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局申请执行处罚决定,法院不准!原因竟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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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云2624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韦宗斌,局长。
机构地址:麻栗坡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1532624346720339B。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壮族,农民,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家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
申请执行人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麻市监处字[2019]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执行人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处以罚款10000.00元、逾期不履行加处滞纳金10000.00元,两项共计20000.00元。
经申请执行人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2019年3月26日,被执行人张某某以7600元价格向一小名叫“小某”的越南人购买三头水牛,并约定次日进行交易。2019年3月27日,张某某在未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任何入关手续及未经检验检疫的情况下,授意“小某”从中越边境338号界碑(六号界)处将三头水牛牵至其位于麻栗坡县的香蕉棚处。张某某接收到水牛后,当场向“小某”支付定金人民币1000元,剩余款项6600元待水牛销售后支付。后张某某将三头水牛牵至其位于麻栗坡县的家中饲养。2019年4月21日17时左右,家住八布乡××××哪楼村的苟某某向张某某借用水牛犁地,张某某表示同意。次日凌晨6时许,张某某以50元的价格雇请何某某将三头水牛牵至八布乡江东村委会哪波桥交给苟某某,在行至八布乡八布街小桥头时,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八布边境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2019年4月26日10时左右,在八布乡人民政府、八布边境派出所、八布乡兽医站的组织下,张某某将涉案的三头越南水牛实施无害化处理,张某某支付了相关费用。2019年4月26日,麻栗坡县公安局八布边境派出所将该案移交麻栗坡县人民政府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打私办),县打私办于2019年4月28日指定申请执行人依法查处。根据《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未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任何入关手续及未经检验检疫的情况下从越南境内购买三头水牛,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被执行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协助相关部门将涉案水牛进行无害化处理,主动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由查获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下达<麻市监听字[2019]18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拟作出如下处罚:对张某某罚款10000.00元整,并享有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未提出听证申请。
2019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麻市监处字[2019]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且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和检验检疫的情况下从越南境内购买三头水牛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对张某某处以罚款10000.00元整。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行麻栗坡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麻栗坡县人民政府或者文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麻栗坡县人民法院起诉。被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2日收到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上述事实有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讨论会议记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涉案水牛无害化处理照片、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为规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具体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边防)、市场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税务、烟草、农业、林业、粮食、外事、商务、口岸管理等执法部门应当做好反走私治理工作”。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反走私综合治理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的权利,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经审查,本案被执行人的行为属于经营无合法来源且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和检验检疫的偶蹄类动物,申请执行人在行政处罚前向被执行人下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内容为:“你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白糖)的行为......”,听证作为重要程序性权利,申请执行人听证告知内容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符,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执行人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张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的<麻市监处字[2019]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高忠明
审判员 王正艳
审判员 秦应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沙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