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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改革后,各类身份人员能否参公?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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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改革后,各类身份人员是否能够参公?

综合执法改革是一个大杂烩,各地人员身份编制不一,有自收自支、差额全额、工人聘干,有考试进入,有分配进入,有军转干部......,总之一个就是一个“乱”,这其中又以交通部门为甚。讨论这个问题容易讨骂,但这个问题才是身处改革大潮中的广大执法人员最关心的问题,笔者也是经过强烈的思想斗争,决定还是说一说。

先来说一说什么是参公,参公源自于公务员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根据这一概念,申请参公的当然只能是事业单位,所以大家必须认识到一个问题,在国家机构编制管理中,参公了人员的编制依然是事业编制。一般情况下参公都是以单位进行申报,单位符合经批准参公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公管理。

接下来,笔者就假定综合执法机构经批准取得了参公地位,各身份人员是否能够参公进行一点分析。

首先,划入综合执法机构的人员能否参公的问题。原则上人员管理应当符合机构性质,所以,如果划入综合执法机构的人员的编制是使用的事业编制,并且不是工勤人员的,符合参公的前提条件。

其次,事业单位中使用工勤编制,且没有进行过聘干的人员,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排除条件,不具备参公资格,不能够参公,即使划入了综合执法机构,大概率效仿原行政机关消化工勤编制的做法,退一减一,逐步退出历史的舞台。

最后,最复杂,最容易产生分歧的是聘干人员是否能够参公的问题。由于历史上的多种多样的原因,目前有一些单位就存在了一批进入单位时使用的是工勤编制,后面进行了岗位聘用管理的群体,就是所谓的聘干。关于聘干是否能参公的问题,不同的群体对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进行了不同的解释,有认为聘干后就不再是工人,自然取得干部身份的,有认为聘干后使用的还是工勤编制,依然是工勤人员的等等不同的解释,但本质的问题,这些都还是民间解释,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依然缺少着一种有权解释,都是不同群体出于自身利益的不同解读,有点职业主义的意思。

笔者就这个问题谈一谈个人的浅见,供大家参考。从国家机构编制管理的形式上来看,这里姑且不论这个管理模式是否是科学的,所谓的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是依托于个人编制的,每个人不管从什么渠道进入事业单位的,进入时,编办都会给一个对应个人的编制,要么是事业编制、要么是工勤编制。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又区分为管理岗和专业技术岗,管理和专业技术是岗位,不是编制,都属于事业编制下的,对应的是干部身份。使用工勤编制的就是公务员法严格意义上的工勤人员,对应的也就是工人身份。

聘干是一个特殊的产物,是某些地区把进入事业单位时使用工勤编制的人员聘用到了事业编制下的管理岗或者专业技术岗的情况,那么这部分人符不符合参公条件,就要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一种情况是工勤人员聘干的时候,同时转变了编制的性质,对人员的编制从工勤调整到了事业,那么这部分人实际上是转换成了干部身份,符合参公基础条件,比如,笔者所在单位以前参公时就有过如此操作,原本单位的一些工勤编制人员,通过过渡考试,对其编制进行了调整,全部使用了事业编制,消除了工勤不能参公的障碍,全员参公。另一种情况是,虽然某工勤人员经过单位的聘用,一直在从事管理岗或者专业技术岗的工作,其使用的编制依然还是工勤编制,没有调整成事业编制,这只是单位行为或者地方行为,编办和组织部门往往都不认可,依然把这类所谓的工人身份的人员视为工勤人员,参公时就可能会被组织部门认定不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比如,笔者所在地区历史上还存在着某某工勤人员被组织部提拔担任了行政机关和党的机关的实职副科、正科领导岗位,还下了正式文件任职,但是虽然提拔了,组织部门依然认定该领导属于工人身份,一直都未给予公务员身份。

上文对各类人员是否具备参公资格进行了分析,那么具备了资格的人员一定能参公吗?笔者认为不一定。从机构改革的相关文件来看,一方面,国家提出了严禁把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的人员划入综合执法机构,同时公务员分类管理又确立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分类,因此,可以看出,未来行政执法类纳入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是改革的方向,综合执法机构参公后,人与单位相适应,参公也是大概率事件。另一方面,从改革的实践来看,几支综合执法队伍,特别是交通部门,改革完成后,都将面临人员队伍庞大,机构臃肿的局面。国家级的系列改革文件又提出了改变人海战术的要求,同时在控编减编的要求下,执法队伍未来将会走上职业化、专业化的路子,这就说明了未来的综合执法队伍会向精英化发展,大幅减少人员和编制。因此,笔者再次大胆推测,进入了综合执法队伍的具备参公条件的人员,在机构参公后,不可能无差别全部参公,极有可能要通过过渡考试等手段优中选优,必然会有一部分人参公,一部分人被消化分流,或者去其他单位,或者在单位内从事一些辅助工作,不能从事执法。进入了综合执法队伍的不具备参公条件的人员,参公希望渺茫。当然也不排除当地政府结合实际的操作,比如在事业编充足的情况下,聘干后任然使用工勤编制的人员通过内部考试的方式转为事业编制,但笔者认为这不会成为主流的操作。

以上纯属有根据性的推测,中央文件已经明确指出了,各地划转人员允许不同编制性质暂时混编,待中央确定政策后逐步加以规范,所以,参不参公的问题,终究要看中央最后的决策。中央何时会出台政策进行规范,笔者认为是在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完成以后,中央根据各省实际,结合改革的目的,才有可能出台一份适用于全国各地的指导意见。

写在最后:讲个故事,有人做过一个实验,用一个小铁笼子关着一只小白鼠,在笼子左边放上一块肉,笼子右边放上一个触电器,然后用棍子把小白鼠往左边赶,小白鼠吃到了肉,接着,把左右的肉和触电器进行了一个调换,再赶小白鼠,小白鼠跑到左边被触电器给触了后返回,实验者又把左右的肉和触电器进行了一个调换,再赶小白鼠,这次小白鼠往右边跑了,结果又被触了一次后返回,实验者又把左右的肉和触电器进行了一个调换,再赶小白鼠,小白鼠往左边跑,又被触电器给触了,如此往复几次后,无论再怎么赶小白鼠,小白鼠都呆原地不再动弹了,它最后成为了一只疯掉的小白鼠。

写上面的故事,是为了告诉大家,社会学、心理学的科学都表明,人们适应变革的承受力是有限的,人本能的习惯于一个稳定的秩序,害怕变化。

改革与法治存在着激烈的冲突,法治要求的规则建立后的稳定性,改革是一个打破规则再建立规则的过程,要求人们适应一个全新的规则,因此,改革必然对涉改人员的心理产生强烈的影响。欧洲各国现代化的过程是一个缓慢变革的过程,从工业革命起到完成现代化花了三四百年的时间,所以,欧洲各国的变革是一个缓慢渐进式的变革,这就意味着能给被改革者更长的适应期,能小步慢走,降低改革带来的冲击力。而我国从建国到预计完成现代化的时间,只有不到一百年,这就必然要求,改革必须大步快走,在人们刚刚适应,甚至还未完全适应上一次改革的时候,新的改革又接踵而来了,不断的考验着面对改革这一代人的心理承受极限,因此,我国的现代化改革是一个痛苦的过程。改革也是一个利益的再分配过程,既得利益者和利益预期获得者站在各自的角度,对改革发出不一样都声音亦是人之常情,但是,面对国家崛起的必由之路,身处改革中的我们不过是沧海一粟,所有人都要学会积极调整心态,适应改革所带来的的冲击,不要成为那只小白鼠!(来源:今日头条  鼹鼠观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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