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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残超标!蔬菜摊贩获利30元,被罚10万!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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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西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陈法荣,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鹏飞,该局执法稽查科科长。

被申请人宜兴市丁蜀镇德志蔬菜点,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东贤市场内。

经营者刘德志,男,1966年9月3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宜市监案字(2019)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宜市监案字(2019)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经查,宜兴市丁蜀镇德志蔬菜点(以下简称德志蔬菜点)以5元/公斤的进价从丁山蔬菜批发市场外一挑担老太婆处购进10公斤韭菜,以8元/公斤的价格摆放在其摊位上销售。上述韭菜于2018年9月19日在该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宜兴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10月26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检测报告,上述韭菜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韭菜货值金额80元,销售金额80元,违法获利30元。后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5月31日举行了公开听证,最终该局不采纳当事人提出的“罚款5万太重,希望减免处罚”的听证意见。

德志蔬菜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德志蔬菜点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50000元,合计罚没50030元,上缴国库。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7月17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德志蔬菜点送达。因德志蔬菜点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罚没款的义务。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20年2月18日催告德志蔬菜点履行义务,德志蔬菜点在催告期限内,仍未自觉履行,市场监管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没款50030元及加处罚款50000元。

本院认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宜兴市丁蜀镇德志蔬菜点作出的宜市监案字(2019)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没款50030元及加处罚款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审判员 叶**
审判员 杭**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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