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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市场监管人员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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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闽02刑终655号

原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真,女,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厦门市某市场监管局注册大厅工作人员,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晓龙,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侍书群,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厦门市某市场监管局中队长,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林荣源,福建多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媛媛,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厦门鑫江源财务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许玲、王钟,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真、侍书群、董媛媛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闽0203刑初3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苏真、侍书群、董媛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丹出庭履行职务,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8年1月5日至5月10日,被告人董媛媛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侍书群帮助介绍下,通过被告人苏真等人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904本并予以出售;其中通过被告人苏真伪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共计777本并予以出售。被告人苏真从中获利32230元,被告人侍书群从中获利59520元,被告人董媛媛从中获利67230元。

2018年6月11日,公安人员分别在厦门市湖里区龙湫一里4号1801室抓获被告人苏真,在厦门市思明区下抓获被告人董媛媛;2018年6月19日,在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抓获被告人侍书群。公安人员还从3被告人身上缴获作案手机共计4部。被告人苏真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苏真退缴非法所得3223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厦门市招工登记表、厦门市录用员工登记表、非编考核登记表、工资发放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微信支付账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营业执照数据清单,证人陈某、张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苏真、侍书群、董媛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苏真、侍书群、董媛媛共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苏真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侍书群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董媛媛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作案工具手机4部均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执行。五、被告人苏真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230元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侍书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9520元,追缴被告人董媛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7230元。

上诉人苏真上诉称,其系从犯,积极退缴非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还提出,苏真系自首,二审庭前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当从宽处罚。

上诉人侍书群上诉称,其未介绍董媛媛给苏真办理伪造的营业执照,亦未指使苏真伪造营业执照,涉案的营业执照合法有效,其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请求二审改判无罪。其辩护人还提出,本案行为性质系办证窗口向服务对象乱收费,侍书群代服务对象转交费用,不能按犯罪处理。

上诉人董媛媛上诉称,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对于苏真较小,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还提出,原判认定苏真伪造营业执照提供给董媛媛用于买卖的数量有误,应认定为397本,董媛媛二审期间自愿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宽处罚。

检察员出庭发表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苏真、侍书群、董媛媛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期间苏真、董媛媛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苏真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董媛媛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苏真、侍书群、董媛媛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的事实清楚。认定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列明在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苏真的家属代为预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诉人董媛媛的家属代为预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一并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苏真、侍书群、董媛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辩护意见。其一,经查,在案的营业执照数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与苏真、董媛媛所作供述能够形成印证,证实苏真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大厅工作人员,在侍书群介绍下,帮助董媛媛以编造虚拟注册地址的方式非法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777本并销售获利。该行为本质并非正常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的“乱收费”现象,而是违反操作规定,冒用审批权限,以虚构注册地址的方式伪造营业执照,客观上侵犯了国家市场监督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依法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其二,本案中三上诉人伪造、销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数量大,犯罪期间持续四个多月,非法获利分别达三万至六万余元,严重危害国家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管理秩序,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其三,从苏真的到案情况看,其系所在单位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抓获归案,不符合主动投案要求,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其四,关于三上诉人的地位作用,从本案的犯意提起、伪造、销售、非法获利分配等行为环节看,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缺一不可,均不足以认定为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原判不予区分主从犯并无不当。综上,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定罪量刑的相关上诉、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但上诉人苏真、董媛媛在二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且预交罚金,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真、侍书群、董媛媛共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诉人苏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予从轻处罚。上诉人苏真、董媛媛二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鉴于涉案营业执照系采用虚构注册地址的方式伪造,未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判量刑偏重,综合考虑全案情节,检察机关对二人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刑初354号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及第一项、第三项中的定罪判决部分;

二、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刑初354号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中的量刑判决部分;

三、上诉人苏真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上诉人董媛媛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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