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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这种水煮粽子,一早餐店老板获刑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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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非食用物质硼砂放入水中

然后用来蒸煮粽子

导致粽子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硼砂毒性较高,若人体摄入过多,易引起多脏器蓄积性中毒

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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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韶关市浈江法院审结了一宗和粽子有关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案中的被告人黄某是一家早餐店老板,因制作、出售含有硼砂的粽子而触犯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9年5月初,被告人黄某在浈江区经营早餐店期间,为使粽子口感更佳、粽叶与粽子不粘连,将非食用物质硼砂放入其用于蒸煮粽子的水里,并将粽子出售给他人食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浈江法院判令追究黄某刑事责任,支付赔偿金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9日,韶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受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该店制作的粽子进行抽检。


经检验,被抽样的粽子中含有硼砂,不符合SB/T10377-2004《粽子》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9年5月27日,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扣了在现场发现的全部粽子及白色物质(硼砂)1袋。经检验,被抽样的粽子检出硼酸,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在蒸煮粽子的水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制成含有硼砂的粽子出售给他人食用,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该案被告人黄某销售掺硼砂的粽子仅20天,犯罪时间短,硼砂使用量不足100克,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了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和支付赔偿金的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硼砂,通常为含有无色晶体的白色粉末,易溶于水,有广泛的用途,可用作清洁剂、化妆品、杀虫剂等,毒性较高,故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将其作为食品添加剂。
硼砂毒性较高,若人体摄入过多,易引起多脏器蓄积性中毒但因为硼砂加入食品后,具有增加弹性、防腐的作用,能使食品口感更好,所以还是会有部分商家为了增加食物的吸引力而加入硼砂。”谈及硼砂的危害时,法官说道:“制售食品的商家,应当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照食品安全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广大群众在购买食品过程中,也要提高警惕,不要一味追求口感,毕竟健康才是最重要。

法律看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韶关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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