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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率”考核,该取消了!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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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企业想不明白“明明6月30日之前都可以申报年报,怎么4月底之前就要我们把年报报完?”

有的企业想不明白“我们到现在都很糊涂,自己没提报过上一年的年报,需要报送的经营数据别人也不可能掌握,是谁替我们报送了年报?怎么填写的具体内容?”

以上两个问题正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一味追求“年报率”的工作下而在不断发生。

年报工作是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是企业实现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手段。市场监管总局通知要求在年报结束前一段时间定期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各省年报客观情况,不进行排名,不进行考核。但落实到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上可就变味了,变相设定年报率“指导数”,并规定了完成比率的底限,年报率成为了基层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更有甚者,有些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来4月底前就要完成95%的“年报率”!

为了设定的“年报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尤其是基层部门不得不穷尽一切手段为提高年报率而疲于奔命,采取的手段无所不用其极,报纸、广播、电视、海报、网站、微信、QQ、展板等各种宣传手段一齐上阵,短信、电话、通知、上门提醒催办一遍又一遍对企业狂轰滥炸。更有甚者,为了企业年报率高比率的“政绩”,出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人员为企业代报年报、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年报”的乱象,有些年报企业联络员的联系方式仍是市场监管所人员利用系统平台为了年报完成而改成自己的电话,不禁让人啼笑皆非。上级部门天天通报年报率,周周通报年报率,月月通报年报率,只有年报率达到设定预期了,年报才会消停,哪里管后面留下什么隐患!广大市场监管部门基层干部为此深陷泥沼,对“年报率”感到深恶痛绝,又无可奈何。

一味追求“年报率”真的是好事吗?年报率再高对真正的市场来说又何意义呢?客观的“年报率”的确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市场主体活跃程度和正常经营程度,但是人造的“高高在上”的年报率数据到底有是多少真实数据?能真实体现市场主体活跃水平吗?能作为关键的经济指标吗?还是只是对某些领导来说数字好看呢?人为设定的“年报率”就是一种“形式主义”,年报率数字好看了,当然让上面领导满意了,但是却让疲于奔“年报率”的基层干部感到失望,而被频繁骚扰的企业却不一定满意。

一味追求年报率的行为,归根结底是有些市场监管部门还是搞不清楚年报工作到底是“企业主动报”行为还是“政府管”行为,也在于对年报工作考核的科学、不完善,若对市场主体的年报率情况不正常考核,单纯以年报率越高相关部门考核的得分就越高,那么企业“被要求提前报”、“被年报”的“怪事”便不会停止。

年报公示制度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构建以信息公示为基础、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的基础和保障。年报公示不仅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企业积累社会信用的过程;企业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就要求政府和市场主体都要尊重市场规则,各安其位。对于市场监管这只“手”来说,不能“伸”得太长,更不能随意乱“伸”。未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意味着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市场主体提报年报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监管部门若“越俎代庖”,替仍处于提报期限的经营者提报年报,或者编造经营信息代替企业年报,或替代大量“僵尸”企业年年“年报”,人为去造出虚假的“年报率”数据,无疑是对现有市场规则的干扰,也破坏了市场主体公平经营的环境,这对正常经营的企业来说并不公平。

对市场监管部门来说,市场主体年报工作的“乱作为”还将带来三种后果:一是市场主体知道市场监管部门帮忙年报,自己可以不用操心,这样很难形成年报意识,也就会忽略自身的法律义务。二是市场主体推说对年报不知情,如果监管部门抽查发现年报信息有虚假或不合实际,市场主体不愿意承担责任。三是表面上是用最短时间和最少人力提升了年报率,实际上下一年度的年报推进工作难度会更大。

当然年报公示不仅需要企业的自主意识,也需要政府部门的宣传督导和服务。作为市场主体的监管方,督促、监督市场主体提报准确的年报信息也是职责所在,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年报工作可以有作为,但不应乱作为。

对年报工作市场监管部门,一是应停止对“年报率”的考核,保持“年报率”的客观性,把工作重心放在事前宣传和督导,事后加强监管和异常名录管理上;二是加大对未年报市场主体的惩罚力度。增加对不及时、不如实报送年报的行为可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和联合惩戒的手段,提升市场主体按时年报的自觉性。三是加强异常名录库的运用及管理。对列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不进入需年报填报的统计基数,经年报完成并申请移出异常名录之后再进入正常经营主体库,对进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在办理公司业务登记、银行贷款、国有土地拍卖、参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以及荣誉授予等方面进行限制,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四是加强年报数据分析和运用。企业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申报的年报汇集了大量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等信息,这是一笔巨大的数据资源,要深入挖掘,加以科学合理的分析运用,为政府部门提供经济发展参考指数,为经济决策服务。五是建立更为完善的企业退出机制。每年专项开展对僵尸企业的清理吊销工作,对连续3年未年报企业列入严重违反失信企业名单,并加大吊销力度;加大企业注销和企业撤销方面的工作力度,探讨依职权注销制度,对长期被吊销的企业依职权进行注销,夯实企业基数,提升企业活跃度。

近日中央下发的《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提出要“进一步把广大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手脚从形式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市场监管部门更应把精力放在优化准入,强化监管上,不断在优化营商环境上下功夫,下力气整治不正常的“年报率”形式主义,把广大基层干部从冲击“年报率”形式主义的泥沼中脱身开来,以把更多精力投入正确的监管职责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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