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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例!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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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摘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三众养殖公司限期改正这一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即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问题。

首先,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概念有别。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所给予的法律制裁;而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

其次,两者性质、内容不同。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是对违法行为人精神和声誉造成损害的惩戒;而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其本身并不是制裁,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

第三,两者的规制角度不同。行政处罚是从惩戒的角度,对行政相对人科以新的义务,以告诫违法行为人不得再违法,否则将受罚;而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则是命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纠正违法,恢复原状。

第四,两者形式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而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各种具体违法行为不同而分别表现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赔偿、责令改正、限期拆除等形式。因此,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与行政处罚不相同的一种行政行为,原审认为其不属于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赣行申643号

案件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昌市三众有机肉牛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樵舍镇巩固村。

法定代表人涂海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张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昌市新建区樵舍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樵舍镇樵舍街。

法定代表人徐小虹,该镇镇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昌市自然资源局新建分局,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新建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功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庆涛,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昌市新建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文化大道。

法定代表人喻为齐,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南昌市三众有机肉牛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众养殖公司)因其诉南昌市新建区樵舍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樵舍镇政府)、南昌市自然资源局新建分局(以下简称新建分局)、南昌市新建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局)行政处理一案,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9)赣7101行初1148号行政判决,驳回三众养殖公司的诉讼请求。三众养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20)赣71行终12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众养殖公司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理由即答辩情况

三众养殖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1、原审将《责令整改通知书》的性质认定为行政命令错误。新建分局完全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故属于行政处罚。2、三众养殖公司与三众洗涤公司是两个独立主体,三众养殖公司未改变土地性质从事洗涤行为,是三众洗涤公司在三众养殖公司的土地上从事洗涤的生产经营活动。3、《责令整改通知书》存在诸多违法之处。首先,三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樵舍镇政府没有对违法土地的行政查处权;新建分局樵舍中心所系派出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南昌市新建区樵舍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是区农业局的下属事业单位,没有行政主体资格。其次,《责令整改通知书》没有引用具体的法律规定,“大棚房”并非法律术语。最后,《责令整改通知书》作出对象不正确。三众养殖公司没有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大棚房”清理范围。4、三众养殖公司不构成自认。二、原审对证据的认定程序违法。被申请人超出举证期限提交证据不产生法律效力。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樵舍镇政府答辩称,一、三众养殖公司使用的土地为农业用地性质。三众养殖公司与樵舍镇政府、巩固村签订的《农业设施用地协议》第二条、第六条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文件规定,三众养殖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农业设施地用途,并在农业设施用地使用期限内不得擅自将土地转给他人使用。二、政府及相关部门有权依法对三众养殖公司和三众洗涤公司违法行为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樵舍镇政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行为合法。三、樵舍镇国土中心作为新建分局的派出机构,对擅自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的违法行为有权依法制止;樵舍镇农技站有权配合樵舍镇政府、樵舍镇国土中心制止违法行为。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新建分局辩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三众养殖公司成立后,在樵舍镇巩固村兴办肉牛养殖场,项目所办理的用地手续为设施农用地。之后,其用案涉农用地从事洗涤服务,改变了土地用途。二、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规定,新建分局在掌握证据证明三众养殖公司改变农用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按土地用途恢复农业生产或进行拆除,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原审证据材料随案卷移送本院,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三众养殖公司限期改正这一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即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问题。首先,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概念有别。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所给予的法律制裁;而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其次,两者性质、内容不同。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是对违法行为人精神和声誉造成损害的惩戒;而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其本身并不是制裁,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第三,两者的规制角度不同。行政处罚是从惩戒的角度,对行政相对人科以新的义务,以告诫违法行为人不得再违法,否则将受罚;而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则是命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纠正违法,恢复原状。第四,两者形式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而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各种具体违法行为不同而分别表现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赔偿、责令改正、限期拆除等形式。因此,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与行政处罚不相同的一种行政行为,原审认为其不属于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三众养殖公司主张《责令整改通知书》属于行政处罚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三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是否合法的问题,原判决已进行充分说理,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不再赘述。

综上,三众养殖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昌市三众有机肉牛养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谢丽萍审判员  陈雯雯审判员  万进福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美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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