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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这个证,药店被罚20余万!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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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没有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家药店被罚二十多万

老板胡某肠子都悔青了

事件回放
原来,胡某经营的药店之前办理过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因为听说某品牌的医用粘合剂的疗效非常好,他就试着采购了10支产品,结果很快就销售一空。
看到产品销路那么好,胡某在短短两个月内又陆续采购了60支。可是他不知道的是,该医用粘合剂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而药店又恰恰没有办理相关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结果可想而知,当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到胡某的手中时,他一下子就傻眼了。药店没有!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医疗器械的分类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个医疗器械同时含有一类和二类,那么就要办理备案证。如果一个医疗器械含有二类和三类,那么此医疗器械就要办理备案证和许可证。
药店风险提示:千万不能再犯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因此,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务必仔细核对自己所经营的产品是否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假如不在,该备案就要备案,该许可就要许可,胡某的前车之鉴,大家千万不能再犯!(来源:21世纪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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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店内监控, 药店被罚20余万

近年来,医保定点药店通过盗刷医保卡,伪造交易记录窃取医保基金案例时有发生。对此,社保部门开始要求药店安装视频监控,加大对药店的监管力度,保障医保基金支付安全。然而不久前,嘉兴有这样一家药店,店里的监控莫名其妙被关闭了近半年之久。

这样的行为要不要处罚?
日前,嘉兴中院二审判决一起医保定点药店未按服务协议保留监控影像资料的行政诉讼案件,驳回大药房的诉讼请求,该大药房被取消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退回医保基金支付费用21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日,嘉兴某大药房与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药房按照要求在刷卡结算处及店面出入口安装监控。

2019年4月15日,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中心开展“反欺诈专项行动”集中巡查,发现该大药房擅自关闭摄像系统长达半年,时间为2018年7月7日至2019年1月12日。同时,社保中心还发现该大药房依处方配药的交易记录存在问题,通知予以说明。


4月16日,该大药房向社保中心提交说明,表示监控系统关闭系药店工作人员不当操作导致。


5月10日,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中心作出《稽查审计处医疗保险稽核通知书》,决定追回相关时段的医保基金支付费用,共计212693.01元,取消医保服务协议,扣除诚信金30000元。


9月11日,该大药房不服社保中心的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稽查审计处医疗保险稽核通知书》,案件经海宁法院一审、嘉兴中院二审,均驳回该大药房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大药房须保留刷卡结算处及门店出入口监控影像资料备查,保存期2年,若抽调时发现资料不全或者资料无效者,相关时段基金不予支付,同时取消定点机构资格。


因此,保留监控资料是大药房的义务。保留监控资料的目的是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管,防止医保基金流失,对此大药房亦是明知的。现大药房无法提供监控影像资料,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社保中心有权依据协议约定,要求大药房返还监控关闭时段医保基金支付费用,取消定点机构资格,同时扣除大药房诚信金30000元。综上,法院驳回大药房的诉讼请求。(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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