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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城市管理执法装备标准出台,市场监管部门还会远吗?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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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执法装备配备是农业行政执法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条件保障。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制定不同层级农业执法装备标准,统筹配备执法装备”的要求,农业农村部编制了《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分级分类提出了省市县三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装备配备的项目和数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装备建设。要将执法装备配备作为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根据《标准》并结合本地区执法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本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需求项目和数量,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尽快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认真落实执法装备配备财政保障要求。要按照支出与事权相适应原则,加强与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装备经费财政保障要求,将执法装备配备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农业执法装备建设投入,确保执法装备配备能够满足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需要。

三、分级分类配备不同层级执法装备。要按照职权法定、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在厘清省市县执法权限和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不同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装备配备标准。根据轻重缓急集中采购执法装备,重点向市县两级倾斜,优先配备基层和一线执法机构,着力提升基层执法监管能力。

四、切实加强执法装备使用管理。要着力加强装备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执法装备的使用效率。建立执法装备台账,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修、保养、校验。建立完善执法装备的报废、补充和更新制度。根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新形势、新任务及时补充、更新执法装备,持续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和条件保障。

附件: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

农业农村部2019年6月11日

农业农村部针对渔政执法出台了相关意见

(节选)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

节选:
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根据长江流域渔政执法需要和水生生物保护管理实际需求,按照“用什么建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分级分类配备渔政执法装备设施,确保满足新时期渔政执法工作需要。
节选:
(二)加强设施装备建设。各地要根据管理任务实际需求,落实《全国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规划(2016—2020年)》(农计发〔2016〕100号)、《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农法发〔2019〕4号)等有关要求,加快制定实施渔政执法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计划,紧急购置一批渔政船艇、执法车辆、无人机、执法记录仪等基本装备,充实强化基层一线渔政执法力量实现重点水域、关键时段有效覆盖,形成与保护管理新形势相适应的监管能力。农业农村部通过有关建设项目,加强重点区域执法力量部署。
 (三)推广监控信息系统。各地要积极探索“互联网﹢”模式,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渔政执法管理和指挥调度系统平台,加快建设配备雷达、视频监控和信息处理等设施设备,运用先进的信息采集与传输、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远程监控、在线监测、智能处理等手段,对执法监管、案件处理、行动指挥、调度决策、资源监测、信息服务等提供有力支撑。农业农村部将加强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强化数据归集和分析应用,全面提升渔政执法的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水平。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推动实现与公安、水利、交通等部门相关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和野外设施设备共建共享,逐步解决渔政执法发现难、取证难问题。


再看看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


我们满怀信心地期待


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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