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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来了!校园周边禁售香烟,主管部门是烟草部门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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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20202031号提案的答复


苏贻堆委员:

  《关于严格落实在中小学校园周边禁售香烟的建议》(20202031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对于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的市场主体,需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市场主体,可直接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登记。在取得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草制品零售”。

  二、积极配合校园周边违法售烟检查工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第五条规定“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我国烟草实行专卖制度,烟草专卖工作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主管部门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法定职权配合主管部门进行中小学校园周边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检查工作。

  下一步,我们继续依法依规,对申请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却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市场主体,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我局将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下达中小学校园周边的“双随机、一公开” 跨部门抽查计划,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公示系统(福建)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抽查,及时录入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及时移交违法线索,坚决遏制校园周边违法售烟行为。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黄培惠

  联 系 人:林 樱

  联系电话:0591-63097603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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