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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局一审二审均败诉!只因这样处理食品投诉举报……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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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陈洪东

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在地贵港市荷城路**。

……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在。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d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洪东……


案件概述 


上诉人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贵港市市场监管局)、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与被上诉人陈洪东食品监督行政答复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的(2017)桂0107行初4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4日组织各方当事人到庭就本案争议事项进行了调查和询问。上诉人贵港市市场监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兵、朱绍欢,上诉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委托代理人覃俭荣、黄宁,上诉人陈洪东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审理查明,2017年6月6日,原告陈洪东通过网络向被告贵港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对其于2017年4月19日在贵港凤凰二街的华隆超市购买的钟爱一生腰果涉嫌能量低标行为予以查处,并提出以下请求:1.责令贵港华隆超市凤凰总店提供涉案商品脂肪含量为19.6的依据和来源;2.如果不能举证,应认定属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行为,责令超市改正并依法召回已经出售的食品;3.依法对贵港华隆超市凤凰总店行政处罚;4.对本人举报身份保密;5.受理后给予本人书面告知;6、办结后给予本人书面回复。2017年6月9日,被告贵港市场监管局对原告的投诉予以受理。同年6月13日,被告工作人员前往被举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同年7月21日,被告贵港市场监管局向原告作出贵食药举答字[2017]3号《关于陈洪东投诉贵港华隆超市凤凰总店涉嫌销售能量低标腰果食品的书面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一、现场调查情况。针对投诉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单位广西贵港华隆超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并向该公司店长了解有关情况,综合如下:该公司办理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11494166F)、《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P4508001010000071)等证件。经查,在该公司的食品销售区、食品仓库未发现有举报人举报的“湖南钟爱一生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的腰果(净含量:500克/瓶,生产日期:2017.01.07,保质期:10个月)和盐焗腰果(净含量:90克/包,生产日期:2016.12.25,保质期:10个月)”商品。经核查,广西贵港华隆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湖南钟爱一生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的系列腰果食品是从湖南钟爱一生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的,于2016年12月31日购进盐焗腰果(净含量:90克/包,生产日期:2016.12.25,保质期:10个月)60包,2017年1月12日购进腰果(净含量:500克/瓶,生产日期:2017.01.07,保质期:10个月)12包,购进时已经查验了湖南钟爱一生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上述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等索票索证凭证。贵港华隆超市有限公司现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凭证的影印件以及采购、销售记录台账。二、调查结论。经核查,有充分证据证明贵港华隆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上述湖南钟爱一生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的系列腰果食品是从已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购进,且已经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等法律义务。处理情况:1、广西贵港华隆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湖南钟爱一生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的系列腰果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问题,故我局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2、针对原告提出“责令贵港华隆超市有限公司提供涉案商品脂肪含量为19.6的依据和来源”的要求,我局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该要求不属于贵港华隆超市有限公司的责任、义务范围。原告不服该《答复》,于同年8月5日向被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同年8月9日,被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同年9月29日,被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决定延期至2017年11月5日。2017年10月25日,被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桂食药复决[2017]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贵港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案涉《答复》。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告贵港市场监管局作为贵港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陈洪东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关于陈洪东是否具有针对该案被诉《答复》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陈洪东作为消费者就其购买的食品存在问题向贵港市场监管局进行举报,贵港市场监管局应依职权对举报进行调查处理,该处理结果会对陈洪东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该处理结果关系到贵港市场监管局是否针对陈洪东的申请履行了法定职责,其与陈洪东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因此陈洪东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故对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出陈洪东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中,陈洪东系针对其所购买食品涉嫌能量低标问题向贵港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其所投诉举报问题实际是针对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行为。贵港市场监管局受理陈洪东的投诉举报,经调查后仅系针对商家进货途径合法,且已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答复,但并未针对陈洪东的上述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处理。故贵港市场监管局所作被诉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因贵港市场监管局所作被诉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亦属错误,也依法应予撤销。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一审判决,撤销贵港市场监管局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的《答复》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贵港市场监管局在法定期限内对陈洪东的投诉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上诉人贵港市场监管局上诉称,一、其无法查明广西贵港华隆超市有限公司凤凰总店(以下简称贵港华隆超市凤凰总店)所销售的被上诉人陈洪东所投诉的食品存在能量低标情形。根据其工作人员所核查的情况,因贵港华隆超市凤凰总店已于2017年4月19日全部将案涉腰果食品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对该店销售的上述食品进行抽样检测脂肪含量,无法查明是否违法食品安排标准。二、贵港华隆超市凤凰总店在进货过程中已经全部履行相应查验义务。该店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三、贵港市场监管局受理被上诉人陈洪东的投诉后,及时到贵港华隆超市凤凰总店查扣相应商品,但该店已将所进购的商品销售完毕,已经没有样品可以予以进行检验,故无法确认被上诉人陈洪东所提供到庭的商品是属于从广西贵港华隆超市有限公司凤凰总店处所购得。四、被上诉人的自行检测结果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自行检测的检测样品无法确定就是贵港华隆超市凤凰总店所购进的案涉商品,不能证明其投诉的商品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情形。综上,上诉人贵港市场监管局所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判决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陈洪东的诉讼请求,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陈洪东承担。

