄断调查,当事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5月23日上午9时许,本机关执法人员进入康惠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出具《调查通知书》,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故意拖延,不配合调查,并谎称相关资料被水淹而拒绝提供。同时,当事人指使公司相关人员切断办公系统网络,删除电脑文件资料,导致无法登录办公电脑,执法人员无法查阅相关资料。

下午16时许,执法人员进入康惠公司资料室进行调查取证时,发现了大量关键证据材料(包括购销合同、财务单、发货记录单等)。当事人立即组织、指挥公司员工及社会闲散人员暴力抢夺证据材料,不顾执法人员阻拦,将有关证据材料强行隐匿、转移。在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时,当事人指挥相关人员对执法人员进行暴力阻挠,造成部分执法人员受伤,严重阻碍了调查工作。同时,当事人组织身份不明人员20人左右,围堵执法人员所在会议室,并在楼下示威,威胁执法人员。

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等记录的影像资料、现场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为证。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对原料药经销企业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是预防和制止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当事人作为康惠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机关依法开展的调查不予配合,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构成了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万元(大写:人民币拾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6月28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9〕23号

一、当事人情况

卢国华,男,住所:***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本机关依法于2019523日对潍坊普云惠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云惠公司)涉嫌实施原料药垄断行为开展反垄断调查,当事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5月23日上午9时许,本机关执法人员进入普云惠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出具《调查通知书》,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过程中,当事人强硬拒绝提供采购、销售葡萄糖酸钙等原料药的票证、单据、记录、会计账簿等资料,阻挠执法人员查阅公司电子数据、文件资料,拒绝在《调查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多次表示“不同意执法人员开展调查”“不同意提取证据材料”。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将执法人员打印出的记录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当众撕毁,在执法人员警告其行为构成违法的情况下,当事人依然继续销毁证据材料。调查询问时,当事人谎称公司2017年底以前的采购合同以及与原料药生产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等材料,均因发生交通事故丢失,后经核实,上述资料被转移而未丢失。

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等记录的影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信息沟通记录等证据为证。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对原料药经销企业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是预防和制止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当事人作为普云惠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机关依法开展的调查不予配合,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构成了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万元(大写:人民币拾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6月28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9〕24号

一、当事人情况

武阿静,女,住所:***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本机关依法于2019523日对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惠公司)涉嫌实施原料药垄断行为开展反垄断调查,当事人系该公司员工。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5月23日上午9时许,本机关执法人员进入康惠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出具《调查通知书》,并出示执法证件。下午16时许,执法人员进入康惠公司资料室进行调查取证时,发现了大量关键证据(包括购销合同、财务单、发货记录单等文件资料)。当事人协助康惠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洲组织、指挥公司员工及社会闲散人员暴力抢夺证据材料,不顾执法人员阻拦,将有关证据材料强行隐匿、转移。在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时,当事人协助指挥相关人员对执法人员进行暴力阻挠,严重阻碍了调查工作。当事人作为康惠公司员工参与了阻碍执法。

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等记录的影像资料、现场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为证。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对原料药经销企业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是预防和制止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当事人作为康惠公司员工,对本机关依法开展的调查不予配合,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构成了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隐匿、转移证据,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6月28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9〕25号

一、当事人情况

李东霞,女,住所:***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本机关依法于2019523日对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惠公司)涉嫌实施原料药垄断行为开展反垄断调查,当事人系该公司员工。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5月23日上午9时许,本机关执法人员进入康惠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出具《调查通知书》,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中,康惠公司为应对执法,将存储监控录像的硬盘和存储数据库材料的硬盘拆除,当事人将上述硬盘隐匿、转移。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公安部门的办案记录等证据为证。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对原料药经销企业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是预防和制止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当事人作为康惠公司员工,对本机关依法开展的调查不予配合,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构成了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隐匿、转移证据,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6月28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9〕26号

