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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一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就想到监管人员工作不力!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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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语:下面东方网的一篇时评,小编认为该评论中的有些观点缺乏逻辑性,如“食品安全问题所以会呈现绵绵不绝之状,食品安全犯罪所以高发,与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工作不力、渎职失职乃至狼狈为奸有紧密关系”。当下,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件,舆论就将相关的事件或者犯罪的发生与监管人员工作不力划等号,试问,这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吗?除了食品本身固有的风险不说,看看当下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现状,就可以不言自明了。

       以下是时评原文——

监管食品安全不能成为“聋子的耳朵

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举办的央视3·15晚会,自1991年首办以来,已历30次。它成为揭露商界假冒伪劣、坑害拐骗等恶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平台,为广大消费者所关注。由于疫情原因,今年的315晚会推迟至于7月16日晚举行,会上爆光的多个危害消费者的案件中,与以往一样,少不了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那个宣称“味道为王、食物新鲜”“每一个皇堡都符合汉堡王的皇冠标准”大型连锁企业汉堡王,它的南昌市汉堡王红谷滩天虹店,在制造汉堡的过程中,不仅配料分量不够 而且更换过期汉堡保质期的标签,即便到了食物容易发霉变质的夏天,也照改不误。山东即墨在养殖海参的过程中,则使用了大量有毒的敌敌畏。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们最关注的头等大事之一,食品安全与我们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有着更高的要求与期待。”吃得放心”,应当是一条基本的红线。然而,这条红线却不断被突破。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等等,让人毛骨悚然。虽然对此一直在进行整治,遏制了一些食品安全方面的犯罪,但问题仍然严重,“吃得不放心”,仍是当今人们的心头之痛。

食品安全事件不仅发生在商业市场上,同时也出现在其他场合。据教育部网站消息,近期,江苏、山东、河南等地学校就发生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特发布2020年第4号预警,提醒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务必引以为戒,结合当前暑期高温特点,认真落实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各项要求,确保学生“舌尖上的安全”。
据此,对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常抓不放,对一切有害“舌尖上安全”的人与事都坚决采取”零容忍”的态度。这自然要加强教育批评,但对那些为非作歹、谋财害命 的不法之徒,嘴皮子是不能让他们改恶从善的,必须绳之以法,该罚则罚,该抓则抓,不能容半点的宽容。要以法律的权威,形成对不法之徒的巨大振摄力。
这里首先需要监管部门与监管人员尽职尽责,工作到位。食品安全问题所以会呈现绵绵不绝之状,食品安全犯罪所以高发,与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工作不力、渎职失职乃至狼狈为奸有紧密关系。人们常说的一句话:官员缺乏监督,会走向腐败。对于以利字当头的商人来说,更需要加强监管,否则,他们必然会利欲熏心,不顾一切地制造假冒伪劣,以求利润最大化。
尽管我国对食品安全已经有了不少监管的法规,然而,实际的监管却不力,保护、纵容了不法商人的为非作歹。有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相关监管部门和人员本应及早发现,可盖子往往是别人揭开的。

基于此,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安全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指明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定罪量刑应从严从重的同时,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法定刑较轻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同时构成徇私舞弊罪、放纵制造伪劣商品罪等多个罪行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罪处罚。这样,监管渎职,就不再是一般的工作错误,而是一种犯罪,对其也不再限于内部的纪律处理,而是要进行法办。在监管人员头上高悬起这样的达摩克利斯剑,将使监管人员再不敢轻易玩忽职守,营私舞弊,从而将监管的责任担当起来。
据此,应依法对监督者加强监督。司法部门有权追究行政官员的渎职罪,面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官员的渎职失职乃至营私舞弊罪行,是有责任进行追究起诉的。然而,这一现象很少出现。这在某种程度上,也说明一些司法人员涉嫌渎职。因为,《刑法》有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社会的正常运行,监管不能缺。监管者要有强烈的责任自觉,不能玩忽职守,成为“聋子的耳朵”,更不可以权谋私,成为不法商人的庇护伞。食品安全要得到有力的维护,需要社会各个环节的监管机能有效地运行起来。(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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