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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答网民4则留言透露……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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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答网民关于“降低产品CCC认证费用”的留言






来自广东深圳的网民“开心”(手机尾号9626)说:我是一名小企业主,建议:一是适当降低产品3C审批和年审的各种费用,使创新产品门槛大幅度降低;二是加大对产品虚假宣传的处罚力度,如技术参数不标、虚标,不公开技术标准等,让更多踏踏实实的企业受益;三是加快行业技术标准出台速度和推广力度,而且应该免费,鼓励企业使用。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一、有关背景情况

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是我国按照市场化、国际化原则对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环保的产品实施的市场准入制度,由第三方技术机构负责评价、发证,政府部门负责实施监管。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CCC认证不再实施政府定价,转为由CCC认证实施机构根据市场确定价格。

二、降低CCC认证费用措施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降低认证费用,减轻企业负担。

一是缩减CCC认证目录。按照必要性和最小化的原则,共分4批将62种产品调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减少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证书10多万张,缩减目录种类41.3%。

二是引入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将19种产品由第三方认证转为企业自我声明,涉及有效证书21万多张,CCC认证机构不再收取认证费用,有效减少认证费用。

三是优化认证实施程序。对不同认证项目整合工厂审查环节,实现“一次检查、多张证书”,并实施“先发证后审厂”,认证证书平均单张减少认证成本约4000元。

四是粗化认证单元。简化单元划分的原则和要求,整体压缩认证单元数量10-15%左右,减少证书数量。

五是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指导CCC认证机构减少对优质企业的监控,降低优质企业的认证成本。以家电产品为例,一家I类企业从每年监督一次,减少到每两年监督一次,每年减少认证监督成本约4000元左右,降低成本率23.41%。

六是促进公平竞争。增加CCC认证实施机构数量,引入适度竞争,提升机构服务能力,引导机构优化服务,推动机构间认证检测结果互认,降低企业获证成本,给企业更充分的选择权。

三、下一步工作

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优化认证流程,督促和指导认证机构强化服务,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认证费用。

对于留言中提到的“技术参数不标、虚标”等问题,涉及《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目前,正在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中,对产品不符合所标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制。在2020年开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检查过程中,我们也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在下一步修订完善相关规定过程中重点予以研究。

市场监管总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和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对行业标准管理提出的新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有关规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为进一步规范行业标准管理,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4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给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意见对行业标准的制定及公开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一、行业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要加强关键技术指标的调查论证、比对分析、试验验证,要广泛征求意见,要优化行业标准审批发布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鼓励行业标准制定部门建立涵盖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等环节的信息平台,强化标准制定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二、行业标准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要加强行业标准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动新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依法全部公开,推进存量行业标准文本向社会公开。







市场监管总局答网民关于“建议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增加公司注册号信息”的留言






来自山东威海的网民“江北”(手机尾号1902)说:“三证合一”后,公司原来的注册号和现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一致。有时为办理业务,需要去市场监管部门开具变更证明。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可以网络核查的不用出具证明。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只能查询到现有的社会信用代码,不能查询到对应的原始注册号,而一些第三方网站却可以查询到,其显示数据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议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增加公司注册号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三证合一”后,公司原来的注册号已经逐步过渡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有工商注册证号已经作废,因此未对外进行公示。目前,我们已经采纳群众建议,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企业基础信息栏中增加注册号信息公示项目。







市场监管总局答网民关于“出台产品质量鉴定监管新规迫在眉睫”的留言






来自上海的网民“莉莉”(手机尾号2308)说:在《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废止、产品质量鉴定尚未纳入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背景下,市场监管局对检测公司开展产品质量鉴定活动的监管不够。一些检测公司违法违规出具内容造假、包含大量专业错误、甚至恶意偏袒鉴定申请人的产品质量鉴定报告,损害被申请人的权益和名誉,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恳请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整治产品质量鉴定领域乱象,还企业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废止。在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自行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产品质量鉴定的,属于民事委托行为,除非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否则鉴定结论对双方当事人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争议的,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检验检测机构在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时,如果存在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行为,可依据《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目前,我局正就检验检测领域有关部门规章立法工作进行统筹,将根据上位法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答网民关于“老板卷款跑路,充值卡钱难追回,预付消费该谁管”的留言







来自北京的网民“君山老刘”(手机尾号5700)说:我是一位退休老人,长年坚持在健身房健身,5年里两次被健身房老板卷款跑路。目前,在少儿教育、健身、保健等预付款消费领域,是老板卷款跑路的重灾区。建议在实行预付款消费行业引入预付款的第三方管理,建立公正安全的消费环境,推动消费升级。

来自北京的网民“红”(手机尾号6495)说:理发店、培训机构、家政服务、健身房、洗车店等多采取预先充值的消费方式。经常出现某店突然关门后,老板失去联系、充值卡里的钱无法追回的事,打官司也很难要回来。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对市场进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预付式消费行为是指消费者先支付价款,经营者在以后一段时期内分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由于消费者先付款,经营者后履行义务,消费者承受较大风险。现实中,预付式消费多表现为经营者向消费者发售预付卡的方式预收价款。单用途预付卡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多用途预付卡主管部门是人民银行。两部门积极加强预付卡监管,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执法部门,依法履职,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大力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和宣传工作,大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适时发布消费警示提示,提示预付费消费风险。对消费者预付款实施第三方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预付式消费的相关立法,完善预付式消费管理的顶层制度设计。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作,积极推动预付式消费立法表现,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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