上诉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上诉人上称,一、一审认定贵港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后仅系针对商家进货途径合法,且已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及索证票义务,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答复,但并针对被上诉人的上述投诉举办内容进行调查处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贵港市场监管局对被上诉人陈洪东的投诉举报内容依法立案受理、调查核实,并告知了其处理结果,已履行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不存在未对其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处理的事实。二、被上诉人陈洪东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之中,其他相关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材料、部门规章未规定作为投诉举报人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陈洪东承担。

被上诉人陈洪东答辩称,一、贵港市场监管局在接受投诉举报人的举报后,未通知其协助调查,未采取委托送检等查验手段,明显存在查检不周。即便贵港华隆超市凤凰总店履行查验义务,但并不免除其他包括下架整改、召回等责任。贵港市场监管局应当在认定产品违法后作出相应的责令下架、召回、没收等行政处置措施。其在贵港华隆超市凤凰总店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不予采信其证据显属不当。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其所投诉的问题属食药监局职责范围。其作为举报人与举报事项消费者,因举报结果影响到消费权益与获奖权利,其有权以利害关系人身份起诉。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据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另查明,根据2019年1月14日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发〔2019〕39号)精神,成立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承担。

又查明,根据2019年1月15日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港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9〕53号),组建贵港市场监管局,原贵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由贵港市场监管局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贵港市场监管局就陈洪东的投诉是否已经履行食品监管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贵港市场监管局依法具有在本辖区内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及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职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本案中,被上诉人陈洪东向上诉人贵港市场监管局接到被上诉人陈洪东的投诉举报后,认为其在贵港华隆超市凤凰总店购买的湖南钟爱一生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的腰果涉嫌脂肪含量低标的问题,要求上诉人贵港市场监管局对贵港华隆超市凤凰总店进行查处。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诉人贵港市场监管局作为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有职责对被上诉人陈洪东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具体来讲,其应当就作为经营者的贵港华隆超市凤凰总店所销售的涉案腰果所标注的脂肪含量进行调查,调查涉案腰果是否存在标签上脂肪含量低标的问题,如果存在上述问题,上诉人贵港市场监管局还要查明贵港华隆超市有限公司是否对该问题存在过错等情况,再结合调查情况进行处理。但本案中上诉人贵港市场监管局认为涉案商品标签中脂肪含量是否低标的问题不属于贵港华隆超市有限公司的责任和义务问题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贵港市场监管局基于上述对法律的误解,其在法定期间内对该被上诉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受理和调查,并就案涉食品的进货途径、商品标识展开了查验后,但未就被上诉人陈洪东投诉举报的案涉案食品存在的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等问题,贵港市场监管局在案涉《答复》中未充分进行调查处理且告知被上诉人,属其工作中的不足认定事实不清。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贵港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有进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因贵港市场监管局所作的《答复》未针对陈洪东的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处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行政复议中未予以纠正,原审法院判决撤销该《复议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贵港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理局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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