一、当事人情况

王佃宝,男,住所:***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本机关依法于2019523日对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惠公司)涉嫌实施原料药垄断行为开展反垄断调查,当事人系该公司员工。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5月23日上午9时许,本机关执法人员进入康惠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出具《调查通知书》,并出示执法证件。康惠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洲组织、指挥公司员工及社会闲散人员暴力抢夺证据材料,不顾执法人员阻拦,将有关证据材料强行隐匿、转移,当事人参与了阻碍执法。在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时,当事人对执法人员进行暴力阻挠,造成部分执法人员受伤,严重阻碍了调查工作。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公安部门的办案记录等证据为证。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对原料药经销企业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是预防和制止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当事人作为康惠公司员工,对本机关依法开展的调查不予配合,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构成了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隐匿、转移证据,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6月28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9〕27号

一、当事人情况

安文杰,男,住所:***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本机关依法于2019523日对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惠公司)涉嫌实施原料药垄断行为开展反垄断调查,当事人系该公司员工。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5月23日上午9时许,本机关执法人员进入康惠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出具《调查通知书》,并出示执法证件。下午16时许,执法人员进入康惠公司资料室进行调查取证时,发现了大量关键证据材料(包括购销合同、财务单、发货记录单等)。康惠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洲组织、指挥公司员工及社会闲散人员暴力抢夺证据材料,不顾执法人员阻拦,将有关证据材料强行隐匿、转移。在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时,相关人员对执法人员进行暴力阻挠,严重阻碍了调查工作。当事人作为康惠公司员工参与了阻碍执法。

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等记录的影像资料、现场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为证。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对原料药经销企业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是预防和制止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当事人作为康惠公司员工,对本机关依法开展的调查不予配合,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构成了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隐匿、转移证据,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6月28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9〕28号

一、当事人情况

孔祥欣,女,住所:***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本机关依法于2019523日对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惠公司)涉嫌实施原料药垄断行为开展反垄断调查,当事人系该公司员工。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5月23日上午9时许,本机关执法人员进入康惠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出具《调查通知书》,并出示执法证件。下午16时许,执法人员进入康惠公司资料室进行调查取证时,发现了大量关键证据材料(包括购销合同、财务单、发货记录单等)。康惠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洲组织、指挥公司员工及社会闲散人员暴力抢夺证据材料,不顾执法人员阻拦,将有关证据材料强行隐匿、转移。在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时,相关人员对执法人员进行暴力阻挠,严重阻碍了调查工作。当事人作为康惠公司员工参与了阻碍执法。

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等记录的影像资料、现场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为证。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对原料药经销企业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是预防和制止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当事人作为康惠公司员工,对本机关依法开展的调查不予配合,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构成了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隐匿、转移证据,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6月28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9〕29号

一、当事人情况

李娜,女,住所:***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本机关依法于2019523日对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惠公司)涉嫌实施原料药垄断行为开展反垄断调查,当事人系该公司员工。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5月23日上午9时许,本机关执法人员进入康惠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出具《调查通知书》,并出示执法证件。下午16时许,执法人员进入康惠公司资料室进行调查取证时,发现了大量关键证据材料(包括购销合同、财务单、发货记录单等)。康惠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洲组织、指挥公司员工及社会闲散人员暴力抢夺证据材料,不顾执法人员阻拦,将有关证据材料强行隐匿、转移。在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时,相关人员对执法人员进行暴力阻挠,严重阻碍了调查工作。当事人作为康惠公司员工参与了阻碍执法。

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等记录的影像资料、现场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为证。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对原料药经销企业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是预防和制止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当事人作为康惠公司员工,对本机关依法开展的调查不予配合,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构成了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隐匿、转移证据,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6月28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9〕30号

一、当事人情况

刘翠翠,女,住所:***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本机关依法于2019523日对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惠公司)涉嫌实施原料药垄断行为开展反垄断调查,当事人系该公司员工。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5月23日上午9时许,本机关执法人员进入康惠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出具《调查通知书》,并出示执法证件。下午16时许,执法人员进入康惠公司资料室进行调查取证时,发现了大量关键证据材料(包括购销合同、财务单、发货记录单等)。康惠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洲组织、指挥公司员工及社会闲散人员暴力抢夺证据材料,不顾执法人员阻拦,将有关证据材料强行隐匿、转移。在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时,相关人员对执法人员进行暴力阻挠,严重阻碍了调查工作。当事人作为康惠公司员工参与了阻碍执法。

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等记录的影像资料、现场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为证。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对原料药经销企业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是预防和制止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当事人作为康惠公司员工,对本机关依法开展的调查不予配合,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构成了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隐匿、转移证据,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6月28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9〕31号

