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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肉冒充驴肉销售,如何处理?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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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发布一则《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当事人以马肉冒充驴肉,且采购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未登记台账记录被石家庄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石家庄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 市监 餐行罚决 〔 2019 〕   55  号

 

当事人: 石家庄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以西、塔北路南侧商业门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以西、塔北路南侧商业门市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2018年9月11日,在该酒店冷拼间现场采样“驴肉”(熟),经检测检出马源性成分,未检出驴源性成分,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调查,2018年11月1日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在调查过程中制作了调查笔录。
违法事实: 该酒店经营以马肉冒充驴肉,且采购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未登记台账记录,经调查核实,该批次“驴肉”(熟)货值金额为1480元,加工制作成菜品供顾客食用,全部销售完毕,销售违法所得为258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检验报告 立案审批表 立案通知书  检验结果告知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  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  调查笔录  现场采样视频等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2019年2月27日给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免于处罚。复核意见:该酒楼采购食品原料“驴肉”(熟)索证索票不全,驴肉无检验报告,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未提供其不知情的充分证据,且以假充真“驴肉”属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食品,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范围内,不符合免责条件。
违反法律法规及处罚自由裁量理由:1、该酒店经营以马肉冒充驴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采购食品原料(“驴肉”)未登记台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该酒店积极协助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货值较小,违法所得较少,应适用从轻处罚。
处罚内容及依据:1、该酒店经营以马肉冒充驴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不足壹万元,违法货值较小,违法所得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八条从轻处罚的规定,应给予5万元-6.5万元的罚款,建议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伍佰捌拾肆元;(2)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2、采购食品原料未登记台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建议合并给予: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伍佰捌拾肆元;3.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合计:伍万贰仟伍佰捌拾肆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河北银行,执收单位编号:383018,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57-10,主体机关代码:01000057,收款单位:石家庄市财政局,账号:***,开户行:河北银行石家庄营业管理部,罚缴分离代码:571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产品可靠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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