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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执法的无奈与尴尬:从5万元罚款说起

姜太公 食药法苑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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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科接到市长热线及消费者投诉,市区内一居民楼小区有一个小食杂店,销售过期食品。我局立即派人去调查处理。
        在食杂店现场有一对夫妇投诉说这家销售过期酸奶,孩子吃了出现腹泻现象,要求赔偿,可是食杂店拒绝赔偿。因昨天晚上消费者已经找过商店,要求赔偿,故食杂店可能早已经把过期酸奶收起来了,坚决不承认销售过期酸奶。于是消费者在现场找到两品过期面包正在柜台上销售,要求必须从严从重处理食杂店。
        经查,消费者投诉的酸奶已经过期3天,但是由于没有销售小票,消费者也没有保留录音录像等证据,食杂店承认销售酸奶,但是没销售过期酸奶。并提供进货票据,一次就进一件,销售完再进,消费者确实买过东西,但是买没买酸奶就不知道了。所以不认可销售过期酸奶事实。但是被消费者现场发现的两款过期面包认可,但是不承认销售过期面包。

   经仔细核查在柜台上有过期面包12个,有肉松面包4个过期三天,有巧克力派面包8个过期5天(有个微微涨袋),过期面包经营额52 元。现场核对后做了现场笔录,调查笔录,经营者核对签字确认。该食杂店面积不足50平方,经营者是60岁男性单身老人,无任何收入,孩子都结婚独立生活,老人自己租赁小屋开食杂店供日常生活连居住。屋内所有食品加一起不足5000元。

案件经过调查后,食杂店销售过期酸奶事实无法确认,但是我们执法人员搜查出12个过期面包是混杂在其它很多个待售面包中的柜台上摆放。且该食杂店有下架箱,箱内装有严重过期变质面包,糕点食品。在高温天气情况下柜台摆放过期已经五天面包有个别的都有涨袋现象,如果售出那会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件。
       案件上会后,由于有投诉,有后果(未确定),尤其举报人要处理书面答复,于是最后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没收12个面包,对食杂店罚款5万元。再决定作出后我局送达听证告知书时,发现该食杂店已经换牌匾,不再是老人经营了。经过调查,原来老人以4800元的价格把货兑给了现在经营者,有相关“出兑协议”,并且已经注销原来的执照。新的经营户正在办理新的手续。按照老人身份信息,我们找到身份证地址,了解后住户是租赁老人儿子房屋,房产证是老人儿子名字。老人电话不通,和他儿子取得联系,对方不提供老人去向。

由于老人说话很不好听,前来投诉的消费者非常非常不满意,坚决要我局书面答复,否则告我们不作为。案件要进行下去,马上进行送达“听证告知书”“预先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后的“罚款催缴通知书”这四个文书怎么送达?老人在哪不知道?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往哪送?公告送达得满两月视为送达,这些程序走完得15个月,可是最后移送法院,法院能受理吗?我局已经移送法院好几起案子,没有任何的回复,具体法院咋执行只有他们自己知道了。如果法律处罚起点低一些,如果消费者要的赔偿少一些,如果罚款能自由裁量少罚点,如果、如果、如果……

行政执法没有如果,刚性的法律要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必须履职尽责,否则,将有被追责的风险。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罚?如何履职?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只有无奈和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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