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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15晚会看:“未及时发现”就是监管人员头顶的“利剑”

令狐飞天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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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昨天)晚上8时,因疫情推迟的央视3.15晚会开播了。关于行业黑幕的揭露虽然“迟到”,但引起的轰动和影响丝毫没有减弱。


昨天晚上八点到十点,“央视3.15晚会”以及其曝光的问题霸占了各个网络平台的热搜和热点,紧随其后的是被曝光商家接二连三的道歉和声明。


此时此刻,还有一群人,他们每年雷打不动的在“央视3.15晚会”这天,集体组织收看3.15晚会,随时待命,等待行业问题曝光后立即行动。


这群人从食药监局、工商局、质监局走到了市场监管局,斗转星移,时移世易,历经数次机构改革,岗位也换了又换,但一年一度的“央视3.15晚会”,他们集体在会议室守着一个电视的场景,估计此生难忘。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今年,他们依旧。


当看到第一个曝光的山东即墨海参是农药敌敌畏养大的片段时。“哦,养殖户违规使用农药,农业农村局的事”。

第二个片段来了,汉堡王用过期面包做汉堡,鸡腿排保质期随意改——典型的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央视3.15晚会还在继续,他们就开始盘算自己辖区或网格区域有没有汉堡王门店。


晚会结束,连夜行动,摸排开始。


每年基本上都是这个流程,但今年却有一点点不同——《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来了。


该草案第二十八条明确,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漏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情节严重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未及时发现监督管理区域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情节严重的;

(五)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在3.15晚会曝光食品安全问题的背景下,看草案的这一规定,每一个市场监管人员感到后背发凉。由于食品药品事关民生,3·15晚会从1991年开播至今,几乎每年曝光的行业黑幕中都有食品药品行业相关的问题,这台晚会让很多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一度被誉为悬挂在各个企业头上的“达摩利斯之剑”。


但如果,《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的上述规定通过实施,那么,这把“达摩利斯之剑”就时刻悬挂了食品药品监管人员的头顶。正如网友戏谑道,“如果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通过,明年3·15晚会曝光食品安全问题后,监管人员不应该是立即查处违法企业、控制食品安全隐患,而是应当第一时间甚至连夜去纪检监察部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还记得去年央视3.15晚会曝光平江县三阳乡境内的钧力食品有限公司和安定镇境内的味泉食品有限公司辣条生产存在卫生脏乱差、加工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吗?2019年3月15日晚上问题曝光,2019年3月21日对市场监管人员的处理决定就对外公布了,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安定所和天岳所网格监管员、分管副所长、所长以及食品生产监督股负责人、相关分管副局长等10名责任人员予以党纪立案追责。


 在通报问责原因中,有这么一句话,“平江县安定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所和天岳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所对两家食品公司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未按要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未按规定对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进行评估等问题。”


这一问责的原因,若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显然构成了“未及时发现监督管理区域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头顶的“利剑”就掉下来了。纪律处分与刑事处罚天壤之别,而一句笼统的“未及时发现”,一个公职人员一生就完了。

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即行政机关的职权由法律加以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追责问责刑事处罚亦应如此,如果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并且有迹可循,此时若出现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当给予免责,而不是问责+刑责。


市场监管工作中的普遍现实问题是监管对象庞杂,违法形式多样而隐蔽,监管人员十分有限,监管手段和技术落后;尤其是一些基层监管所,机构改革后仅仅一两个人在支撑,还要参加各种会议、填写各种报表、撰写各种信息以及配合当地政府承担一些非执法事务。如此,连巡查监管到点都难以确保,要“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更是难上加难。如此,若要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估计全国各地市场监管人员大多数都够上“线”了,一旦出现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进去”一大片。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告诉我们,假如某种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后,仍然不能达到预防与控制该项犯罪行为的效果,则该项立法就不具有可行性。


如果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规定“未及时发现”、“未及时查处”就追究食品药品监管人员的刑事责任,那么,刑事审判再多的监管人员也避免不了这一行为的发生。因为风险隐患具有客观性、偶然性,贯穿于食品药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监管部门只能通过各项监管手段切实防范化解,而不能未发现就定罪处罚。如此,这一刑事立法预防犯罪和矫正行为的作用根本无法实现。


说了这么多,就是希望立法机构在审议讨论时能对这一条规定重新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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