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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么是预包装食品?看这篇文章

fanbin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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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管实践中,因对预包装食品概念理解的不同,引发了许多争议。本文通过对《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中对预包装食品规定的梳理和分析,以期厘清预包装食品的含义,希望对食品监管人员有所帮助,同时提出对《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建议,不当处请指正。

一、食品安全法中的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在《食品安全法》中共出现6次,分别在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七条(两次)、第一百二十五条二项、第一百五十条。分列如下: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从以上条款可得出以下结论:

1、预包装食品必须有标签。

2、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有生产许可证编号。

3、预包装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

4、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要进行处罚。

从第六十七条中“应当”一词还能推导出一个结论:预包装食品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的预包装食品

在《通则》第四项: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4.1.9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项目中规定为: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从这句描述中可得出一个结论:有的预包装食品不必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这与从《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中得出的结论矛盾。

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中的预包装食品

在《通则》问答中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七)、(八)、(九)三项中,采用递进的方式解释了预包装食品,原文如下:

(七)预包装食品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豁免标示的食品除外);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以按企业双方约定或合同要求标注或提供有关营养信息。

(八)关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根据国际上实施营养标签制度的经验,营养标签标准中规定了可以豁免标识营养标签的部分食品范围。鼓励豁免的预包装食品按本标准要求自愿标识营养标签。豁免强制标识营养标签的食品如下:

1. 食品的营养素含量波动大的,如生鲜食品、现制现售食品;

2. 包装小,不能满足营养标签内容的,如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预包装食品;

3. 食用量小、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的,如饮料酒类、包装饮用水、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预包装食品,如果有以下情形,则应当按照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强制标注营养标签:

1. 企业自愿选择标识营养标签的;

2. 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如“蛋白质≥3.3%”等)的。但是,相关产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工艺、分类等内容的描述,不应当作为营养信息,如“脱盐乳清粉”等;

3.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的;

4. 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

(九)关于生鲜食品。

是指预先定量包装的、未经烹煮、未添加其它配料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等,如袋装鲜(或冻)虾、肉、鱼或鱼块、肉块、肉馅等。此外,未添加其它配料的干制品类,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以及生鲜蛋类等,也属于本标准中生鲜食品的范围。

但是,预包装速冻面米制品和冷冻调理食品不属于豁免范围,如速冻饺子、包子、汤圆、虾丸等。(在食品生产许可目录中)

从以上问答中可得出以下结论:预先定量包装的生鲜食品(生肉、水果、鸡蛋)属于预包装食品。

食品生产许可目录中没有生鲜食品等食用农产品,即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也就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若其进行定量包装,则成为预包装食品,因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则在包装标签上也不可能有,这样就与《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规定不符。

分析: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确定了预包装食品定义,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从定义中可看出规定比较宽泛。没有规定必须是经过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

7718中除以上外增加了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加的这条只是把定量(克、 毫升)要求具体实现而已。

总结:预包装食品的概念是一个大范畴,包括生产许可目录中的食品,也包括目录以外的食用农产品。

建议: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八)项修改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生产许可目录中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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