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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省出台制服新规,避免着装福利化倾向!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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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出台 

全面统一规范综合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财行〔2020〕299号)精神,切实规范我省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6大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我省《实施办法》)。

我省《实施办法》共5章31条,重点从5个方面对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作出了规范:一是厘清了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划分了综合执法部门、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监管和保障职责。二是具化了服装和标志配发范围、种类和标准。明确一线执法人员着装要求,严格区分一线执法人员与非一线执法人员,避免着装福利化倾向。三是健全了管理制度机制。建立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情况备案制度,明确制式服装和标志规范穿着使用、回收处理等配发后管理要求。四是强化配发后监督检查。明确了各级综合执法部门、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重点和具体职责。五是统筹考虑我省改革现状,明确在更大范围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其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可参照该办法执行。

这是我省首次针对不同的综合执法部门制定统一的着装管理制度,我省《实施办法》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不同综合执法部门着装五花八门的问题,对督促执法人员严肃仪容和执法风纪,推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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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近日,安徽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安徽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司法部《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具体举措,结合安徽实际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6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进行规范和统一。
《实施办法》共有六章,三十五条。
一是就出台的依据、适用范围、县级以上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具体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二是就配发范围进行明确,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三是就配发种类和标准进行明确,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包括帽类、服装类、鞋类和标志类。同时用附件的形式明确《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和《分性别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预算定额标准》。
四是就着装和标志佩戴进行规范。
五是就配发管理和监督进行规范,要求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对本部门着装人员进行审核,并将应着装人员的编制、人数、类别、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种类及数量等报同级司法行政、财政部门备案。明确首次配发标准和定额,要求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胸号标志管理,确保胸号与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一致
六是就涉及整合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职能,在更大范围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需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其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办法》的出台,将改变过去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着装各自为政,制服式样和颜色五花八门的局面,增强着装的统一性、规范性和辨识度。省级层面制定统一的着装管理制度,将从源头上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6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着装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下一步,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将会同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我省综合行政执法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高质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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