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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十大典型案例,都有疫情防控有关~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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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月20日疫情突发以来,江苏省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执法助推监管、以执法保障民生的理念,深入推进“两反两保”行动,进一步强化案件查办工作,严厉查处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不合格防疫物品、违规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群众消费安全。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京九天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高淳双牌石店未明码标价案


2021年8月1日,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南京市高淳区漆桥街道漆桥西路的南京九天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高淳双牌石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雅思医用外科口罩时未进行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南京市高淳区永日晖百货超市店未明码标价及销售外包装未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口罩案


2021年8月5日, 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南京市高淳区永日晖百货超市店销售KN95口罩时,未在销售区域内进行明码标价,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上述KN95口罩外包装未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未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及销售外包装未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口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51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无锡市锡山区二阿哥啊餐饮店违法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8月6日,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二阿哥啊餐饮店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冷库内存有进口阿根廷产“冷冻去骨牛前腱”,共计10.3公斤,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食品的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经查明,涉案食品是当事人自无锡市梁溪区伊布拉欣买清真食品商行购入,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锡市《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22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948.8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江苏贺盛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违规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8月5日,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对江苏贺盛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7月31日购进阿根廷进口冷冻牛肉2970.50公斤,购入时没有进入常州市或省内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进行监管及消毒处理,未取得《常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及《常州市进口商品消毒记录证明》,也未按疫情防控规定进行进口冷链食品申报,直接投入生产。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依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扣押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调查中。



案例五


张家港市仁春堂药房涉嫌未明码标价案


2021年8月9日,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苏州市疫情防控2021年第6号通告》要求,对辖区药店关于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四类药品的下架情况进行检查。在对张家港市仁春堂药房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医用外科口罩和血糖仪未进行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目前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案例六


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九月九南北货经营部涉嫌违规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8月6日,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涉及进口冷链的食品经营单位开展“三证一码一证明”检查时发现,位于香山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九月九南北货经营部中,有一箱标注原产地为美国的冻猪颈骨,经营者仅提供了该产品的检验检疫证明、预防性消毒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进口冷链食品集中仓出仓证明,未按照要求使用“江苏冷链”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目前已经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案例七


连云港龙腾盛世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吉安药店未明码标价案


2021年7月30日,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场价格巡查工作中,发现位于开发区的连云港龙腾盛世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吉安药店销售的医用纱布叠片、中药饮片等商品未进行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扬州市百信缘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解放北路店未明码标价案


2021年8月5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扬州市百信缘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解放北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的“一械医疗”医用隔离面罩未进行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泰州市海陵区永琼蔬菜店未明码标价案


2021年8月5日,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对海陵区永琼蔬菜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西红柿、黄瓜等食用农产品未进行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泰州市姜堰区兰珍牛肉店涉嫌违规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8月3日,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在姜堰区兰珍牛肉店发现45盒牛腱子肉。经查,上述牛肉的原产国为澳大利亚,国内进口商位于辽宁大连,批号为20200818-20201019。当事人提供了涉案牛肉的追溯系统出库单、海关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大连某公司出库单、进口冷链货物消毒结果报关单、新冠核酸筛查报告单等手续,但无法提供江苏或上海境内集中监管仓的出库记录,且部分批次的牛肉无消毒报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目前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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