一、当事人情况

王磊,女,住所:***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本机关依法于2019523日对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惠公司)涉嫌实施原料药垄断行为开展反垄断调查,当事人系该公司员工。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5月23日上午9时许,本机关执法人员进入康惠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出具《调查通知书》,并出示执法证件。下午16时许,执法人员进入康惠公司资料室进行调查取证时,发现了大量关键证据材料(包括购销合同、财务单、发货记录单等)。康惠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洲组织、指挥公司员工及社会闲散人员暴力抢夺证据材料,不顾执法人员阻拦,将有关证据材料强行隐匿、转移。在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时,相关人员对执法人员进行暴力阻挠,严重阻碍了调查工作。当事人作为康惠公司员工参与了阻碍执法。

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等记录的影像资料、现场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为证。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对原料药经销企业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是预防和制止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当事人作为康惠公司员工,对本机关依法开展的调查不予配合,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构成了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隐匿、转移证据,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6月28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9〕32号

一、当事人情况

王霞,女,住所:***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本机关依法于2019523日对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惠公司)涉嫌实施原料药垄断行为开展反垄断调查,当事人系该公司员工。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5月23日上午9时许,本机关执法人员进入康惠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出具《调查通知书》,并出示执法证件。下午16时许,执法人员进入康惠公司资料室进行调查取证时,发现了大量关键证据材料(包括购销合同、财务单、发货记录单等)。康惠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洲组织、指挥公司员工及社会闲散人员暴力抢夺证据材料,不顾执法人员阻拦,将有关证据材料强行隐匿、转移。在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时,相关人员对执法人员进行暴力阻挠,严重阻碍了调查工作。当事人作为康惠公司员工参与了阻碍执法。

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等记录的影像资料、现场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为证。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对原料药经销企业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是预防和制止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当事人作为康惠公司员工,对本机关依法开展的调查不予配合,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构成了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隐匿、转移证据,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6月28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9〕33号

一、当事人情况

张小龙,男,住所:***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本机关依法于2019523日对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惠公司)涉嫌实施原料药垄断行为开展反垄断调查,当事人系该公司员工。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5月23日上午9时许,本机关执法人员进入康惠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出具《调查通知书》,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作为康惠公司信息部工作人员,切断办公系统网络,删除电脑文件资料,导致相关办公电脑无法登录,执法人员无法查阅相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等记录的影像资料、现场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对原料药经销企业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是预防和制止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当事人作为康惠公司员工,对本机关依法开展的调查不予配合,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构成了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隐匿、销毁证据,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6月28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9〕34号

一、当事人情况

赵翠华,男,住所:***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本机关依法于2019523日对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惠公司)涉嫌实施原料药垄断行为开展反垄断调查,当事人系该公司员工。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5月23日上午9时许,本机关执法人员进入康惠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出具《调查通知书》,并出示执法证件。下午16时许,执法人员进入康惠公司资料室进行调查取证时,发现了大量关键证据材料(包括购销合同、财务单、发货记录单等)。康惠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洲组织、指挥公司员工及社会闲散人员暴力抢夺证据材料,不顾执法人员阻拦,将有关证据材料强行隐匿、转移。在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时,相关人员对执法人员进行暴力阻挠,严重阻碍了调查工作。当事人作为康惠公司员工参与了阻碍执法。

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等记录的影像资料、现场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为证。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对原料药经销企业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是预防和制止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当事人作为康惠公司员工,对本机关依法开展的调查不予配合,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构成了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隐匿、转移证据,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6月28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9〕35号

一、当事人情况

钟洪山,男,住所:***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本机关依法于2019523日对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惠公司)涉嫌实施原料药垄断行为开展反垄断调查,当事人系该公司员工。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5月23日上午9时许,本机关执法人员进入康惠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出具《调查通知书》,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作为康惠公司信息部负责人,切断办公系统网络,删除电脑文件资料,导致相关办公电脑无法登录,执法人员无法查阅相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等记录的影像资料、现场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对原料药经销企业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是预防和制止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当事人作为康惠公司员工,对本机关依法开展的调查不予配合,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构成了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隐匿、销毁证据,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6月28日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整理编辑:产品可靠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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