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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 年修订版)》的通知
国市监法发〔2021〕4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更好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经认真研究总结、广泛征求意见,对 2019 年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进行了修订,在保留原有 44 种文书的基础上,新增加 12 种文书,形成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格式范本》),现予以印发。《格式范本》为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文书基本格式。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格式范本》,结合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国家药监局、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参照《格式范本》制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文书,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格式范本》。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格式范本》未拟定的文书,可以参照适用市场监管总局已印发的其他文书。与《格式范本》配套使用的《使用指南》,可以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查阅。
(此件公开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
2021 年 7 月 21 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
(2021 年修订版)
总体说明
本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拟定,在保留原有 44 种文书的基础上,新增加了 12 种文书。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文书格式范本,结合执法实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参考本文书格式范本制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文书,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可以参照适用本文书格式范本。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本文书格式范本未拟定的文书,可以参照适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印发的其他文书。文书格式范本中“□”表示其内容可以进行勾选;选择“其他”的,还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情形;下划线处填写内容后,可视情况删除下划线。文书格式范本中的“/”表示制作文书时应当在其内容中进行选择,同时删去其他选项;“[ ]”表示制作文书时其内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执法情况,选择使用。
word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 年修订版)
然后,向监管论坛公众号对话框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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